民事虚假诉讼防范与规制的多维路径思考

2019-06-09 08:39谭乾权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9年10期
关键词:虚假诉讼成因分析防范措施

谭乾权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出现大量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也损坏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有效认知防范民事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虚假诉讼 成因分析 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出现大量的虚假诉讼现象。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虚假诉讼条款;2015年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也规制了虚假诉讼内容;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罪”纳入了刑法规范体系;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认知防范民事领域的虚假诉讼,具有重要意义。

1虚假诉讼的内涵及其构成要件

1.1虚假诉讼的内涵

从广义上看,虚假诉讼就是恶意诉讼,又称诉讼欺诈,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隐瞒真相,伪造证据,以诉讼方式获取有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狭义上,就是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12条就是从狭义的角度阐释虚假诉讼的内涵。根据《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包含的要素是:(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1.2虚假诉讼的构成要件

虚假诉讼的构成应当包含四个方面:一是构成主体为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常常具有某种特殊性。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恶意的,企图通过诉讼、调解方式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三是虚假诉讼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条包括“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是客观方面,当事人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从而获得形式上合法的法院裁判文书。

2虚假诉讼的成因分析

2.1利益驱动下的道德缺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虚假民事诉讼主要原因归于利益驱动下的道德缺失。在物质利益的驱动下逃避债务、逃避税费,以身试法,企图获得形式上合法的裁判文书,掩盖非法占有他人合法利益之目的。因此,生活中因错误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利益观指引个体行为,潜在的利益高于违法成本,结果导致了虚假诉讼的接連发生。当然,也不乏有诉讼代理人、法官为了谋求私利,滥用代理权、滥用审判权,违背职业道德,合谋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2存在虚假诉讼的可乘空间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解决了“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立案难问题。但是,立案登记制度代替了以往的立案审查制度,只注重立案形式审查,降低了立案的标准和门槛,虚假诉讼当事人滥用诉权的机会增大。从跨区域法院的联动性看,法院之间信息不通畅,也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选择空间。一个案件也可能分别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审理,法院之间的“信息壁垒”为虚假诉讼当事人提供“空子”。

3防范虚假诉讼的多维路径

3.1严己,提高道德素养,弘扬诚信的社会风尚

蔡元培曾经说过:“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虚假诉讼的本质就是失德,谋取私利。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严己,如何提高道德素养?个体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对当事人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做事,遵纪守法;对法律工作者而言,依法代理,诚信代理;对审判法官,严守公平正义,不偏不倚。社会大力弘扬诚信风尚。诚信是美德,也是公民遵守的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让诚信的优良的道德风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签订诚信诉讼保证书,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

3.2严审,提高审理质量,彰显公正的司法权威

虚假诉讼当事人直接目的就是通过规避法律,获得法院的裁判文书。司法实践中,防范虚假诉讼,除了法官具备应有职业道德外,办案中还需严格审查,提高审理质量。一是严格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认清虚假诉讼的特点,对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对仅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传唤其本人到庭,就有关案件事实接受法庭讯问;对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注重当事人所表现出了来的异常情况,如神色紧张、语言支吾等;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第三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依职权及时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是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审查证据是否反映案件事实,诉讼的理由是否符合常理,证据的收集和形成过程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三是探索当事人诉讼宣誓制度。开庭前,书记员或者审判长警示诉讼当事人要诚信诉讼,要明确虚假诉讼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彰显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3严打,提高制裁力度,重拳出击的联动机制

虚假诉讼的最终结果是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多种手段提升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震慑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在制裁上除了罚款、拘留、刑事处罚,可以在法院、社区、企事业单位对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公示,开展与银行等信息平台社会体系接轨,加大制裁力度。同时,公、检、法、司要加强协调和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开展虚假典型案例研讨,信息传递及时、资源共享,对实施参与虚假诉讼的代理人、审判人员,坚决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裁,毫不手软。

4结语

随着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的增长,如何防范和规制虚假诉讼值得进一步研究。需要严于律己,提高道德素养;严格审理,提高审判质量;严厉打击,提高司法权威。因此,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永远在路上。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Z].2016-06-20.

[2] 李莹,姜棱炜.浅议虚假诉讼的防范[J].法制博览,20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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