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出版社智识数据库的会计核算及其税收处理

2019-06-10 09:11张雁
财会学习 2019年16期
关键词:无形资产核算税收

张雁

摘要:出版社利用“互联网+”模式,突破传统出版业经营传播方式,研发了智识数据库,《企业会计准则》针对智识数据库的核算并没有明确,本文旨在通过研究数据库的性质,探讨智识数据库的会计核算和涉及的税收问题。

关键词:出版社;智识数据库;无形资产;核算;税收

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我国各个领域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创新发展阶段,传统出版与新兴出版的融合开始加速,知识服务等新的产品形态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为新闻出版业融合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出版社利用“互联网+”模式,突破传统出版业经营传播方式,智识数据库也就应运而生。这里所说的智识数据库是由出版社研发的,在支持图书全文阅读的基础上,以知识为单位对图书资源进行了碎片化处理,集合相关图书知识点的海量数据,依托大数据信息前言技术力量,联手专家,整合网络官方资源,形成的集图书、论文、文件、音频、视频、独立的系统的知识搜索平台,实现了利用机器学习的人工智能化方式。它打破了传统电子书数据库模式,支持关键词章节化、段落化查找,实现知识点的碎片化集合和有效采集,它的概念突破了数字出版。

一、出版社智识数据库核算存在的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对智识数据库的核算并没有明确,经广泛调研,很多出版社智识数据库核算存在问题。

(一)有的出版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半途而废,项目停滞不前,会计将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了期间费用,没有设计相关会计科目,对出版社开发数据库这一经济事项没有进行成本费用归集;有的形成了产品,仍然将研发直至成品的成本费用化了,核算没有体现形成的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列示,使该产品成了表外资产。

(二)有的出版社将研发阶段的费用计入了生产成本,理所当然地将智识数据库这一产品作为流动资产库存产品核算,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的存货中列示,形成了收入,也没有根据配比原则结转成本,这种做法没有分析该产品性质,混淆了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的性质。

(三)有的出版社将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入了“在建工程”,形成的产品计入“固定资产”。

二、笔者对智识数据库核算的建议

首先确认智识数据库的资产类型。它的形成是一个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项目,最终产品一般单位价值较高,一定属于资产项目。《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我们来分析判断智识数据库是否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出版社理所当然拥有自己开发的数据库的所有权;智识数据库没有实物形态,尽管它以计算机等有形资产为载体;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能够单独转让等,而不需要同时处置同一获利活动中的其他资产,说明智识数据库是可以辨认的;智识数据库投入非常大,其具有专业性强、研发成本高等特性,致使没有发达的交易市场,一般不容易转化成现金,在持有过程中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不确定,不属于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综上所述,智识数据库完全符合无形资产的特性,因此,该产品应归类到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

由于智识数据库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所以在准则的无形资产内容里没有列举实属正常。

会计科目的设置既要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要便于税款的计算和缴纳。

(一)设置“研发费用-人员人工费用”科目,归集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设置“研发费用-直接投入费用”,归集研发数据库的过程中发生的数字转化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利用科技公司的技术服务费用等,可以根据需要再设三级明细科目核算。

(三)设置“研发费用-折旧费用”科目,归集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四)设置“研发费用-摊销费用”科目,归集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设置“研发费用-其他费用”科目,归集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六)《企业会计准则第六号——无形资产》第七条指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开发支出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笔者认为出版社利用已有的图书资源、联手网络科技力量、链接相关网络知识形成智识数据库的过程,其研究阶段的时间、费用微乎其微,应全部属于开发阶段,发生的费用应资本化。数据库完工时,将其结转至无形资产科目,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七)智识数据库取得的收入分为两种,其一是终端消费者按浏览时间所交的浏览款项,此項收入应该根据其在出版社总收入中所占比例多少确定其应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还是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

(八)智识数据库作为一项长期资产,能在较长时间给出版社带来经济效益,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科学技术及其他环境的改变,出版社的图书是否为读者认可、其依托转换成数据库的科技手段是否先进等等,都是影响数据库使用寿命的因素,因此,我们判断其是有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出版社会计应根据智识数据库的特点,遵循谨慎性原则,依据法律和其为企业能够带来经济效益的期限合理确定其摊销年限,摊销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至少每个年度末,要对智识数据库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调整摊销年限和方法。

(九)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智识数据库随着时间的流逝发生减值的可能性非常大,会计人员应关注数据库的状况,及时提取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十)后续费用的核算,为了不断满足使用者的需求,数据库在技术上需要不断完善优化,随着优质图书的陆续出版,出版社也会不断充实数据库,这些后期维护费用应该计入当期损益。

(十一)转让核算,数据库作为一项无形资产整体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贷记“无形资产”,其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三、取得与智识数据库相关的收入涉及的税金

(一)出版社持有数据库取得的收入涉及的增值属于销售服务中的现代服务,税率应为6%。但其更具体的税收分类存在争议,有的认为它是出版社为用户开放端口,使其有权访问知识数据库,并查询相关链接知识,是信息游览,应该属于现代服务中的信息技术服务;有的认为它是图书电子化或者叫做数字化,涉及图书版权,应归类为文化创意服务的知识产权服务。笔者为此多次和税务人员探讨此问题并达成共识,智识数据库已经突破了图书版权的概念,与互联网广泛链接,应确定其为信息浏览,应该归类到信息技术服务。出版社在给客户开具发票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时应遵循此路径:销售服务-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信息系统服务。

(二)出版社的智识数据库是利用现有纸媒和计算机领域先进的科学技术,整合网络官方资源,形成的新型专业知识搜索平台。

(三)我们再来分析出版社转让智识数据库涉及的税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第(四)项是“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了技术转让的范围。出版社拥有智识数据库这种运用新技术形成的属于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转让所得应该享受此规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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