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客观冷静、求真务实的态度进行专业讨论是交通安全发展的基石

2019-06-11 09:22郭敏
汽车与安全 2019年1期
关键词:交通事故议题道路

郭敏

一、交通事故原因分析讨论应客观冷静 不应被情绪所左右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道路安全的讨论,经常会集中在两个不同的议题:一个通常是公众提出的“这条路安不安全”,这是个朴素的问题;另一个通常是专业人员提出的“这条路是否符合规范”,这是个专业问题。在此基础上还会产生第三个议题:“符合规范的道路就安全吗”,这些议题在“11·3兰海高速事故”发生后就再次被热议。

应该说,围绕这些议题的讨论是有益的。如果交通安全问题被理性地求证,共识就會慢慢形成。特别是“符合规范的道路就安全吗”这一议题,常常可能让讨论变得更加激烈,但这样的讨论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值得花更多时间去思考、梳理。然而,有时这些议题会交织在一起,并夹杂着各种情绪,令讨论难以产生结论,也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在讨论这些议题前,应先厘清讨论的本质及讨论的规则,否则,讨论就会漫无边际,变成自说自话。

专业讨论的目的是求真,实事求是,讨论者需要有一定的专业基础;专业讨论中的质疑和指向只能基于事实的判断,而不应被情绪、情理所左右。但是,需要警惕的是,即使是专业讨论,若缺乏程序和逻辑的控制,也易受情绪影响,或因受不同团体利益的影响,使讨论无法持续,演变为针锋相对的争吵,最终令讨论没有意义。

在还没有形成共识之前,不妨用一些朴素的问题,来初步了解这个议题的内涵。譬如,某一型号的飞机,虽然有上万次的安全飞行记录,但突然有一次坠机事故,大家是会问“这架飞机安不安全”,还是会问“这架飞机符不符合规范”?显然,应该没有人问“这架飞机符不符合规范”。安全和规范,这两个不能在飞机失事议题上划等号的名词,为什么会在道路交通事故上划等号呢?

二、交通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应是“改进”而非“追责”

一般来说,对于交通事故的调查应该分为技术调查、医学调查、行政责任调查、司法调查等。虽然对道路建设人员、交通管理人员履责的调查,也属于整个调查的一部分,不过,这样的调查,更多的是去了解程序、技术规范、行为准则、预案等规章的机制体制性缺陷。若要对个体问责,应在掌握足够的违法证据之后再进行深入调查。人人都会犯错,无心之错可以被理解,只要公开错误,社会会用自己的方式评判并对待犯错的人,或包容,或令其失业。但以无心之错为由来追诉刑责,无疑会使评判尺度变得难以捉摸。评判失衡,评判体系也易崩塌。

在我国,责任调查的环节有时会在实践中被有意无意的放大,舆论在传统文化的影响下,或许更乐于看到快速定责、追责。不过,对交通安全而言,这样反而会阻碍问题的真正改进。责任调查过于被关注,会使交通事故的因、责、改进建议缺乏明确的界限,使“追责”而非“改进”成为事故的主要议题。

当下我国很多交通事故中所反映出来的道路反面的问题,通常是由于一些规章落后于时代甚至存在缺陷而造成的。对于规章的梳理,也应是每次调查必备的过程。陕西8·10事故隧道洞口的安全问题调查,以及各部门快速的反应及全国性的整改,成为了交通事故调查的典范。

三、建立从业者利益保障机制使事故原因分析讨论回归求真本质

当发生交通事故后,震惊的公众随之发出追责的呼声,这是可以理解的社会情绪。此时,讨论“符合规范的道路就会安全吗?”这一议题并非为了追责,而是为了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解事故原因,找出存在的问题,进而解决问题,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发生后,专业的行政机关和专业调查者应以法律为准绳,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做出专业的判断,但也要使交通从业者的正当权益得以保障。需要建立起合理的机制,避免迫于舆论压力而导致从业者无端被追责,或正当利益受损。在机制形成之前,从业者可通过专业发声表达从业者的合理诉求,但是,也要警惕这样的发声演变为抱团取暖,以从业者为名,变换概念、偷梁换柱地讨论专业议题,形成另一种舆论压力,使安全问题变成一团乱麻,损害了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

也许,当下悬在从业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非只是对立阵营的观点,还有需要改进的调查机制,但是固守某一方利益,希望把责任甩出去的想法,最终输掉的会是整个社会的安全。我们只有求真求实,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以专业态度进行讨论,逐步厘清调查机制、规章的缺陷和改进路径,才能推动交通安全的发展,促进国家的进步。

分析交通事故的目的是避免同类事故再发生

查找事故原因并不是简单比较是否符合规范,而是要分析为什么符合规范的道路还会出现这些问题?为什么在同一路段上行驶的车辆经常失去控制?为什么驾驶人会犯同样的错误?只有找出犯错误的真正原因,才能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才能积累经验。

分析了解事故原因是技术人员必须要做的工作,也应是技术人员的基本技能。尤其需要澄清的是,对于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技术人员更应该深入调查,探索事故原因。我们要避免过错推定,将事故原因视作责任。事故的原因和应负的责任是截然不同的。将一起事故的原因简单地与责任相关联,不考虑当时的条件、能力水平限制,轻易将原因与责任关联,并不利于我国交通安全事业的发展。这样的观点,要么导致车、路越来越保守,造价抬高却降低效率;要么导致相关人员遇到问题时不愿正视问题,视疑问为猛兽,不愿深入探寻所发现的疑问。拿规范作为挡箭牌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工程技术行业的形式主义,造成符合规范就万事大吉的机械思维。标准规范是工程实践的总结,有局限性,也可能存在缺陷,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标准规范会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更新的原因所在。

驾驶人、车辆、道路是构成道路交通动态系统的三要素,事故频发说明三者不匹配。从交通工程的理念来讲,即现有道路的几何条件和交通控制设施不足以为现有车辆和驾驶人提供安全有效的行驶环境。统计、分析交通事故的目的是为了找出路段或交叉口存在的问题,进而解决问题,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但如果道路条件和交通控制设施改进后,同类事故仍然继续发生,说明采取的改进措施没有效果,道路和控制设施改善失败。必须再找出有效的办法,改善道路情况,保证车辆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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