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投标过程中“串标”行为的思考

2019-06-11 05:49张亦红
财讯 2019年2期
关键词:招投标监管

张亦红

摘要: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串标”指的是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招投标过程甚至社会的诚信缺失。近几年,招投标方面的法律在逐步规范,“串标”行为越来越隐蔽,如何有效防范和减少“串标”已成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招投标;串标;监管

一、产生串标行为的原因分析

(1)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使不法行为有机可乘。近几年,我国的招投标法律逐步完善,对“串标”的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也明确了处理和处罚规定,但是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对“串标”行为由谁认定、如何认定等具体规定还不健全,执行起来很难把握。另外,现阶段的招投标法律体系存在着交错重叠、执法主体和监管单位不一的情况。例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就属于同一法律位阶,两部法律双轨并行,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行为适用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投标行为则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两部法律的监管单位不同,由于监管单位和执法主体的角度和立场不同,造成政策不统一,降低了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2)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缺失。我市在招投标项目审查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均未对投标人之间是否“串标”进行审查,仅以投标人的承诺函为依据。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界定了“串标”的几种情形和资格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等,但是资格审查的侧重点在于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方面,对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 “串标”并没有进行审查。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或移送的情况下会对涉嫌“串标”的投标人和供应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的基础上对其行为是否属于“串标”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处罚。但是由于监管缺失,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标”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或监管程序,从而导致众多的“串标”行为未被识别,如我市在2016年和2017年的审计项目中均发现招投标过程中涉嫌“串标”的行为,但是由于招投标过程监管缺失,导致“串标”行为未被发现。

(3)违法成本低。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往往比较隐蔽,查处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监督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仅在有人投诉或者移送的情况下会对某项目是否涉嫌 “串标”进行检查,企业的“串标”行为被识别的概率极低。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的,处中标金额(采购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根据《刑法》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即使“串标”行为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处罚力度很轻,如2017年我市移送的两起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串标”的行为,均以诫勉谈话结束,涉嫌“串标”的供应商并未受到实质性的处罚。法律规定的处罚金额(按中标价的5‰~10‰进行罚款)远远低于同类项目预计可达的利润,巨大的利益诱惑加上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得企业屡屡以身试法。

二、防范串标行为的对策

随着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规范,“串标”行为呈现越来越隐蔽的状态,要识别并规避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需要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部门、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的共同努力。

(1)进一步完善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一是要进一步健全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针对现有的招投标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局限性,出台相应的细则或规定来规避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行为。二是要解决同一法律位阶的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如《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对“串标”的界定和处罚标准不一的问题,应建议起标准统一的监管体系,使得监管形成合力。三是地方政府要出台部门规章或者行业规范,使得监管更具有操作性,以最大程度地规避 “串标”行为。四是建立不定期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招投标的监管部门要不定期对招投标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范围涵盖已招标项目和正在招标的项目,对其是否存在“串标”等进行检查。对监管中发现的“串标”行为,要对参与招投标的各方进行责任追究,以对其形成一定的威慑力。

(2)明确职责,严把资格审查关和评标关。行政监管部门负有对“串标”行为进行认定并处理处罚的职责,但是由于项目众多,行政监管部门不可能对所有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审查。要有效规避“串标”行为,关键在于把好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关口,积极发挥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监督作用。

(3)加大对“串标”的惩治力度。各行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加大对“串标”行为的查处和惩罚的力度,形成不敢 “串标”的惩罚机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依法给予从重的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对于建设单位、监管部门等公职人员,参与“串标”行为或履职不到位或监管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并严厉惩处,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投标人发现有“串标”行为的,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将其不良信用行为纳入黑名单,禁止其在一定年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对于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直接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或履职不到位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暂停甚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取消其评委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猜你喜欢
招投标监管
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
浅论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创新
实施科学监管 增强治理效能
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于DEA—GA—BP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研究
建设项目准备阶段的审计要点探析
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探究
浅析我国工程项目中招投标的特点
监管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