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相关研究

2019-06-11 08:00潘政
科学与财富 2019年9期
关键词:途径问题

潘政

摘要:金融管理是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我国依法享有金融行政管理权,在管理金融活动的过程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实施金融管理行为,并能够产生直接法律后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关键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问题;途径

引言

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实践创新和金融管理职能回归过程中,仍面临履职机制、管理手段、惩诫措施等诸多现实困难,须进一步厘清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并从监管法规、监管机制、监管效率、管理手段和队伍建设等五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1 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职工所出现的一些问题

1.1 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职能没有得到发挥

银监分设以来,基层人民银行履职重点偏向宏观调控与金融服务,金融管理职能趋于弱化,主要表现为:缺乏监督管理具体手段的支撑,金融服务职能发挥受到制约,影响总体履职效能的提高;缺失强有力的惩罚约束机制,获取重要金融信息的难度增大,导致金融管理政策偏离金融实情进而徒增金融风险;金融管理工作日显“空心化”,基层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和地方政府中的地位有所下降,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也受到削弱。

1.2 金融管理的相关体制不够健全

首先,由于缺乏专门负责金融管理的组织领导机构,导致金融管理工作开展各行其是,方向不一,发展失序。其次,由于缺乏專门的金融管理部门和人员,金融管理合力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金融管理工作进展相对缓慢。再次,由于缺乏金融管理的专门工作平台,没有系统建立金融管理信息库和人才库,信息利用率不高,执法检查的成果转化困难,甚至管理成本与效益严重不对等。

1.3 金融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做支撑

首先,法律管理的目标对象仅限于银行部门的金融机构,加强整个金融部门的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其次,基本人民银行的财务管理工作组成主要是基于单位所建立的不同法律效力水平影响。更低的标准法规、规范。在没有全面的科学依据和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其管理内容和方式在金融机构的工作中管理方式上是不一致的。最好,因为行政制裁的法律基础的内容是不统一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而且制裁的范围大,管理过于分散,导致了实际对违规处罚无法从严,处罚缺少公正性与威慑力。

1.4 监管机构无法履行自身职责

按照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管理职能主要由“一行三局”承担,而证券、保险行业在市、县的监管机构为空白,监管效率不足,形成监管真空;而银监在市、县的监管人员太少、监管力量太弱,其监管力度和监管效果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基层人民银行日常性监管手段不多,日常监管主要集中在金融统计、征信、账户、外汇管理等方面,较为突出的案例是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反洗钱业务的检查,地(市)中支及支行没有检查权,必须先获得分行授权才能开展,处罚权更是集中在分行或总行;利率政策由人民银行制定,却没有相应的检查权限。此外,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是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对证券、保险机构仅仅有一个协调机制,而没有监管职能,基层人民银行在对证券、保险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缺少抓手。

2 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的主要内容

确定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首先须明确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主要应包括:一是地方金融服务。主要是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机关即“一行三局”服务,为当地金融机构服务,为当地的民众(即金融消费者)服务;二是地方金融管理。主要是对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农村资金互助会等准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退出、经营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履行风险救助责任;三是促进地方金融改革发展;四是支持金融创新;五是管理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在确定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后,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边界,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银行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不与银监、证监、保监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重叠、交叉的原则确定。具体应是(1)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适时调查反馈货币政策实施效果;(2)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方法,加强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的准入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3)对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统计、支付结算、国库、征信、外汇、银行卡、反假币、反洗钱等金融业务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督检查,防范金融机构业务风险;(4)适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综合评价及稳健性现场评估,有效防范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及系统性金融风险。

3 加强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途径

3.1 强化金融管理的体制、机制建设,增强地方法人机构风险防范能力

一是加强金融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基层人民银行可在不违背“三定”方案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从现有执法职能部门中抽调高素质金融管理人员组建金融管理专职部门,负责金融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加强“一台两库”建设,即加强金融管理工作平台、金融管理信息库和金融管理人才库建设。三是加强金融管理制度建设。要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金融管理法规,制定出台符合地方金融管理实际,以“两管理、两综合、一保护”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管理制度、办法、指引等。

3.2 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提升整体监管效率

要转变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调整监管目标与重点。在监管目标的模式上,要完成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的转变。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发挥监管的合力作用。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内部监管体系、外部监管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三个部分。首先要加强自律性监管,即要筑牢金融从业人员自律、金融机构自律及协会自律三道防线;其次要加强专业性监管,培育独立且公正的社会监管机构,其中包含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等,特别是要强化审计意见对金融监管的作用;第三要加强社会性监管,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和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管。

3.3 积极创新金融管理方法与手段,不断拓展金融管理的范围和空间

当前,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创新可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突破:一是开业管理。目前试行的开业管理工作,仅止于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必要时可由银行机构延伸到证券、保险机构及地方准金融机构;还应延伸到老金融机构开办的新金融服务与管理项目。二是重大事项报告。目前,金融机构报送《重大事项报告》中存在迟报、瞒报、漏报金融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为此,应增加瞒报、迟报、漏报金融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的惩戒、处罚条款,以确保金融重大突发事件报送的时效性。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通过金融侵权案件深入挖掘违法违规线索,及时查处金融违法行为,督促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辖区金融安全与稳定。

结束语:

在中央统一的金融管理权之下,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为维护本地金融稳定、促进本地金融发展而对中央金融管理权进行的有效补充的权力。因此,加强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权的相关工作对于我国银行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权颖.我国商业银行实现资本充足率的办法及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0(16):156-156.

[2]王胜春.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权力从哪来?[J].投资北京,2012(8):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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