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法治机制构建

2019-06-12 00:42张兰兰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一带一路建设

张兰兰

摘 要:“一带一路”倡议是对世界经济全球化以及多元化趋势的顺应,也是对区域经济合作理念的贯彻落实,更是对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化的维护与推进。而“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就是对其建设中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如何构建相应的法治机制。

关键词:“一带一路”建设;法律问题;法治机制构建

一、“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

“一带一路”的建设是沿着古丝绸之路与其他国家区域进行经济合作,由于各个国家之间无论是在政治还是在经济等其他方面都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也使得各国在互相合作的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冲突,尤其是在各国政治制度不同的影响下,再加上各种不同的影响因素,更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冲突[1]。

(一)宗教信仰

在“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与地区中,由于其各种风俗习惯的不同,使得国家内部的政治经济制度也有所不同,而且沿线的大多数国家所实行的政治经济制度与其国民的宗教信仰有着极大的关系,有些国家会信奉宗教,而这种宗教信仰会对这些国家的社会发展产生极大的影响,并且在沿线国家与地区的法律法规中也会潜移默化的融入一些宗教信仰,比如,伊斯兰国家的国民基本上都是信奉伊斯兰教的,他们国家对于所有的交易都要求以商品买卖合同的形式呈现出来,并禁止国民在贷款中收取利息;而在伊斯兰国家的银行业制度中,会有禁止生产和销售与清真制品无关的烟草、酒等商品的相关规定,这些都是法律制度对伊斯兰教法禁令的体现。而对一些无宗教信仰的国家来说,在与其进行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一些法律制度上的冲突,这也是我国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所面临的以及需要解决的法律冲突。

(二)法治差异

每个国家所建立的法律制度都是不同的,并且在对待法制的态度上也是不一样的。尤其是“一带一路”沿线上的各个国家与地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以及法治机制之间很难保证不会发生冲突,而且各个国家的国民由于地域风俗的不同,在制定的法律制度的标准上以及对待法律的态度上都会有一定的差异,这样的情况也导致了各国在进行经济合作并制定合作条约的过程中,在法律制度上产生一定的冲突,因此,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时,一定要重视沿线国家在法律制度制定标准以及对法治机制态度上的双重差异,尊重各个国家之间的法治差异,在制定经济合作条约时需要沿线国家的参与,而且也要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对国家之间进行经济合作所制定的双边条约或者多边条约予以合理有效的调整,这也是我国进行“一带一路”建设的有效方法。

二、“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机制的有效构建

(一)宏观层面上的法治机制构建

1.制定“一带一路”相关的行动计划及其决策机制

我国在实行与推进“一带一路”的建设时,应当对其进行建设做出一个具体的行動计划以及方案,明确“一带一路”倡议这一方针政策的含义、方向、目的、实施策略、建设方法的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理清中国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对沿线各国的承诺与义务等进行经济合作的相关事宜,还有沿线各国之间在经济合作中的需求以及各种问题冲突,以及对于合作关系的法治保障等等,这些都能够使得沿线各国与地区充分认识到,我国对于“一带一路”进行建设与合作的诚意与决心。而且我国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还需要建立相关合理的决策协商机制,以此来平衡各个合作方之间的利益,制定出能够让各国较为满意的经济合作条约,确保与沿线各国及地区之间的经济合作能够顺利进行[2]。

2.明确“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需要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我国对“一带一路”进行建设时,需要与多国进行协商合作,因此在与各国进行合作交往的过程中,必须要制定出能够使沿线各国接受并能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得各合作方之间的利益需求有所平衡和制约,而条约制度则是国际上常用的且最为有效的法律工具。我国在制定“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所要共同遵守的条约时,需要通过相关的协商及谈判等措施,使得各国之间对于经济合作的分歧有所减少,以达成在经济合作上的共识,明确沿线各国之间不同的合作情况以及合作性质,保障“一带一路”建设过程的高效性。

(二)微观层面上的法治机制构建

1.建立“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冲突协调机制

我国在面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冲突时,应该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使其能够有效的减少或者避免各国之间的法律制度冲突,对整个“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影响,并能够以此实现沿线各国在经济合作中的互利共赢,这也需要遵循相关的利益原则来建立协调机制。我国在建立法律冲突协调机制的过程中要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确保沿线各国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能够获得一定的利益,这也会使得沿线各国能够在经济合作中发挥其积极主动的作用,以此来促进“一带一路”建设。

2.建立保障区域经济合作的法律机制

“一带一路”的建设不仅能够协调与沿线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还能统筹国内区域之间的经济合作。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合理有效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机制,使得区域经济之间的合作能够有所保障。我国可以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的层面上,进行法律协调机制以及商业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在经济合作协调的过程中一定要与各国及地区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使得合作方之间的信任感有所增强,保障经济合作的顺利实施[3]。

参考文献:

[1]谭金艳.丝绸之路经济带贸易合作法律问题研究[D].新疆师范大学,2017.

[2]顾华详.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中国法治建设[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30(06):114-130.

[3]王刚.“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法律问题及法治机制构建[J].法学杂志,2017,38(0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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