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保险保障机制初探

2019-06-12 00:42康亚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摘 要:导游是一种辛劳、饮食无规律、意外相对多发的工作,他们在风光背后的辛酸并不是常人可以体会得到的,他们更需要保障。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导游缺乏保险保障,不利于导游队伍的健康发展,基于当今现状,对导游人员保险保障机制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社会导游;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

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历史证明,旅游业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工作无疑是导游工作。导游是旅游接待工作第一线的关键人员,是旅行社中一支最基本也是最庞大的队伍。导游主要工作内容为引导游客感受山水之美,解决旅途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并给予游客食、宿、行等方面的帮助。导游处于旅游服务的中心地位,是旅游行业灵魂,导游队伍的稳定对旅游业的发展起着十分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1989年,我国首次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自那时起,我国的导游人数不断攀升,但是导游人数的增加并没有与旅游业同步发展,并且导游从业人员的现状也令人堪忧。尤其近几年,导游从过去收入高、社会地位高、职业稳定、工作自由度高的优势群体慢慢向社会地位低、生存状况差、无固定职业的弱势群体发生着转变。

经有关机构调查,目前有57.3%的导游对工作不满意,感到迷茫和无奈,其中原因之一就是“无保障”,并经该机构调查,51.3%的导游没有购买任何保险,16.6%的导游通过旅行社购买保险,24%的导游自己购买保险,8.1%的导游是和旅行社共同承担购买保险。该调查结果是令人触目惊心的,并客观反映了现阶段导游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笔者认为从客观实际出发,为导游人员建立保险保障机制是势在必行的,同时为解决该问题提供思路,应先对导游人员涉及的各类保险有初步的探索。

一、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现阶段,社会保险分为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

(一)职工社保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就是职工社保。自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导游管理办法》,导游分为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就成为旅行社的职工导游,依法享受职工社保待遇,旅行社为职工导游缴纳“五险”,即养老保、医疗、生育、工伤、失业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为国家强制缴纳,工伤、生育为福利待遇险。

(二)居民社保

居民社保是合并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的全国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居民社保自愿购买,但只包含养老和医疗两项保险。

结合前文,除了与旅行社订立合同的导游外,还有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也就是大家俗称的社会导游,笔者能够查到的数据,据国家旅游局监督管理司旅行社与导游管理处提供的数字,截至2015年,全国取得导游资格证人员数量为95万多人,社会导游人员数量占全国导游员总数的70%左右,经过这几年的发展,如果没有产生质的变化,也就是占导游员总数70%左右的社会导游不能按照劳动法享受社會保险待遇,在此情况下,社会导游参加居民社保就显出重要性。另外,社会导游也可以按照自由职业人员,通过当地人力资源部门自行办理社保。

二、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模式,是由盈利性企业设立的保险项目。当事人和企业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自愿缴纳一定的投保金额,保险公司根据所签订的合同条款对其发生的财产或人身的损失进行保险金额的承担和赔偿。商业保险主要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我国《保险法》针对商业保险出台了具体的一系列规范措施。

(一)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满时,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形式。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种。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标的损失的赔偿责任,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责任,不问损失与否与多少。为此,人身保险通常均为定额保险。

传统人身保险的产品种类繁多,但按照保障范围可以划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而人寿保险又可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健康保险则又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护理保险等。

消费者可能会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定期寿险的选择上难以抉择,其实两者还是有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而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次,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给付比例表》中的最严重的一级残疾。最后,意外伤害保险一般保险期间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寿险则一般保险期间较长,可以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

导游基本上是奔波在第一线的,旅游景点大多是爬山涉水的项目,而经常座飞机、长途汽车,出现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风险的概率相对较高,并由于长时间饮食与作息无规律,发生胃病、肝病、咽炎的疾病几率较高。针对导游的职业特点和对保险的误区,同时鉴于风险较高及收入不稳定的现状,导游应考虑购买保费较低的意外医疗险,同时,重疾险也是重点考虑的范围,条件较好的导游,可以规划养老问题,如增购一些养老保险。

(二)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笔者着重分析旅游行业内非常重要的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负赔偿民事责任,并被提出赔偿要求时,承担赔偿责任的财产保险形式。根据现行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内容,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并根据该管理办法,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通过调查发现,部分社会导游不买保险很大的原因在于认为有了旅行社责任险,自己就不用再另行购买保险,笔者认为这个认识是错误的,笔者站在导游的角度上发现旅行社责任保险存在以下问题:

(1)旅行社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保障的是旅行社而不是导游。

(2)虽然《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导游,但是导游职业属于保险行业规定的4类高风险职业,经查閱有的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中不保障导游。

(3)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保障导游自身疾病。

(4)旅行社责任保险不保障导游职业经常接触的高风险项目,绝大部分保险公司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均将从事赛车、赛马、潜水等高风险活动造成损失约定为免责条款。

(5)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导游的期间是为旅行者提供随团旅游服务过程中,如果是导游在接团途中或送团返回途中,仅保障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结合现实案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查阅到贵州海外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根据该法律文书内容显示,由于导游李某是在预先安排旅游行程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而不是在提供随团旅游服务过程中,最终人民法院认为不应由旅行社责任保险赔偿。

可见旅行社责任险对导游的保障是有限的,导游人员不应寄希望于旅行社责任险,应提高自身的风险意识,购买一些适合自身或职业特点的商业保险,

三、结论

为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应立足于现阶段的社会现实,提升导游人员的风险意识,健全导游职业保障体系,建议在现阶段对导游队伍形成以社会保险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保障体系,并从长远考虑,建议探索研究专门针对导游职业的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1]李民,刘连生.保险原理与实务.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2]邹瑜.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12月.

[3]韩长印.旅行社责任险的责任范围问题.

作者简介:

康亚伟(1983.2~ ),男,河南焦作人,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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