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法律界定及其案件侦办对策

2019-06-12 00:42程佳刘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界定犯罪案件

程佳 刘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及综合国力均显著提升。近年来,随着人们对于物质的享受越来越高,不乏有很多投机者利用市场的不稳定性和法律的漏洞铤而走险,不惜触犯法律红线,进而萌生了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資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给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社带来了巨大危害。如何科学界定这类犯罪行为,以及司法机关如何在预防机制、危机公关、群众工作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防控涉众型经济犯罪,加强维稳工作,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根据司法实践的总结,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非法经营出国劳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合同诈骗等罪名。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等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涉众因素存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格局和模式不断创新,演变出了各类新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其特点趋于智能化和隐蔽性,涉及房地产、科技、劳务乃至民营教育等领域。公安部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界定主要采取的是列举式的定义方式,此种列举方式不可能涵盖社会中所出现的所有经济犯罪形式,这也是法的滞后性所决定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呈现多样性和变幻性,导致了经济型犯罪的形式也逐步呈现多样性,使得列举式的犯罪形式远远不能覆盖社会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正是由于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因此其很难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进行精确的界定。只有通过把握涉众型经济犯罪基本的构成要素,分析其本质特征,才能比较准确地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及危害

1.涉案主体人数多且组织严密、危害面广

涉众型经济犯罪主体构成特征明显,少则几人,多则成千上万,多数为共同犯罪或集团犯罪。涉案人员遍布各个阶层且相互交叉。同时,此类案件的犯罪组织结构日趋严密。多数犯罪组织靠亲友关系发展“下线”,以扩大层级关系,以奖励金为诱惑,刺激了犯罪分子不断扩大影响范围。使得其危害面极为广泛、影响众多。

2.被害人数众多,影响社会稳定

此类案件的被害人同样遍及社会各个阶层,其中尤其以无业者、下岗人员、低收入群体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占主要,他们由于缺少一定的法律素养和投资经验,在欺骗和诱惑下,极易降低防范意识受蒙蔽而造成财产损失。同时,被害人为了寻求快速有效的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很容易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结合成一个团体,进行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也会在公共场所和网络上宣泄不满情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涉案金额巨大,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不同于一般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不论主体还是客体均涉及多数人,涉案金额往往也特别巨大,单单一个案件就可能有上百万、上千万的金额。此类案件不仅对受害人的财产和权益造成了巨额的损害,而且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市场经济的纷乱和腐坏。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嫌疑人在东窗事发后,便携款逃跑,造成受害人财产无法追回的情况,不少受害群众在情急下往往会爆发抢劫、伤害、非法拘禁、等刑事案件,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4.犯罪手段多样化,损害社会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日趋多样化,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手段也趋于多样化和专业化、职业化,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以高利率、高回报为饵牟取公众巨额财物。二是以公司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活动。三是以欺骗手段获取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支持。四是利用传统电视、广播及新型多媒体等多种手段进行欺诈性宣传。五是编造新的经济概念混淆视听,骗取投资者信任。六是以互联网为中介的“网络传销”、“网站会员”等新型犯罪模式正在兴起。多数案件会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无法挽回,进而影响夫妻和睦、亲朋关系及社会伦理道德。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防治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案件定性

在现行法律列举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基础上,完善规定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犯罪,使得案件定性有法可依,更清晰的区分此罪与彼罪,从而将该罪与一般违法行为及正常民间借贷行为区分开来。同时,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本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宽严相济,以“维稳”为目标,最大限度的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健全预警机制,预防案件频发

法的目的是要预防为主,健全预警机制,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扼杀在摇篮里是法的目的所在。公安机关应在信息采集和研判上下功夫。一是要从公安机关内部和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中建立专门的信息库,由专门信息员采集各类经济活动信息,布建全面、合理的情报信息网络。二是侦查部门要对众多信息进行筛选,对可能危害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发现研判,及早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尽量避免犯罪隐患,做到早防范、早处理,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3.建立追赃机制,挽回经济损失

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众多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追赃机制的建立直接关系社会稳定大局。公安部门在案件办理中,要从维稳的角度,一方面及时了解涉案金额的流向及动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联系,以便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赃款赃物的转移,公安机关要注意对典当行等领域的查控;最后,在资产评估和清退工作中,公安机关应与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拍卖行等行业合作,尽早的完成被害人资金的偿付工作,最大限度的挽回被害人损失。

4.加强部门协作,确保案件时效

一方面要整合公、检、法等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协作和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另一方面,民警与受害群众之间要保持良好的沟通。从“维稳”的大局安抚受害人的情绪,降低集体上访等群众性事件的发生概率,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和谐。同时,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政府招商引资应结合地区实际,以宏观经济政策为导向,正确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另外,要发挥社会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加强法制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揭示犯罪手段,提高维权意识,促使公众科学、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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