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汉察举制的内容特点及对当今选拔的启示

2019-06-22 20:07欠虹云
学校教育研究 2019年11期
关键词:西汉

欠虹云

摘要:察举制是西汉重要的选拔人才制度,对于后世的文官体系的选拔具有重要的影响,一个王朝的兴衰与否和所实行的选官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察举制的内容特点及其选才方式、标准等有利于从其中窥探现有选拔体系中的利弊得失,从而为后世官员的选拨与人才的任用提供必要的借鉴。

关键词:西汉 察举制 孝廉 茂材 贤良方正

Abstract: The institution of Recommendation and selection is the system in the Western Han Dynasty for talents selection, which has great influence on the selection of civil service system from then on.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a dynasty has much to do with the selection system. Studying on the details, properties, method and standard of the selection system will help us to compare with the selection system nowadays. At the same time , it can play a necessary part for reference of the selection of civil service and talents appointment for the future.

Keywords: Western Han Dynasty; recommendation and selection system; filial and incorrupt; To extraordinary people ;virtuous founder

一、關于察举制的几种解释

关于“察举制”这一论题众数学者及前辈都做了较为细致的深入和探讨,就“察举制”研究方向及其意义中都得到了不同的认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此正符合历史研究的基本观点。多数学者对察举制“科目阐释考证、举主与被举者状况等方面的分析;”[1]资料的收集、考订和分类排比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关于对“察举制”含义的阐释众数学者及其前辈也有不同程度的理解和认识,如阎步克在《察举制度变迁史稿》中指出相对于科举制,“察举制则是一种推荐制度,主要由地方州郡长官承担推荐之责,按科目要求定期地或即时地向王朝贡上合乎相应标准的士人。”[2](p.2)这是相对于科举考试而言的,意在突出“推荐”二字,旨在说明此种制度的“由下而上”的选举推荐方式;至于安作璋《秦汉官制史稿》一书中也认为“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3](p.800)而在《中国古代官制》中,谢俊美、田玉洪则突出了“上行下效”或“承上启下”的方式,文中指出“所谓察举,就是皇帝下诏全国各地,公开征求人才,中央和地方的各级主管官员把民间的出众人才,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推荐。”[4](p.47)再有吕思勉认为“天子屡诏公卿、郡国,使举贤才;又或遣使咨访;或下诏征召;则古者聘名士,礼贤者之制也。”[5](p.581)经过揣摩和对比发现虽然众数学者对于“察举制”这一概念的理解角度和突出点虽不尽相同,但从其行文中可以发现几位学者在谈及察举制时都不可避免的说明都是通过“推荐”“推举”“选举”的方式,至于“由下而上”“上行下效”亦或“承上启下”之方式则是由于笔者对其角度和侧重点的把握上而存在些许误差,参照角度不同对于事物认知也不同,这也正是符合历史研究的视角。至于本人在观览众数学者在对察举制的认识中也得到些许浅薄之见,就我认为在不考虑其参照角度的条件下从其本义对“察举制”进行进行解读会比较“原汁原味”,据许慎《说文解字》载“察,覆也,从穴祭。”徐铉校注曰:“祭祀必天质明,明察也,故从祭。”[6](p.147)从此中可知“察”之本义应为“明察”,所以通过此义不难推断出“察举制”或许解释为皇帝或中央通过郡国或地方荐举而来的贤明人才作为一种官吏储备的选官制度更为合理一些,至于如何发现则只能根据具体事实发生而言,对此鉴于上述几位学者著述分析本人不做过多解释,所谓“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正是历史学研究的基本法则,综其而言,“察举制”即荐举贤明考察做官的储备之制。

二、关于察举制的形成过程及其内容

我国的官吏任用制度,到了秦朝的时候才成为较为严密的制度。秦朝之前,中央政府官吏的设置尚未定型,分工也较为紊乱,官吏的选拔、任用与考核,还未形成严格的制度。我国最早的奴隶制国家——夏朝,关于它的的官制史书也没有太多的记载;至于商朝则记载比较明确,一般可以分为技术和事物两类官职;关于周代则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根据《左传》记载,周的官吏主要有两类:一是管理宗教活动的官吏,一是管理军事的官吏,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到秦汉以后,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分工愈益细密,这时期的官制体系也愈加完备,在这时期官吏的选拔和任用上也出现了新的变化,相对于奴隶制社会时代的世卿世禄制,此时期官吏的选拔与任免升迁也开始从贵族政治向官僚政治的转变,人才皆“发乎陇亩”,国家选才往往于阡陌之间。

(一) 形成过程

关于察举制的形成,史学界一般认为汉高祖刘邦开启了察举制的先河,成形于文帝时期,经景帝时期的发展,最终在武帝时代形成较为完备的选官制度。 汉初,面对社会凋敝的现状,“黄老之学的‘清静无为更符合那种‘休养生息的政治趋向而占优势。”[7](p.43)关于治国之道,儒生郦生曾和刘邦有过精彩的论断,据《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载“‘乃公居马上得之,安事《诗》《书》?‘居马上得之,宁可以马上治之乎?且汤武逆取而以顺守之。文武并用,长久之术也。”[8](p.2699)从上述关于治国理念的论述中不难想像采用“文武并用”的治国理念也就开始把选拔文人贤士的问题提到了议事章程。

汉初,为巩固新生的政权,高祖刘邦下诏曰:“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其有意称明德者,心身劝,为之骂,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有而弗言,觉,免。年老癃病勿遣”[9](p.71),从刘邦的诏书中可知,这一次的选拔人才的对象是“贤士大夫”,而且还要求“弗言,觉”者免,“年老癃病”者勿遣,从其对象及方式上具备了些许“察举”的意味,虽内容上和后来主要以儒术取士有些差别,但这并不影响成为开启西汉察举制度之先河的历史事实。值得注意的就是察举制的成形应该是在文帝时期,据《汉书》载文帝执政后的第二年,“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诏曰:‘及举賢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九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上亲策之,傅纳以言。”[9](p.116、p.127)而在当时“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9](p.2299)从这两道诏令不难看出,在文帝时察举制已被士人们所接受,并且作为选官的依据标准。

经过文景时期的成形与发展,确切说来察举制具备比较完备的选官体系应该是在汉武帝时期,关于察举制的踪迹在古史中都有较多的记载。董仲舒建议“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9](p.2513)。武帝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诏令虽下,但是各地的察举官员表现并不积极,因为官员们怕被察举之人“不肖”、“不孝”而受到惩罚。面对这样情况,武帝便又于元朔元年(前128年)冬十一月下诏,诏曰:“故旅耆老,复孝敬,选豪俊,讲文学,稽参政事,祈进民心,深诏执事,兴廉举孝,庶几成风,绍休圣绪。夫十室之邑,必有忠信;三人并行,厥有我师。今或至阖郡而不荐一人,是化不下究,而积行之君子雍于上闻也······其与中二千石、礼官、博士议不举者罪。”有司奏议曰:“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9](pp166-167)从此,察举制度在汉武帝的大力倡导下慢慢趋向成熟,形成了以‘孝和‘廉为主的选官制度。据《说文解字》载“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6](p.171)从这明显可以得出所谓“孝”则是通常所说的“孝道”即“善事父母”作为基本的孝道准则;据《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中四科取士的标准就有“德行高妙,志节清白”可知“廉”应为“清廉”、“廉洁”之意。对于以“孝廉”作为选官的基本标准大大提升了官员的整体素质,而在这些被察举的人中既有“吏”又有“民”,不仅丰富了人才来源而且还被广大群众所接受认可。

(二)内容

西汉的察举制度科目繁多,如果按科目分类的话恐怕难以分清,所以这里根据其察举时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岁举(常科)和特举(特科)两种。

1.岁举之科

(1)孝廉

“元光元年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自此后,孝廉为每年常设科目,“孝廉”一科更加注重的是对于“德行”的考察,“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孝廉之科,重行谊,择德行,为孝子廉吏的简称,西汉时“孝廉”分为两方面:“孝以选民,廉以察吏”。

关于“孝廉”的为官任职,据《通典》载:“凡汉郡国每岁贡士,皆拜为郎,分居三署,储才待诏,无有常职,故初至必试其艺业,而观其能否。”[10](p.128)由此可以得知,被察举为“孝廉”的人“皆拜为郎”。 “徐防······永平中举孝廉,除为郎······占对可观,显宗异之,特补尚书郎,稍迁司隶校尉。”[11](p.1500)“阳球······好申韩之学,初举孝廉,补尚书侍郎,出为高唐令”。[11](p.2498)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被举为“孝廉”者虽能“拜郎”,但这只是“储才”“ 无有常职”,即待事君左右,需经甄别考核之后方可赐予官职,如徐防迁司隶校尉,阳球为高唐令。察举“孝廉”之举措使得西汉官吏的来源具有广泛性,孝廉的察举体现选拔人才的相对公平性,有利于促进汉代官吏阶层的多样化及提升其活跃性。

(2)茂材

“茂材,西汉曰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材。[3](p.807)汉武帝元封五年,诏曰:“……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才)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9](p.197)由此可以看出茂才虽然是面向“吏”“民”,但因所察举所谓“异等”的要求相当之高,故能达到应举者相当之少。从其和“孝廉”一科对比中不难发现,实质上茂才的征举对象应该是从“现任官吏”中去选拔的,萧咸,“为丞相史,举茂才,好畤令。”[9](p.3291)薛宣,“迁乐浪都尉丞。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9](p.3385)一般来说茂才比孝廉要高得多。

2.特举之科

特举又称诏举,即“待诏”而举,是根据皇帝的诏令而确定察举者、察举对象及名额的一种察举方式。其察举的时间和察举的内容对象是不确定的,而且其察举的科目也是异常繁多的。特举所察举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因“日有食之”而举者;有因地震和水灾而举者;还有问民所疾苦,冤失职者而举者等等。

(1)贤良方正

贤良方正有“贤良”“方正”“文学”“贤良方正”等称呼,贤良方正在察举制中属于特举之科,所以其察举的原因及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和随机性,据史书记载,察举贤良方正的原因主要有:日蚀、疾病、水患、地震等等。当时皇帝以为“灾由政出”,下诏求“消灾化异”之人,以“求贤图治”。故多举“习先圣之术” “明当世之务”“通于人事之始终” “敦厚有行,义能直言极谏”之士。[12]汉文帝二年十一月,《汉书》载:“十一月癸卯晦,日有食之。诏曰:‘朕闻之,天生民,为之置君以养治之。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示之灾以戒不治。……及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9](p.116)人主不德,布政不均,则天势以应,以戒不治。因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永光二年(前42年),汉元帝以“有司执政未得其中······暴猛之俗弥长,和睦之气日衰,邪气岁增,侵犯太阳,天见大异,以戒朕躬”,乃令郡国举茂才、贤良、直言极谏之士各一人。[9](p.289)所以贤良方正的诏举一般为发生“灾异”之后帝王以“匡正过失”“自我检讨”的一种形式。

关于贤良方正的任官就职,史书也有记载。“盖宽饶······以孝廉为郎,举(贤良)方正,对策高第,迁谏大夫”。[9](p.3243)“郡举贤良,对策百余人,武帝善助对,由是独擢助为中大夫”[9](p.2775)“张奂辟大将军粱冀府······举贤良对策第一,擢拜议郎”。[11](p.2138)从上可知,被察举的贤良方正都要经由皇帝亲自与之对策,而对策通过者便可迁为大夫、议郎等等。而且据史书载,贤良方正的举荐对象是不受限制的,一般的布衣也可以参加举荐。对于贤良方正中对策的内容,我们从察举的原因中便可以猜得一二,它主要侧重于当世要务和治国治民的現实问题,即所谓“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贤良方正科的设立本是科学不发达的产物,但也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出新兴封建统治者励精图治的要求。

(2)其他特科

①明经、明法科

明经科主要选拔通晓儒家经典的人才,而明法科则选拔通晓国家法律知识的司法官员。明经科起始于汉武帝时期,受董仲舒所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影响,尊儒崇经成为当时的一种潮流。据《汉书·元帝纪》载“汉家自有制度,本义霸王道杂之。”即治国理念是“儒法”兼用的原则,所以在选官方面除了注重儒生以外,也把通晓国家法律的人才作为一个察举的科目。

②尤异、治剧科

尤异科举荐的是在职官吏为政优异者,此科始于西汉宣帝年七月,被举者既有郡守、县令等郡县长官,也有啬夫、亭长等乡级官吏。“尤异既有‘治行第一之尤异”,也有‘捕群盗之尤异。”西汉王朝中自尤异察举入仕的有黄霸,朱邑等人。尤异这一科目的设置,有利于鼓励官员践行为官者当以勤政爱民为要这一原则,即“以能取人”为这一科的主要特点。治剧科类似于尤异科,它主要察举的是那些善于治理政务繁重、难于治理之地的官员。被察举为治剧者可升任太守或者县令。

③勇猛知兵法

成帝元延元年(前12年)诏曰:“今索星见于东井,朕甚惧焉······内郡国举方正能直言极谏者各一人,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9](p.326)勇猛知兵法科举荐的主要是善于带兵打仗的武官,此种举法有利于加强国家的军事实力及提升武官的整体素质,为维护国家的统治提供了保障。

三、关于察举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任何事物之间都有其两面性,对于浩瀚的历史长河而言事物的存在有其“合理”的一面,当身处特定时代和特定背景之下它将尽最大能力的发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及其社会分工愈来愈细密之后,它所滋生出来的弊端就愈发的显露出来,新事物的产生必终将取代旧事物的“不合理”的一面。一个制度的发展演变也终将会走向消亡,察举制经历七八百年的风雨飘摇之后也没有经受得住岁月的消磨,最终被“科举制”所取代。就“察举制”中存在的问题我有如下几点思考:

第一,从其制度本身而言,“察举制”的创立和实施都不可能脱离封建地主的选官制度的局限性。“选用人才的大权掌握在封建皇帝及高级官吏等少数人手里”[3](p.849),“察举孝廉缺乏严密的考核制度,因而极易营私舞弊。”[13](p.150)从这一现象我们不难想象若在吏治较为清明且其实施中依照既定流程察举制的本身优点能尽最大化的发挥,如果在吏治腐败时,“存在”本身也只是形式上的官样文章。同时也为后来的世家大族长期把持朝政创造了条件,也就意味着“随着吏治的腐败,察举制客观上为世族‘如虎添翼”[14]被举者与举者也就是所说的“恩主”常常形成连带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形成自己的势力,这样不断的积累为以后出现的“世族”“门阀”奠定了基础。

第二,从其察举的科目的选才标准而言,其上有提及“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中所谓“德才”标准也并没有实际章法可循,其操作的过程也往往根据封建地主阶级的“任人唯亲”“任人唯财”“任人唯势”及其个人的喜好程度来作为评判的标准,当然在“察举制”实施的前期此类现象是比较少见的,相对于“吏治”清明与黑暗所呈现出来的作用也是两极分化,评判标准的模糊造成了选才主观意识能动的波动也是较大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人为操作浮动”,像此类带有强烈的主观感情色彩只能凭借“举主”或者说是“君主”的能力和时代背景而具体而论了。

第三,从其察举的对象收纳而言,虽然“察举”的范围是有“民”有“吏”,但是就其实质诏举的人员规格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孝廉”一科作为入仕之正途,也是构成入仕的主体科目,作为“常科”每年都向国家提供大量的人才。而以“孝廉”为例,由于各郡国人口多少不一,而名额却相同,虽然表面上是比较公平的,但事实上是颇为不妥的,西汉时虽未规定应举者的年龄资历,但被荐举者往往是当地“乡绅”或“名望”之人,也就变相的要求应举者必须符合相应的“身份”“资历”“名望”等,可以说应举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年历”才能达到“孝廉”所达到的条件。 对于应举者范围的缩减及其固定培养了某一群体的势力而言,也是造成了“以名取人”“以族取人”现象的出现,这样就很难达到察举之“明察”的本意“以能取人”“以文取人”或“以德取人”目标的实现。

四、关于察举制对当今选拔人才的启示

察举制是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选才制度,它适应汉代统治阶级选贤任能的用人制度需要,为后世的选官任人制度开启了新的篇章。当今干部的基本选拔程序为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上级任命等环节,但实质上“任人唯亲”的现象仍然存在。所谓“秘书”往往是内定的下一届领导,所以在察举制中还是存在许多值得现在选人体系借鉴之处的。

第一,察举制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比较严格的举荐责任制。“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9](pp166-167)从其诏令中不难看出早在武帝时期就实行了一套问责制,意在防止举荐者滥竽充数的不良之风。现在干部选才体系虽然具备相应的问责体制,但是实施过程中不严谨,往往只是“表面文章”,并没有具体的落到实处。所以应该“建立严格的举荐责任制,防止人事权利的滥用”[15]是相当有必要的。选拔体系应合理布局人事安排,“尽其所用”发挥最大的效益,当任用升迁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时就违背了察举制的初衷,再有就带来的不公平行为也会愈加严重,形成“恩主”“门生”连带关系,当达到一定程度会威胁到部门的正常化运行。

第二,察举制度所举之人必须具备优良的品格(如孝和廉)以及出众的个人才能(如秀才、治剧与尤异)。从其上对察举诸科的选用规格可知察举制是以“以德取人”或“以能取人”作为基本的规格标准的,而且采取“宽取严用”的原则,注重应举者实践能力的培养,即所谓“凡汉郡国每岁贡士,皆拜为郎,分居三署,储才待诏,无有常职,故初至必试其艺业,而观其能否。”[10](p.128)现在的“试用期”制度作为“储才”的体制是有必要存在下去的。

第三,对举荐的对象采取“对策”的办法加以考试,择优录用。主要侧重于当世要务和治国治民的现实问题,即所谓“录政化得失,显而问之”。策试虽是口试,但已是我国古代考试制度的最初形态。先推荐后考试,两者紧密结合,对于提高举士的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当今聘用多采用“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来选拔聘请人员,这样有利于应聘者的专业技能与实际表达技能的有效的考察,对此“对策”形式的发展对当今选才有重要意义。

第四,察举的名额按州郡大小、人口多少不等的原则分配、限定以及对边远少数民族聚集地区以适当放宽、予以照顾。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区域之间存在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事情,当今我国地域分布及其历史原因在社会各方面存在着较多的差异,东部地域及其边疆地区的差别明显,边疆少数民族相对于发达的东部地域差异尤其严重,对于采取“照顾”“优恤”的做法是有必要的。

五、结语

西汉王朝是我国历史上实现封建统一帝国后第一个走向的强盛的王朝,“文景之治”及其“汉武帝大一统”出现的盛世局面对后世的封建盛世局面产生深远的影响。一个国家或王朝的强盛少不了历代君王任用的人才所做的贡献,归结于即对选拔体系的实施和完备。在当今的官吏选拔中借鉴历史中遗留下来的合理部分是相当有必要的,所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正是人类社会进步与发展不断完善过程中所必须的。研究西汉王朝的察举制度可以让我们跟随着历史的脚步去了解那个时代创造的奇迹——超越世卿世禄,正是随着察举开创之举西汉王朝的官僚体系日益细密,逐渐走向完善,任人唯贤的“公平”社会以及对我们后世选官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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