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2019-06-24 03:08赵旭妙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6期
关键词:解决机制多元化

摘 要 在经济迅猛发展及依法治国逐步推进的新时期背景下,原本隐藏在暗处的社会矛盾也渐渐进入到大众的视野中,如何妥善处理纠纷逐渐成为改革攻坚期的中国社会面临的难题。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提出不仅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同时也是坚持依法治国总体布局的基础性工作。本文将从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难题、发展等方面全面分析我国目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期使其充分发挥出解决纠纷矛盾的重大作用。

关键词 社会纠纷 多元化 解决机制

作者简介:赵旭妙,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041

新时期,不仅代表新的发展机遇,也代表了新的挑战。虽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早已提出且有一定的实践,但在社会主义新时期的时代潮流下,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显得极其重要。

一、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分析

(一)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因为目前社会矛盾纠纷多样化导致相应处理方式的多样化,它是一个与一元化纠纷解决方式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在我国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用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化解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的一种机制。

(二)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1.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前提。我国政府的工作宗旨是全力为人民服务,这也体现了政府转型的核心是构建服务型政府。在社会主义发展新时期的背景下,如何迅速改变现有模式构建高效便捷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的当务之急。而政府的服务性与权威性的重要前提条件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合理解决,即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利益纠纷,也就是要为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诉求而服务。

2.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依法治国持续性推进的关键保障。依法治国,即根据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与群众要求的法律来管理国家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随着社会矛盾的深化,社会纠纷日益复杂且表现形式多样化,这直接体现为我国法院受理的诉讼案件与日俱增。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符合国际化的潮流,而且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及合理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最终达到我国依法治国进程持续性推进的目标。

(三)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

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行以来,其在我国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目前来看主要包括诉讼方式及非诉讼方式两种模式。

1.诉讼方式,指国家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介入的前提下,缓和矛盾的方式。

2.非诉讼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和解和仲裁等方式。

(1)调解,是指在法院及有关机关居中主持下,产生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以和解的方法处理矛盾。我国目前主要有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庭调解、群众调解这四种调解方式。

(2)和解,是指产生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以和解的方法处理矛盾。

(3)仲裁,是指產生纠纷的当事人将纠纷事项提交给仲裁委处理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窘境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衔接性差

新时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形成到充分发挥作用,需要包括诉讼、非诉讼及其他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的相互配合。但在我国实践中,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往往各行其是,相互之间很少有交流和沟通。这直接导致我国目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内部衔接性差且很难有效集合多元化方式迅速化解纠纷。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方式实行难

虽然我国一直在倡导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合理有效的解决社会多样化的矛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实行效果不理想。非诉讼方式,主要包括调解、和解和仲裁等方式。例如目前的很多地区的仲裁机构社会了解度及认可度低,往往十天半月才能受理一起仲裁案件,不能充分的发挥仲裁方式的作用。例如很多地方的行政调解往往最后会以诉讼方式解决,这不仅加重行政机构负担而且极大浪费司法资源。所以从非诉讼方式的实践来看,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方式改进难

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这要求我们真正贯彻落实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有效的缓和社会矛盾,构建新时期和谐社会。但在实践中,一但发生纠纷则纠纷当事人往往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这间接导致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诉讼方式改进难。因为有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非诉讼方式完美解决,根本没有必要上升到诉讼的层面,这不仅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导致诉讼方式难以真正切实有效的发挥其作用。如何在新时期的背景下完善诉讼方式早已迫在眉睫。

三、新时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未来之路

(一)加强平台建设

1.完善平台设置。我国应迅速建设以法院为中心的,集诉讼服务、纠纷登记、纠纷咨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转化等多项服务的全面性平台。其中,法院应当处于主体地位并在建设平台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主动与其他非诉讼方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尤其要重点建设诉讼调解转化的平台。在条件允许的地区,应在法院的全面性平台基础之上,在法院设立相应的和解窗口、调解窗口、仲裁窗口等便民服务平台,方便群众高效便捷的选择适合自己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

2.争取建立群众最多跑一次的纠纷解决平台。最多跑一次的纠纷解决机制,即群众在纠纷发生后,只要带齐相关资料,就可以一次性解决纠纷的机制。具体来说,对于一些劳动纠纷、消费权益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纠纷频发的领域,法院应当整合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等其他组织的资源,争取一次性解决群众的矛盾纠纷,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3.建立纠纷在线解决平台。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信息时代的不断进步,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将许多传统行业融入到虚拟世界中从而创造更大的价值。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新时期背景下,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结合时代潮流,建立纠纷在线解决平台,促进互联网在线解决纠纷平台的建设。

(二)健全制度建设

1.争取非诉讼解决纠纷前置。不管在民事纠纷领域还是刑事纠纷领域,如果案件符合调解或和解的要求,应当尽量做到非诉讼方式优先。因为和解、调解是在纠纷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所以其不仅符合纠纷当事人的利益而且有利于节约司法方面的资源。具体来说,法院应当积极与其他机构对接,争取做到案件提前分流,即仅在不能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的前提下才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2.完善调解、和解相关规定。从我国的实践经验来看,之所以调解、和解适用不多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其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所以立法机关应大力完善调解、和解的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做到调解、和解领域有法可依。具体来说,应赋予调解机关更多的调解权限,保障其能依法调解当事人的纠纷而无后顾之忧。

3.完善纠纷中立评估制度。如何科学合理的解决社会纠纷,建立完善的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就是切实可行的方式之一。中立评估机制,即聘请纠纷领域中相对权威的机构或专业先对纠纷争议事项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对纠纷处理结果提前做好预测判断工作,这样在真正处理纠纷时所给出的结果能更让纠纷当事人认可和接受。

(三)完善程序安排

1.完善纠纷处理提前告知程序。纠纷处理提前告知,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综合平台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纠纷时,便应对纠纷事项做一个科学合理的评估预测,并及时指导纠纷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纠纷解决方式。此外,提前告知程序还应为纠纷当事人提供纠纷咨询、纠纷受理、纠纷常识等方面的便民服务。

2.设置完善和解前置性程序。从实践来看,其实绝大多数的纠纷尤其是民事纠纷,一般都可以通过和解来妥善解决。而且和解不仅是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前提下进行符合纠纷当事人利益,而且和解有利于合理使用有限的司法服务资源。故我国应大力推行纠纷的和解前置性程序,保证纠纷当事人和解优先。

3.设置完善调解程序。调解程序与和解程序的最大区别就是调解是在有权威的第三方机构的主持下进行,所以调解程序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故在新时期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应摸索出一系列适宜使用调解处理的纠纷类型,争取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四)加强组织领导

如何科学合理的构建多元化纠纷机制解决平台,强有力的组织领導是必不可少的保障。在我国,应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多元化纠纷机制解决平台,故法院应加强对多元化纠纷机制解决平台的领导。法院要主动加强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机构等的联系,建立协调有序、科学管理的平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自身职权来领导多元化纠纷机制解决平台的构建。

参考文献:

[1]李迎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积极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J].行政与法,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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