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给复之制的历史镜鉴

2019-06-24 17:38杜文玉
人民论坛 2019年16期
关键词:唐朝农业发展

杜文玉

【摘要】唐朝推行的给复之制的性质,说到底是一种经济措施,但却具有双重意义,在经济上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在政治上则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唐朝的给复制度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虽然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专制制度以及人治的缘故,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唐朝 给复 农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给复,又称复除,最初是指免除徭役。早在西周時期就已存在,秦汉至魏晋仍然主要指免除徭役,不过在东汉有时也把减免赋税包括在内。至唐代给复则指免除徭役与赋税,《唐律疏议·名例律》明确规定:“复除者,谓课役俱免。”从而扩大了给复的内涵,在促进社会生产方面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唐朝实施给复有的是出于政治方面的需要,有的属于救灾及恢复生产的需要,还有的则属于一种政策导向

唐朝实施的给复制度主要是对前朝制度的沿袭,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历史背景。从文献记载看,武德元年(618年),唐高祖在称帝之始,就规定其率领军队从太原至长安,凡经过之处,给复三年,其他地区给复一年。之所以如此大规模实施此制,主要在于争取人心,为扫平各地割据势力、统一全国的政治目的服务。唐太宗发动玄武门之变,于武德九年(626年)八月即皇帝位,遂下令“天下给复一年”。因为太宗得位不正,所以此举有收买人心,标榜自己是合法爱民的君主之意图。此后还有一些皇帝在即位之时颁敕给复,如唐高宗、武则天、唐中宗等,但大都给局部地区给复或者一些州减免赋税,没有在全国实施普遍性给复。

此外,还有一些情况也会颁布给复命令,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情况:一是皇帝改元、受尊号。大都是针对局部地区或特定人群,如武则天改元载初时,给洛、代、并、朔、忻及供给明堂木与铜的地区给复。其改元久视时,又给告成县给复一年。天宝八载(749年),群臣向唐玄宗上尊号,其在颁敕大赦天下的同时,给高年百姓给复。唐代宗宝应元年(763年)改元,并受尊号,于是遂给河北诸州给复三年,因为这里是安史叛军的“老巢”,又历经战争的破坏之故。其改元大历时,遂给天下逃户复业者给复三年。唐德宗改元兴元时,升奉天为赤县,给复五年,县城内给复十年,因为这里是其避难之地。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每次改元或受尊号都要颁布给复诏敕,从记载看,只有6次给复是此种情况。二是皇帝巡幸所经之地。唐朝皇帝尤其是前期诸帝巡幸频繁,凡经过之地视情况给与一定程度的给复,或一州数县,或诸州之地,甚至有一县之地的,给复时间往往是一至数年。在巡幸过程中,皇帝出于好奇,有时会驾幸某百姓家,往往会给其家终生给复,以显示皇帝的恩惠。唐后期的皇帝巡幸次数大为减少,甚至有皇帝终生不出巡,因此这类给复遂大大地减少了。三是战争的缘故。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唐初统一全国时期,镇压安史叛乱时期,唐后期针对叛乱藩镇的战争。在唐末农民战争时期虽偶有给复现象,但给复的范围小、时间短,影响极为有限。由于战争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所以唐朝政府给复的力度也较大,通常视破坏范围与程度而确定给复的力度。四是自然灾害。主要指地震、水灾、旱灾、蝗灾、雹灾等自然灾害,视受灾范围与危害程度,确定给复的范围与时间的长短。有唐一代,凡遇自然灾害,政府都会采取各种措施救灾、减灾,或减免赋税,或免除力役,或出资救济,给复只是其中的措施之一。其范围只限于受灾地区,持续的时间以受灾程度而定。如开元二十二年(734年),秦州地震,规定有压死人的家庭给复一年,压死二人者给复二年。通常是给复一年,如果连续受灾,则再延长一年或二年。五是作为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特殊人群和出于推行某些政策而推出的一种鼓励措施。《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太原元从,给复终身;没落外蕃、投化,给复十年;放贱为良,给复三年之类。”太原元从是指跟随唐高祖太原起兵的军事人员,没落外蕃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逃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而自愿迁回内地的人口,投化者则指少数民族自愿迁入内地的人员。唐代存在所谓贱民阶层,指部曲、奴婢、乐户、杂户等类人员,其法律地位低于良民,如果政府或主人解除其贱民身份,成为自由的良民后,则享受给复三年的优惠。从唐朝的这一法律规定看,唐政府是鼓励解放贱民阶层的。唐朝实行均田制,对狭乡迁往宽乡的农民,自愿到边地落户的兵防健儿等军事人员,逃户自愿还乡者,商人捐资助军资者,均可享受政府的给复政策。其他情况如出现所谓祥瑞,给皇帝修陵,长期镇守边疆的军人等,也可享受给复的优惠。

唐朝给复之制既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又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唐朝推行的这一套制度的性质,说到底是一种经济措施,但却具有双重意义,在经济上有利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在政治上则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从唐朝历年颁布的给复诏敕数量看,以安史之乱的爆发为界可分为前后两期,前期共颁布了50次,占总数的56.82%,后期颁布了38次,占43.18%,前期略多于后期。颁布的原因也各不相同,前期以皇帝巡幸、改元与受尊号、自然灾害等三种情况为主;后期则以战争为主要原因,其他方面的数量大大地下降了。这一特点反映了前后期政治局势与社会稳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与唐朝由盛转衰的趋势完全吻合。唐后期的军事形势严峻,经济每况愈下,导致诸帝减少了给复敕令的颁布,有的皇帝从来没有颁布过,如顺宗、敬宗、懿宗等。有些皇帝仅颁布过一次,如穆宗、武宗、宣宗、僖宗、昭宗、哀帝等,与唐前期皇帝频频颁布给复诏敕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状况并不能证明唐后期诸帝对给复之制的忽略,只不过用在了最需要的地方。据统计唐后期因战争和自然灾害颁布了25次给复敕令,占后期总数38次的65.79%,反映了唐后期政府希望通过这一措施恢复农业生产的迫切愿望。唐前期给复次数虽多,如果把皇帝改元、受尊号与巡幸的26次减去,真正从生产角度颁布的次数仅有24次,反倒略低于唐后期。这一切说明了承平时期与社会动荡时期对给复这一经济措施的使用,倾向性有很大的不同。

给复之制的内涵是免除百姓的赋税与徭役,目的是通过减轻百姓的经济负担,以提高其生产积极性和生活水平,从而恢复农业生产,繁荣社会经济。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经济形态的社会,农民是最主要的生产力,而给复之制的对象恰恰就是农民,因此这是我国古人积千百年之实践经验总结出来的恢复与发展的有效措施。从唐朝实施这一制度的效果看,达到了恢复农业生产的目的。在贞观初期连年灾害,河东、河南一带粮价飞涨,饥民甚多,太宗频频颁布给复诏敕,史籍上记载说:虽然百姓四处逃荒,“未尝嗟怨”,灾后纷纷回归原籍,竟无一人未返。因为农民深知在免除赋役的情况下,只有尽快恢复生产才能擺脱饥馑,可见这一措施在招抚流亡人口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至贞观四年(630年),竟然出现了“马牛布野,外户不闭。又频至丰稔,米斗三四钱,行旅自京师至于岭表,自山东至于沧海,皆不赍粮,取给于路”的景象。太宗对流落“外蕃”的人口,采取回归者给复三年,最多五年的措施,吸引了大批人口回到内地,仅贞观三年自塞外归来者达120多万人,贞观六年(632年)自愿迁入内地的少数民族达30多万人。可以说唐朝初期社会经济的迅速恢复,给复之制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从而为唐朝经济的繁荣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在武则天统治时期,土地兼并严重,产生了大量逃户,唐玄宗命宇文融负责招抚逃户,并给与了给复五年的优惠政策,吸引了大批逃户回归故乡,诸道所获逃户80多万户、数百万口,“田亦称是”。使得唐朝社会经济至开元时期达到鼎盛程度,杜甫诗云:“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就是当时社会状况的真实写照。

给复政策只是唐朝减轻农民经济负担的一种,政府还视各地生产形势与灾害轻重,采取其他一些减灾措施,或减免部分赋税、或免去部分劳役。其实唐朝课役制度本身就有减灾的规定,如因灾害收成损失四成者,免租;损失六成者,免租调;损失七成者,全部赋役皆免。如果灾情或者战争破坏严重,仅免除赋税还不足以保证生产,唐朝政府往往救济以米粮,贷给种子,缺乏耕牛的,命二三户共用一牛,甚至从外地调运耕牛以供民用。所有这些措施相辅相成,有力地保障了农业生产,避免农民流离失所,同时对缓和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

有了以上这些措施还不够,还必须有保证其得到有效执行的手段,为此唐朝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应给复除而所司不给,不应受而所司妄给者,徒二年。”对于“充夫及杂使,准令应免不免,应役不役者,合笞五十。”这些法律规定针对的都是官吏,因为他们才是政策的执行者。

唐朝给复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不能过分拔高,但给复之制确实存在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唐朝的给复制度对恢复和发展生产虽然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专制制度以及人治的缘故,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王鉷在天宝中任户口色役使,为了政绩与讨皇帝的欢心,虽有给复之敕,但其为了将从南方转市的轻货运送京师,又奏请增加辇运之费,导致“百姓所输乃甚于不复除”。给复的命令是中央政府颁布的,但执行权却在地方政府,于是有时还出现了“课免于上,而赋増于下”的现象,从而将这种优惠政策化于无形。此外,唐朝给复之制主要针对的是正税与正役,在前期指租庸调制,后期指两税法,但是地方官府往往在此之外另征杂徭与杂税,所谓“租税之外,更有他徭”,而且有愈来愈重的趋势。也有税外收费的存在,以致于出现了“今非税而诛求百姓殆过于税”的现象。因此,在评价唐朝的给复制度时,必须看到这些局限性,不能过分拔高。给复之制存在的这些问题大多发生在唐后期,前期虽偶有存在,大都能及时纠正,因此,其积极意义还是要大于消极方面。

这一制度也有许多值得借鉴的方面:首先,将给复之制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给复的对象及给复时间,分为终身给复与有期给复;二是对违反给复政策的法律惩处规定。唐后期出现了格后敕,并且规定其法律效力优先于唐律,而这一时期的给复大都是以敕条的形式颁布的,因此也就具有了法律的意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唐朝政府对给复之制重视的表现,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次,给复的对象多为受灾的贫因人口,对高年及赡养高年的丁口,往往也给与给复,这一点也是值得肯定的。再次,对有功于国家人员的优抚。唐律就明确规定太原元从,“曾于国有功,奉敕旨不应课役,是名复除”,并且给与了终身给复的优厚待遇。之所以如此优厚,原因在于其为开国功臣。对于其他有功人员,也给与了年数不等的给复,这就具有了一定的政治意义。最后,善于使用给复政策调节人口分布。有唐一代,招徕外蕃人口,吸引入蕃内地人口的回归,鼓励窄乡人口迁往宽乡,吸引流散人口归乡,鼓励边防健儿落户于当地等,均给与了给复的优惠,同时再辅以其他政策,如分配土地,贷给耕牛、种子等,所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善于利用制度与政策,而不是强制手段,是唐朝治国的一条重要经验。

总之,从实际出发,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增加其财富,不仅是恢复经济、发展生产的经济举措,同时也具有缓和社会矛盾、安抚与稳定人心、巩固政权的政治意义。从历史与中外的情况看,减免赋役永远都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稳定社会的有效政策。藏富于民比竭泽而渔好,减税比增税好,无数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参考文献】

①[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

②[宋]王溥:《唐会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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