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成为工具的法律

2019-06-26 04:26苏仕稳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7期
关键词:工具法律

关键词 社会控制 法律 工具

作者简介:苏仕稳,西北政法大学本科生,研究方向:经济法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6.231

在谈论本书之前,首先介绍一下作为作者的庞德先生,作为二十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庞德对当代法学理论研究影响之大、影响至深广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同时,庞德也是“社会学法学”运动的奠基人,主张从社会学的角度去看待法律本身,讲“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不单纯的像过往的法学流派讲法作为一种独立工具加以讨论,这也是他的理论区别于其他法学流派的重要一点。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庞德没有牵扯过多的精力去讨论“法律是什么”这个始终讨论却永远没有答案的老命题,而是直接的问“法律的目的是什么”。时至今日也许认为这种问题稀疏平常,但在当年的法学圈都在围绕“法是什么”争论不休的时代背景下具有极为强大的现实功用。他基于此提出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法学的方法论,衡量法的标准在于其是否有现实的社会作用,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的过程。整体来说作为法学家的庞德能够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

正如庞德在第一章所说的那样,“各门社会科学必须研究这种对内在的或人类本性所取得的支配力——它究竟是什么,它是怎样产生的,以及最重要的是,它是怎样得以保持、促进和流传的”。且不论人文社科之分门别类百家争鸣乃至学科社会化、交叉学科的发展,庞德先生以为,这种支配力,是直接通过社会控制力来保持的,即道德、宗教和法律,笔者私以为,这就是所谓的成为某种三叉戟的武器工具论。

与《法律史解释》厚重理论积淀与庞德重点议论于历史法学各派不同,《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更多的是表达庞德先生本人极具个人特色的理论思想,在之前旁征博引的解释变为例举法学家之思想精髓,让此书变得短小精悍的同时也思维量极大。笔者不妄图去重述作者庞德的观点,只是去尝试比较概括他的观点,高山仰止,对此引议。

第一章,开宗明义,如何理解法律的功能。

庞德先生犀利果断地陈述为“社会控制论”,笔者以为,即视作法律为一工具。笔者最感兴趣的,是庞德先生以他个人价值观为基础看待法学的视角 。在讨论到法律哲学与自然法的关系上时,庞德表示,现在自然法的任务不是给我们一批理想的普遍立法,而是给我们一种对实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鉴定。这种鉴定,笔者以为则是一种进行选择的,能评价功能利益的尺度。同时,作者还强调,“我们所要的并不是一种企图削足适履地强使法律适合干它的体系的法律哲学,也不是一种陷于方法论之中的企图通过证明它具有自己的可以测定一切社会生活的专门方法,来为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进行辩护的法律社会学,我们所要的不过是一种知道如何利用哲学的社会学和一种知道如何利用社会哲学和哲学社会学的社会学法学”。

总而言之,庞德先生不止一次的强调了其开放但是目的明确的法学理论。对于彼时学术圈中千篇一论的讨论法的本质、法是什么的风气,庞德先生未过多评价,只是另辟蹊径的提出了“法的目的”这一命题,不仅拓展了对法的本质解读的另一途径。继承功利主义,在这里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附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任务就在于实现正义,即“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 ,更清楚的把法的社会作用讲解清楚。

与此同时,庞德对当时学术现实的分析,也同样深刻,诸如“现时事物的普遍世俗化,对信念或教义的不信任以及冷酷的现实主义,削弱了宗教的势力”、“从中世纪在亲属组织关系的社会到自由竞争式的独立个人的社会理想”这样评论于现在世俗的流行趋势,换句话说,随着对经济利益、物质需求的日益膨胀,我们的确应该承认,宗教信仰对我们的影响正在减小,与此同时,我们也更看重工具论中三叉戟的另外两个环节——道德与法律,对个人的要求和限制。这也适应了梅因的说法,即从身份到契约的具体的一般命题。

另一方面,笔者觉得有趣的一点在于,庞德先生自己对于从事实际业务的人与教授进行了对比。对于前者,作者不吝表扬之词,而对于自己一方的教授学者,则是以“警告”的口吻,去讽刺教授们闭门造车的所谓与生活、自然界相悖的顽固教义。

及至第二章到最后的价值问题的探讨,庞德先生以他鲜明的法学观为我们讲述他自己的世界。在解释什么是法律时,与其關注作者列举的三种意义之于法律,笔者以为不如按庞德先生所说,“如果着三种意义可以统一起来的话,那就是用社会控制的观念来加以统一。”仍然没有避开“社会工具论”的前提来统摄,并还设想一种制度,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使用的权威性法令来实施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正如庞德先生在书中所讲述的那样“我们也不断地遇到各式各样的重叠和冲突,而且必须加以调整。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必须将这一范畴中的每个项目和许多别的项目摆在一起来加以估量,而不能容许其中任何一个项目达到最充分的程度,不然就会损及整个范畴。”

此外,作者还是不厌其烦的再一次强调,在解释法律的时候,理想的成分是有决定意义的,而这又毫无疑问涉及到自然法的相关理念。我们不能回避这个问题,具体的法律是什么,即是由各种规则、原则、说明概念的法令和规定标准的法令组成的。

进一步而言,无论是将法律设想为一种权威性的价值准则,还是作为合理的预期我们都应该明确的是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无论是在试图去讨论法律秩序的权威的渊源,还是法律的本质,我们都不能忽视了基本的目标——明确法律的任务。

每当我们谈及什么是法律的任务的时候,出于朴素的正义观或者价值观,我们会高呼“为了正义”!但在思考问题之前,也许更应明确自己的已知是否为已知,即我们嘴里所称的正义为何?什么样子的行为才算得上正义?我们维护了正义的目的为何?那道德、伦理与其有什么关系呢?

法律保护的是你的合法“权利”,没错,“权利”即意味着合理的期望。作为一个不只是法律上更是社会中实际存在的个体,追求自身权利不只是出于私欲而是一种近乎于理所应当的本能。再有,庞德先生指出,出于共同集体的道德感和经济秩序的迫切需要,我们需要法律作为一种工具为我们的目的进行服务。而明确的其任务,最后一项则是去确认什么样的价值准则是驾驭它。价值准则的作用也许在具体的条文之中看的不是很真切,但是确实影响者法律基调的重中之重,这就好比司机之于汽车的行驶目的的取舍决定,行路中的快慢缓急。在书中庞德先生不失开明的指出,“在每一种场合,人们都使各种价值准则适应当时的法学任务,并使它们符合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理想”。摒弃一成不变的所谓固有真理,而在实践之中随着情景的变化、实际的需求不断的推陈出新,使之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和现实的使用能力才是讲法律作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的学者所追求的正义。正如前文所提到的,随着时代社会的发展,现实需求和情况的变化,价值取向也一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另一方面的表现,也是法学各个流派的交替地更新换代。从将寻求最大限度的意志自由转变为寻求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作为重点,从强调抽象个人的抽象意志,到开始注意强调具体人的具体要求,甚至于开始寻求同其他各门社会学科进行合作的运动……

回归书本本身“在社会中,每个人都有自己要履行的某种职能。不能容许他不去履行这种职能,因为如果他不去履行,就会产生对社会的危害。所以他所做的违反这种职能的每一个行为都要受到压制,而他为了实现这种职能所做的一切都受到保护。”最后笔者在意的那个话题,无论是“对强力的最终统治地位的一种制约”的道德,还是“以最少的牺牲予人类要求最大效果”的伦理,甚至是逐渐固化不可轻视的宗教力量,面对日益发展而复杂多样难以协调的社会利益,笔者以为,三叉戟的作用缺一不可,更应重视的是,法律始终源于何处,并高于此处。

注释:

张知本. 社会法律学[M].上海:上海法学编译社,1931:30.

陈琳. 论罗斯科·庞德关于法律局限性的论述——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为中心的考察[J].法制博览.2017(11).

参考文献:

[1]吴雨桐. 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工具——庞德社会控制论法学的理论与实践[J].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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