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种解除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方法

2019-06-28 09:01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9年6期
关键词:滞纳金税款黑名单

樊其国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俗称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一个税务案件要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也即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是纳税人实施部分税收违法行为后,税务机关将以黑名单的形式予以公布并与发改委、工商、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实施28项惩戒措施。未来纳税人“黑名单”的违法成本将会越来越高,不但包括经济上的损失,还会影响到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影响其经济活动的开展。纳税人应当在精准理解税法的基础上,保证其涉税行为的合法性,避免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对于税收违法黑名单,税收法律法规制度将会限制,甚至禁止纳税人的各项经营权能。纳税人应积极应对涉税风险,制定完备的税收“黑名单”风险应对策略。税务总局在失信惩戒机制中建立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案件当事人若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部门决定,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一旦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人如何应对、补救、乃至解除税收违法风险呢?笔者通过对税收黑名单制度作深入剖析,为纳税人谋划风险应对策略,并归纳总结出纳税人税收违法"黑名单"解除之道。

一、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可申请纳税信用补评

《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因《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四、五项所列情形解除,或对当期未予评价有异议的,可填写《纳税信用补评申请表》(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充纳税信用评价。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补评申请,按照《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评价信息(附件2)或提供评价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二、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评

46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的当年内,填写《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办法》第三章规定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及时沟通,相互传递复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评工作,并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信用复评信息(附件4)或提供复评结果的自我查询服务。

40号公告第二十四条明确,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申请复评。作出评价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复核。

三、纳税人三种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40号公告第二十一条明确,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1.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2.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3.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四、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解除惩戒

已公布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纳税人,应及时缴清久税,修复企业信用。随后撤出“黑名单”。针对现行“黑名单”制度,税务机关建立了信用修复机制。税务总局在失信惩戒机制中建立了纳税信用修复机制,“黑名单”主体可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偷税及逃避欠税当事人若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以从“黑名单”中撤出,在体现制度人性化的同时做到警示与教育并存。全国已公布的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中,共有900户当事人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61.8亿元,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第四条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明确,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九条明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第九条主要规定了两种救济措施:一是在公布前,当事人已经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只在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中记录,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增加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降低了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体现了税收执法的刚柔相济。

案例一:2012年7月,重庆市万州区税务部门检查发现周某所在的某运输(集团)公司享受着营改增后航运行业财政资金补贴。该公司通过设置“两套账”,隐瞒收入。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其存在偷税行为,作出处罚。同时,将该公司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该公司受到发改委、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等联合惩戒,“营改增”后航运行业财政资金补贴被取消,贷款申请受限。周某认真反思公司偷税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补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2017年2月,公司被重庆市万州区税务部门依法撤出税收“黑名单”。

案例二:北京某公司因利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造成少缴企业税2073万元,后又以资金不足为由限期内只补缴了罚款,由于该案符合《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施行)》,而被实施联合惩戒。“自从列入‘黑名单’以来,该公司经营严重受损。为解除惩戒,单位财务负责人积极筹措资金,并清缴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3611.72万元。今年年5月撤出税收违法‘黑名单’,并将缴税情况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的各个单位,使该单位终于恢复了‘自由身’”。

6月16日,2019首届中国·湖北黄袍山全国自行车户外公开挑战赛在通城县举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通城县税务部门以这次比赛为契机,开展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宣传活动,营造了浓厚的税收宣传氛围。

(图/文:省税网)

五、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和自查自纠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涉税信息进行收集、比对的过程,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纳税人应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就税务机关提出的涉税问题展开自查,或补充资料,或查找政策依据,通过沟通化解风险是企业的最佳选择。这个环节,应寻求专业律师协助,提高沟通成效,降低涉税法律风险。在稽查程序进行过程中,纳税人的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受《税收征管法》和《行政处罚法》保护。因此,纳税人既可以非正式沟通方式,也可经法定程序,向税务局陈述事实、表达意见,甚至据理力争。

六、申请行政复议和准备法律诉讼

经过税务稽查或检查审理,并出具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后,如果企业被认定的涉税问题达到黑名单标准,将被作为违法信息公布,并被多部门联合惩戒,企业经营活动受限,信用归零,举步维艰。因此,对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应及时缴清税款和罚款,避免因久税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如果处理处罚决定存在事实不清、法律适用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准备复议和诉讼,推翻处理处罚决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非正常户”接受税务处理解除“黑名单”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非正常户,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并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需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解除非正常户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提供税务证件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公章,情况说明。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4.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5.办税服务厅根据管理部门反馈情况,在纳税人补充申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解除纳税人非正常状态。

八、接受税务处理办理企业注销

重大税收违法被国家税务局列入黑名单,纳税人可以选择实施企业注销。市场主体企业注销,取得清税证明悠关重要。对企业来说,缺少“清税证明”注销是无效的,一旦出现涉税问题,可能会撤销注销登记,追究法律责任。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按照职责进行清税,限时办理,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纳税人持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进行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未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行为的,在办结受理前涉税事项的,应在受理后规定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有上述税务违法行为的,要先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再视情予以办理注销清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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