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日卫生立法经验之借鉴

2019-07-01 03:31罗兰
大经贸 2019年2期
关键词:卫生法借鉴缺陷

【摘 要】 我国卫生健康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暴露出我国现行卫生法律体系的种种弊端,而法国、日本卫生体系作为世界公认的先进代表,其实施和运行都有着科学卫生法律体系的支撑。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卫生法存在的问题入手,通过分析研究法国、日本卫生立法,提出对我国卫生立法的几点拙见。

【关键词】 卫生法 缺陷 法日 借鉴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不断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改革进步,卫生领域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但我国卫生法律在此时并不能为我们提供应有的法律支持,其立法缺陷已现端倪。通过研究法日两国先进的卫生法律体系,势必能够为我国卫生法律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一、我国现行卫生法存在的问题

(一)一些卫生相关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立法相对滞后。我国卫生法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还没有可供援引的法律规范,例如先前在我国出现的首例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在科学界虽早已对基因编辑人类胚胎以及生殖细胞不得用于妊娠达成共识,但我国对于这一块的法律规定还是空白,使得无良科学家有空可钻。除了人类基因安全,还有区域卫生规划、食品营养、药物警戒等等一些新出现的与人类健康息息相关的问题无法可依。

(二)卫生立法层次总体过低。目前,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现状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卫生法律还是空白,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卫生相关法律12部、专门性行政法规39部、地方性专门法规和专门性部门规章多达百部,卫生法律层次过低,在效力上有所欠缺。这也导致卫生方面的工作多位多是“政治”,而非“法治”。

(三)碎片式立法缺乏系统性、协调性。我国卫生法领域没有一部总领性、纲领性的卫生基本法,法律体系由单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构成,这些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各个法律各行其道,出现了许多重复、冗杂甚至冲突的规定,中央与地方立法之间也缺乏协调性,没有统一指导,在同一事项上基于不同立法角度被人为的割裂开,同一主题的单行立法或叠床架屋、或零散杂乱。

二、法国日本卫生法律先进经验借鉴

(一)法国的医疗卫生立法是一种“统合性”的立法模式。“统合性”的立法模式是指,将医疗卫生领域的问题尽可能的地统合到一部法律(典)中。而“统合性”的立法又可按照“统合”程度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将医疗卫生领域各具体部门的问题统合规定与一部法律之中,另一种是大致按照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性质对医疗卫生领域的问题进行统合行且具体的规定。而法国就属于第二种统合模式。

在法国,健康方面的法律包括适用于有关公民健康利益活动的组织及运行的全部法律规范。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国家在保障公共卫生方面的职责,法国的多部宪法均有涉及。具体与公民健康、医疗卫生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出自《公共卫生法典》《社会活动与家庭法典》《社会保障法典》与《环境法典》。

总体来说,《公共卫生法典》是法国健康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公共卫生法典》正式颁布于1953年10月5日(第53-1001号法令)。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数次修订,公共卫生法典目前分为六个部门,超过1万条规定,覆盖了公共卫生领域的各个方面。六个部分包括:公共卫生的一般保护;性与生殖健康;妇女的权利及儿童健康保护;抵抗疾病与毒瘾;公共卫生职业;健康产品;公共卫生机构与部门。

(二)日本全面宏达的卫生法律体系。截止2016年9月1日,日本现行有效的法律共1958部,其中至少有148部与医疗卫生相关。这些关于医疗卫生的法律大致可分为医疗卫生领域的综合性法律、与医疗相关的法律、与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医療相关产品法律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五类。

在日本医疗卫生法律体系中,有关疾病预防与控制、健康促进与维护方面的法律占大多数,61部公共卫生法律中绝大部分都涉及健康的保持与疾病的预防,健康增进法更是直接规定了增进公众健康具体举措,包括健康促进的基本方针、国民健康·营养调查、保健指导、特定给食机构的营养管理、被动吸烟的防止等。这些法律与《高龄者医疗确保法》《介护保险法》等医疗保障法律以及规范医疗服务等法律一起为日本国民提供从出生到死亡的全方位、全周期健康保障。

(三)法国与日本的医疗卫生体系能够成为世界一流,两国的卫生法律制度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法国与日本在健康卫生的内涵广度上,都采用的是“大健康”的理念,使得卫生法律得以包含更丰富科学的内容。这对于我国将卫生法律系统化整合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法国分类统合式的卫生立法模式,将卫生法某一领域法律用一部基本法进行规定,尤其是《公共卫生法典》以基本法的形式调整整个公共卫生领域的基本法律问题,具有直观性,对我国卫生立法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参考。

法国与日本在立法上都具有前瞻性,能够很好的规避法律滞后带来的影响,对于原本法律中不合时宜、过时的条款也都采用修订案进行不断地更新,这也要求我国在卫生立法上能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浪潮,做到更全面的有法可依。

总而言之,我国卫生法律体系仍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应当立足于国情,以更加开放和积极的心态来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努力构建起我国卫生法的完善体系。

【参考文献】

[1] 杨杰,刘兰秋,李晶华:《部分国家卫生基本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7.12

[2] 冯磊.关于构建“综合型”卫生法研究体系的设想[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5,32(06):449-452.

[3] 冯磊:《社会变革与卫生法治:事件、制度及其学术想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8

作者简介:罗兰(1994.02-),女,汉,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社会法与劳动保障法(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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