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地区低空空域发展浅探

2019-07-01 06:39许诺
神州·上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航空安全东北地区

许诺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通用航空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越来越重视,特别是东北地区的低空空域发展,在国务院与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统筹部署下,我国东北地区的低空空域资源管理改革已经初见成效,但同时也面临许多问题。航空安全问题关系到我国运输安全和国防安全等诸多方面,而低空空域发展又是关系到航空安全问题的主要方面,本文结合东北地区近年来的航空产业的相关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从航空发展能力入手,探寻深度开展东北地区低空空域的发展道路,建立“以人为本”的航空事业。

关键词:东北地区;低空空域;航空安全

随着国务院与中央军委颁布了关于我国 低空空域管理的深化和改革意见之后,东北地区的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制度正式纳入试点工作当中,这给东北地区航空部门的运营发展和航空业务都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和挑战。目前我国的通用航空领域还属于尚未开发的一块市场,国内外资本都对这块拥有巨大潜力的市场投以关注的目光,因此,如何将东北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与民航局通用航空管理改革同步协调发展,就成为当前东北地区低空空域发展所要面临的核心问题,也为东北地区低空空域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全新的思路以及方法。

一、中国民航低空空域开放管理的意义。

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与中央军委正式下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以后均称意见),明确昭示了我国民航的空域使用即将面临一个崭新的发展变化。《意见》的颁发极大的打破了传统空域使用的限制,受益群体也逐步拓展,对于我国的民航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刺激和帮助。

近年来,国家空管委和各地区航空管理部口对低空空域开放管理改革非常重视,采取部分优势地区改革试点、完善低空空域开放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空中交通管理单位的管理模式等积极措施,不断满足低空通用航空事业发展对空域的需求。当然,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低空空域开放管理存在问题依然很多,因此必须通过不断地改革低空空域开放管理的模式,克服开放管理改革中存在的问题,让低空空域开放为通用航空飞行带来更加安全高效运行的空域环境,使民用航空產业迎来另一个高速增长期。

二、东北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政策改革发展出现的问题。

2.1低空空域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东北地区进行低空空域开放试点后,现行的低空空域法律法规制度都不能与其发展相匹配。东北地区低空空域开放以后,面临着飞行计划申请复杂、军民航协调、飞行航空器注册登记、改装机设备、驾驶员资质审查等多方面问题,而现行的低空空域法律法规制度并不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开放管理发展所面临的这些全新问题,使得东北地区的低空空域改革暴露出诸多问题。

2.2基础设施建设落后。

东北地区属于重工业区,由于经济转型过慢,使得东北地区的航空基础建设较差,多数通用航空器均存在通信范围小、飞行高度低、设备性能差等问题。空管沿线的设备老化造成东北地区的航空导航系统对飞机实施监控过程中多出现较大误差,再加上国产飞机投入应用偏少低空开放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硬件设备的不成熟给低空空域的开放管理带了了不少麻烦。

2.3低空空域管理协调难度大,审批程序过于繁复。

低空空域的利用率直接受低空空域管理审批机制的合理性所决定,相关单位沟通协调与否也对低空空域管理工作起到一定的影响。东北地区的低空空域管理部口没有形成一个综合的管制部口负责受理通用航空单位及个人之间的飞行计划和飞行动态。高效可靠的信息传输渠道没有建立。增大了低空飞行组织实施的难度,不利于统筹安排飞行活动。如何协调军民航管制部口成为通航企业能否高效运行的关键。

2.4低空空域人力资源队伍建设落后。

传统的低空空域管理工作属于封闭式管理模式,空军主管部门负责空域使用权的审批,民航部门负责航行活动资格的审批,而现行的低空空域管理工作更好的发挥通用航空飞行机动灵活的特点,在人力资源机制上属于落后;而实际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培训甚至部分从业人员能力达不到要求更加不能满足低空空域日益增多的飞行活动的要求,在人力资源培训上还是落后。

三、东北地区低空空域发展解决思路。

3.1分类划设低空空域。

依照东北地区的航空情况,将低空空域划分为:管制空域、监视空域以及报告空域。管制空域顾名思义就是用户的飞行计划必须提交申请并完全服从空管部门的指挥;监视空域就是空管部门只对用户提供相关的飞行情报服务以及告警服务,用户可在该区域内进行相对自由的飞行;报告空域也是限制最小的空域,用户只需要在起飞和降落阶段与空管部门进行沟通,其余时间可自行安排飞行作业活动。

3.2构建低空空域法规标准体系。

建议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法律法规建设,重点调整通用航空管理条例、空域使用管理法、通用机场建设标准等方面,以助于构建低空空域法规标准体系,使得低空空域管理工作可以做到有法可以、有据可循。对低空空域管理工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能够帮助航空使用者和空管部门明确自身具备的法律责任,细化空域管理规范为空域的使用提供全面的直接的法律依据。

3.3强化低空空域管理配套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强化低空空域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对低空空域管理工作和相关协调工作的有利支撑。

首先,要更新和完善导航、通信和雷达等基础设施,以保障低空空域管理工作的开放性,相关设施要采用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可靠性的配套设备;其次,对于低空空域范围内飞行的各类航空器都要安装应答机、GPS等通讯联络系统,使得低空空域的地面设备网于空域范围内的航空器能够共享信息平台,实现低空空域管理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东北地区的低空空域管理发展对于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低空空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低空空域发展不仅仅关系到通用航空发展,也是关乎我国航空安全的重要影响因素。低空空域管理从业者要从构建低空空域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入手,将低空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加强相关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东北地区低空空域管理工作的试点效果。

参考文献:

[1]刘晓红,左保龙.我国低空空域开放有关问题的思考.空中交通管理,2008 (3).

[2]杨勇,隋东.我国低空空域改革和通用航空事业发展有关问题的思考.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2卷第2期2010年6月.

[3]李海鹏,李桂进.我国通用航空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中国民用航空,vol.108,2008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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