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发性尘肺病和职业中毒案例分析及对策探讨*

2019-07-05 11:00倪志军孙艳秋张圆媛张忠彬刘宝龙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2019年6期
关键词:群发尘肺病职业病

陈 刚,倪志军,孙艳秋,张圆媛,周 鑫,张忠彬,刘宝龙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29;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尘毒危害预防与控制技术重点实验室,北京100029;3.泰安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山东 泰安 271000)

0 引言

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有数据显示2008—2016年,职业性尘肺病和职业化学中毒占我国职业病报告总数的90%以上[1-2],依然是我国用人单位中的主要职业病类型,近30年来,群发性职业病事件频发。如2008年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尘肺病事件,186 人被确诊尘肺病;2010年甘肃武威市古浪县金矿打工农民工尘肺病事件中314人被确诊为尘肺病;2009年年内蒙赤峰宏明化工246人液氨中毒事件;2014年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41人氨中毒事件等,这些群发性职业健康损害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对于职业健康损害事件,多名学者进行了统计分析,并根据事件特点提出了防范对策[3-6]。本文重点选取了1985—2017年文献记载和媒体披露的77例典型群发性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事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探讨群发性职业健康损害事件的特点,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1 群发性职业损害总体情况分析

群发性职业损害样本采集自文献及人民网等媒体,样本数量为77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事件17件,急慢性职业中毒事件60件,如表1~2所示。

表1 本文统计的群发性尘肺病案例Table 1 Statistics of group-occurring pneumoconiosis cases

表2 本文统计的职业中毒案例Table 2 Statistics of group-occurring occupational poisoning cases

表2(续)

1.1 发病群体

事件涉及的从业群体集中在矿山、化工、制造等行业企业,以劳动关系不固定且未纳入工商保险范畴的农民工或临时劳务用工人员为主,具有流动性强、文化素质不高、不具备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知识等特点。这部分劳动者受教育程度不高,多数为初中和小学文化,与作业相关职业病知识和信息匮乏,健康防护意识不强,没有要求企业提供健康的工作环境和防护设施、提供健康教育培训的权利意识,成为群发职业损害的弱势群体。

1.2 事件相关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

在17例群发性尘肺病案例中,中小型企业共16家,占比94.1%,发生2 997例尘肺病。在60例群发性职业中毒案例中,大、中、小微型企业分别为1,17和42家,发生职业中毒人数分别为177,1 737和707人,占统计企业发生群发性职业中毒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6.75%,66.28%和26.97%。

群发性尘肺病统计企业中,非煤矿山10例、煤矿3例、石英砂加工作坊2例、冶炼企业1例、隧道施工1例。非煤矿山中出现的群发性尘肺病人数占比最高,为74.71%;硅冶炼、隧道施工、石英砂加工作坊以及煤矿中出现的尘肺病人数分别占统计企业尘肺病总人数的8.71%,8.53%,4.61%和3.44%。

群发性职业中毒案例和中毒人数发生在不同行业的占比见图1,发生职业中毒案例数最多的3个行业分别为化工、鞋及箱包制造、食品厂,分别为28,7和5例,3个行业占比66.67%。职业中毒人数最多的3个行业分别为电池制造、化工、鞋和箱包制造,职业中毒人数分别为1 197,627和239人,占比分别为45.67%,23.92%和9.12%。

图1 不同行业统计企业化学职业中毒案例和中毒人数占比情况Fig.1 Proportion ofoccupational poisoning cases and patients by chemical toxicants in statistical enterprises of different industries

1.3 职业病危害因素

群发性尘肺病统计案例发现, 74.71%尘肺病例其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矽尘,易造成群发性矽肺病。2011年,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对全国金矿开采企业粉尘危害调查结果显示,95%的企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标准,采掘环节总尘浓度最高超标57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13倍,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均超过50%,最高达95.5%。从发病时间来看,以2009年甘肃古浪县尘肺病事件为例,涉事群体接尘工龄平均为4.3 a,最长19.0 a,最短为0.5 a,接尘时间5~10 a尘肺病的发病率最高。

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群发性职业中毒案例和中毒人数占比情况如图2所示。,在统计企业中,导致群发性职业中毒案例前4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氨、一氧化碳、苯类、硫化氢,分别为7,7,6和6例,占比分别为11.67%,11.67%,10%和10%。

从群发性职业中毒的人数来看,导致群发性职业中毒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为镉、氨、苯类、氯气、正己烷和一氧化碳,职业中毒人数分别为1 207,301,225,184,164和151人,共占统计企业中群发性职业中毒人数的85.16%。说明易发生职业中毒的如化工、箱包、制鞋和电子等行业与其广泛使用有机溶剂有关,还有部分重金属导致的急慢性职业中毒,则多由电池制造行业在原辅材料中使用到重金属导致。

2 职业健康损害群发原因分析

对于群发性尘肺病事件,以金属矿山、煤矿等小微型用人单位居多,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通常生产工艺、技术条件落后,采用干式作业较多,生产设备简陋,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工程防护设施,工作场所粉尘浓度超标,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福建省仙游县外来农民工患职业病事件的通报》(国办发[2003]73号)显示,涉事用人单位的作业场所不具备基本的通风防尘设施,检测结果表明,作业场所粉尘的游离二氧化硅含量超过70%,3个干式作业场所的9个采样点中有8个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达361倍,在此环境下,企业没有配备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并且涉事群体缺乏安全与健康的维权意识,导致其粉尘暴露水平超标严重,这与高子清等[7-8]的研究成果较为一致。

对于群发性职业中毒事件,以电池制造、化工、鞋和箱包制造等用人单位居多。张忠彬等[9-11]对职业性有机溶剂中毒进行了研究,结合本文统计企业中群发性职业中毒事件分析主要原因:1)设备陈旧,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缺乏应有的通风等职业病防护设施,导致作业场所化学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标。2)劳动者缺乏必要的高毒作业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职业病防护意识较差,用人单位未按国家相关标准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3)劳动者所在用人单位违规使用国家禁止、淘汰或限制的工艺、技术或材料,甚至使用标识、成分不明的原辅材料,有毒物质超标。4)用人单位未针对高毒作业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规程,工人违规操作。

图2 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导致群发性职业中毒案例数和中毒人数占比情况Fig.2 Proportion of occupational poisoning cases and patients caused by different occupational hazard factors

3 典型案例暴露出的问题分析

3.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薄弱

群发性尘肺病、职业中毒案例突出反映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部分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基础薄弱,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且投入不足,工艺技术落后设备陈旧,通风设施设置不完善,甚至有些用人单位未设置基本的通风条件,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恶劣,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无法得以落实。一部分用人单位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忽视劳动者职业健康防护,以各种方式逃避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12-13]。对于劳动者,由于就业群体的相对弱势和群体的特殊性,整体文化层次较低,不具备基本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在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意识淡漠。

3.2 用人单位未对劳动者实施有效的职业健康监护

群发性尘肺病、职业中毒事件涉及的劳动者多是农民工等复杂多变群体,在就业过程中流动性大、岗位多变,尤其是劳动关系不明确不固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劳动者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甚至没有建立职业健康档案;自90年代开始我国经济转型,随着企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深化,大量中、小微型用人单位关停并转。如此导致这一群体不能在及时发现实质性健康损害之前调离相关岗位,并且在发生职业健康损害后亦无法得到及时确诊和救治,这一现象在尘肺病案例中尤其突出[14-15]。

3.3 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效能不足,增加了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当前工伤保险使用范畴集中在认定的职业病患者诊疗、赔偿费用方面,但发挥预防作用有限,用于用人单位作业环境改善、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的“防”的支出不足,不能在预防层面有效遏制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发生;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中矛盾和纠纷的焦点是劳动者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救助等过程中的费用问题,而多数劳动者因劳动关系的不固定而未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无法享受保险赔付;就业单位关停并转或破产后,没有责任单位承担其康复治疗、救助资金。在职业病危害事件中,由于工伤保险突出薄弱环节和社会救助体系的不完善,加大了纠纷、矛盾性质的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16]。

3.4 职业病防治体系不完善,降低了及早干预潜在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可能性

在2018年国务院机构职责调整之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分属多个政府部门,难以形成有效预防职业病的机制[17]:

1)监督管理权与规则制定权的不一致,影响到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较为突出的是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方面,即按照以往的职责分工文件与法律规定,行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权的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标准制定权,制定标准的原卫生计生部门由于不具备监督权,不具备深入用人单位的条件,相关标准的针对性、可执行性等影响到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的有效性。

2)职业病防治信息的共享度不足,影响到对潜在事件的早期干预。由于以往体制下职业病防治职能的分割,职业病防治职责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者所掌握的信息也不尽相同,由于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建立,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既不掌握劳动者就业与工伤保险缴纳信息,也不掌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关于劳动者健康检查情况的信息及职业病发病的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职业病危害事件重点人群实施早期监督干预的可能性。

随着2018年职业健康监管职能划转到卫生健康监管部门,基本解决了监督管理权与规则制定权不一致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事件重点人群实施早期监督和干预。

4 工作建议

4.1 加强政府监管力度,促使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加强各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的生产工艺,提高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识,促使用人单位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有效落实。

1)在原辅材料的使用上,用人单位需严格遵循“无毒代替有毒,低毒代替高毒”的基本要求,国家应逐步淘汰含有苯、镉等有害物质的生产和使用,避免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2)在工作场所设置完善的通风设施,在高危粉尘和高毒化合物的发散源设置局部通风系统,或者在隧道、矿井等可能产生粉尘或有毒化学物质浓度较大的密闭工作场所,设置全面通风和送风系统,有效降低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水平。

3)根据劳动者的有害物质接触水平,为劳动者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并对其正确佩戴进行指导和监督。

4)对从事高危粉尘和高毒作业的劳动者做好上岗前、岗中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例并进行妥善处置。

5)对劳动者实施具有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培训,明确从事高危粉尘和高毒作业的岗位操作规程,避免操作失误对劳动者造成健康损害。

4.2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职业病预防作用

针对农民工等特殊劳动群体劳动关系多变、就业形式复杂等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提升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等特殊群体工伤保险覆盖率;职业卫生监管部门需协同人力与社会保障部门,探讨与劳动者大病保险、医疗保险、相关税费等相关联或第三方缴纳工伤保险缴纳政策,解决短时用工、轮换用工等群体的工伤保险难以覆盖的问题。同时,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使用范围,建立健全对企业采取综合防尘、防毒措施以及企业设备改造升级进行经济补偿的机制,提升工伤保险职业病预防的效用。

4.3 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

1)在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化工等易发生群发性职业健康损害事件的重点行业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夯实重点行业职业病防治的前期预防和职业病病例的及时处置等相关工作。

2)职业卫生监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等条例和部门规章,建立健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职业卫生监管条例》、《高毒作业管理规定》、《高危粉尘作业管理规定》等制度。

3)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信息与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应用效能,加强高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提高职业病危害事件及早干预与应急处置的主动性。

4)建立职业病危害事件报告、应急处置与调查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责权,确立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提高职业病危害事件及早干预与应急处置的主动性。

5 结论

1)针对1985-2017年文献记载和媒体披露的77个典型群发性尘肺病和中毒事件,在发病群体、事件相关企业规模和行业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3个方面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上述群发性职业健康损害事件的原因进行研究。结果表明:对于群发性尘肺病事件,以非煤矿山、煤矿等小微型用人单位居多;对于群发性职业中毒事件,以电池制造、化工、鞋和箱包制造等用人单位居多。

2)对典型群发性职业健康损害案例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促使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方面提出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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