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与规制

2019-07-09 03:15霍羽萱
祖国 2019年10期
关键词:法律风险共享经济规制

霍羽萱

摘要:近些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资本的涌入,共享经济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共享经济凭借自身特点及优势,在市场中获得了数量巨大的用户群体。然而,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例如,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监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本文对共享经济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规制建议,以期为促进我国共享经济稳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共享经济   法律风险   规制   建议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共享经济在中国得以蓬勃发展。共享经济这种新型经济模式很好地体现了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了可持续发展道路。但在共享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共享经济问题也逐渐暴露。比如,关于这类新型经济模式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平台及用户双方信用体系尚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共享经济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探讨。

一、共享经济的内涵解读

(一)共享经济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共享经济是指以获得相应利润为主要目的,物品使用权与所有权暂时分离的、以互联网作为媒介的一种新兴经济模式,传统意义上的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把线下闲散物品、劳动力等整合在一起,进行资源合理分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例如,早期在我国出现并发展的“滴滴顺风车”业务,就是在滴滴平台的构建下,车主作为所有权人通过让渡一定的使用權给消费者,从而达到共享的效果,实现了资源的最大限度的利用[1]。然而现存的普遍的共享经济并非是简单的使用权共享,而更像是一种租赁模式,在收取消费者的保证金后,将物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而这里的物品并非社会上的闲散资源,而是运营商创造出了新的资本,像现在的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都属于这种共享经济模式。

(二)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

共享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了显著的特征:第一,在共享经济中,共享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如共享单车中,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消费者使用期间是分离的。第二,共享经济的组织形态与传统的市场主体组织形态有较大区别。第三,共享经济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消费者通过使用网络终端进行消费体验[2]。第四,就业时间和就业地点相对自由。

(三)共享经济的优势

共享经济模式存在诸多优势。首先,共享经济平台使交易效率显著提高。一方面,交易信用在共享经济模式下更加简便坚固。在传统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交易双方要以信任为基础,需要进行反复的交流,多次的交易,可能是新老顾客相互介绍、也可能是良好的行业口碑。而且在信任的基础上建立的关系往往是脆弱的不牢固的。然而,借助互联网优势,共享经济模式很容易建立坚不可摧的信任。例如,一些闲置品交易平台,买卖双方都可以互相查阅对方交易信用和以往的交易评价、交易成功率等,据此判断可否产生信任,决定是否和对方交易。另一方面,除了交易信用的问题,共享经济模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共享经济在交易过程中,改变原有传统模式,大大节省了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加大了交易匹配的效率,通过互联网迅速匹配到合适的交易对象。

此外,共享经济模式还可以减少资源浪费。在传统的市场主体组织形式中,人们通常认为只有获得一件物品的所有权才算消费,如果这种观念延续下去必然带来资源的极大浪费。但是,在共享经济理念之下,人们开始认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不再一味地追求物品的所有权,而开始对物品的使用权进行消费[3]。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物品的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也有利于整个社会财富的积累。

(四)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共享经济行业一直保持着蓬勃发展的态势。互联网时代的便利使共享经济可以提供低成本、低能耗的服务,优化消费者消费体验。截止2018年底,全国一共有超过6亿人参与了共享经济,目前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在我国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国内共享经济经营模式普遍模仿国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很多共享经济平台根据我国国情、市场特点不断改进创新,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应。目前,我国很多共享经济企业已经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了重要影响力。例如,滴滴公司逐步通过输出“资金+商业模式+核心技术”的方式不断拓展海外市场,目前,滴滴出行已先后投资了新加坡、印度、美国本土的出行公司,进行了全球化布局。此外,还有摩拜单车等共享经济平台也纷纷开拓海外市场,进行全球化布局。

二、共享经济行业的法律风险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规范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关于新兴产业的产业规范具有滞后性。共享经济作为新兴经济,现有法律法规不足以规范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在共享经济发展初期,其行业规模发展迅速,但相应法律法规未能及时预测和解决共享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律对共享经济的规制不完善是发生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恶性事件的原因之一。因此应当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对共享经济行业加以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

信用体系不完善是制约共享经济发展的另一个主要因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一个统一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信用环境仍不透明。各大互联网信用平台,如阿里巴巴的“芝麻信用”和腾讯的“腾讯信用”并不会将信用信息进行共享,从而,各企业平台无法知道用户在其他平台上的信用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失信行为,这使得平台的交易风险大大增加。而且,多数互联网平台进行的信用状况评级本身具有主观性,不具有权威性。此外,我国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也还不健全,违法成本过低致使其不能对信用犯罪进行有效约束。总的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水平还比较低,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三)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当前国内监管方式,更倾向于事前审批和准入。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具有网络化和多样化等特征,牵涉到更多相关部门,导致没有清晰明确负责的部门对之加以监管。而且,多数分享经济模式都容易有违法嫌疑,面临整改风险,亟需相应监管部门对监管中的模糊事项加以明确。因此,发展共享经济必须创新监管体系,营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和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三、共享经济行业的法律规范建议

(一)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

对于共享体制中法律缺失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重点关注。目前,共享体制下的消费者和第三方平台创立者的数量仍呈上升趋势。在过去几年中,仍然存在很多由于法律缺失引发的事故和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因此,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形成良好社会秩序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立法部门应根据共享经济行业的实际现状,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发展,让共享经济不再处于法律监管的灰色地带,从而使有关部门在执法时能有法可依,也可以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此外,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共享经济行业的发展特点,进一步完善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4]。同时,对共享经济这一新经济模式也应当保持相应的宽容态度,坚定支持、引导共享经济向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二)加强征信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信用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对失信行为的惩罚程度过低是信用体系失灵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失信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还可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共享把各个平台的信用信息进行有效连接。也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与合作,通过多部门的联合监管,加大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罚[5]。此外,政府部门还需要加快培养一批综合水平过硬的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并为这些机构提供政策上的支持。通过多方位的努力,营造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而将信用评价运用到人们生活的各個领域。

(三)创新法律监管手段

加强执法是落实行业规制的必要方式,针对共享经济行业的新特点,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是十分迫切的。总的来说,应当准确把握共享经济的发展特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打破固定的监管模式和框架,探索符合时代特征的新思路和新理念。具体来说,首先应当从监管理念上发生转变,加强对共享经济的平台化治理。在共享经济行业中,网络平台是多方主体链接的重要支点,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信息传输的通道,也扮演着信息中介和信用担保这的角色,因此需要首先加强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监管。其次还应当在监管手段上发生转变,利用大数据分析的技术手段助力市场监管。运用大数据分析可以实现身份数据化、预测数据化等,还可以发现监管漏洞和法律风险,从而及时进行相关法律监督治理。此外,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共享经济领域的违法违规事项进行严格执法,有关部门也可以依托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实现联合执法。还可以引导建立行业协会组织,通过行业协会自律监管防范企业出现违规运营的情形。

四、结语

共享经济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拥有巨大发展潜力。近些年,共享经济在我国的市场规模不断壮大,为各个领域的人们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目前,我国共享经济在发展过程还存在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完善、社会征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制约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但只要有关部门积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引导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以及创新相关领域的法律监管手段,共享经济一定可以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胡君旸.共享经济法律规制的进路与策略[J].时代金融,2018,(36):340+345.

[2]崔可欣.共享经济的法律风险与规制[J].经济师,2018,(11):76-77.

[3]王涛.共享经济法律规制探究[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8,39(08):49-52.

(作者单位:长春市十一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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