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生发展:自主性对农村家庭收入的影响

2019-07-10 02:25张文明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10期
关键词:个体化

【摘要】内生发展理论认为,农村要想摆脱“内卷化”的困境,实现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发展路径,提高农民的自主性,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基于在上海进行的农村发展抽样调查数据,我们将农民在经济、政治参与、社会参与上的自主性和农民家庭收入做了多元线性回归分析,发现农民的经济自主性和社会参与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有显著影响,且呈高度正相关关系,而农民的政治参与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没有影响。研究认为:赋予农民经济上的自主权,并积极支持农民的社会参与活动,促进农民个体化的发展,同时,改善乡村政治的氛围,可以显著增加农民家庭收入、改善农民生活状况,从而实现农村的内生发展。

【关键词】内生发展  经济自主性  政治参与自主性  社会参与自主性  个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0.007

问题的提出

我国农村在经历了1980年代的“三中全会式增长”之后,近些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及农村人口的持续流失,农村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的矛盾和问题,如农业结构失衡、资源外流、农村劳动力转移障碍、农村事业发展滞后、农民增收缓慢等,“三农”问题突出,城乡差距拉大,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依然严重,农村的“空心化”及“衰败态势”明显,内生发展的动力与活力不足,再次面临新的“内卷化”发展困境。很多研究认为,上世纪80年代初期的“生产经营自主性的双解放”模式没有在接下来的40年中得到进一步深化是导致农村发展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1]众所周知,自主性是人的主体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主体性最核心的规定性之一。农民的自主性就是作为主体的农民所必须具备和拥有的对自我意识和行为以及自我价值和奋斗目标等自由选择和充分支配的能力和权利,包括农民对于生产资料的自主控制、生产经营上的独立自主、政治参与上的自我意愿、自我利益诉求的充分表达等。简言之,就是农民个人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作为主体应有的自我决定权。既有的研究表明,在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中,农民自主性的状况如何是影响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乃至农民实现个人价值的决定性因素。目前,在我国农村许多地区,由于农民自主性的缺失,广大农民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农民的权利常常得不到保障,在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和商业开发利益驱动的双重挤压下,农民的收益微薄,加上劳动力市场严重萎缩,农产价格下降等诸多因素,导致农民收入水平长期停滞不前,这已成为破解“三农”问题、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大难题。

农民家庭的收入(以下称农民收入)水平是衡量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针对如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的研究十分丰富,大家一致认为影响农民收入的因素非常复杂,但主要因素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民自身劳动条件因素的影响,包括性别、年龄、学历、户籍、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二是经济环境及制度约束因素的影响,包括土地制度、农业机械化程度、农村集体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等。既有的大量研究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经济生产资料的增长这些影响农民收入的直接因素上,对社会性因素在其中的作用却较少关注,而从农民自主性这一视角进行的实证研究更处于空白状态。我们认为,农民自主性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农民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呈高度正相关。这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和中外的理论研究上都得到了充分证明。从实践层面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农村改革充分释放了农民的自主性,而这次改革取得的成功充分说明了农民自主性之于其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具有关键作用。从理论角度看,它也与国外学者的系列实证研究结果相一致,如Sharp等(2002)就通过对爱荷华州99个乡村社区的定量研究发现:自主发展的模式比工业募集式(与我国招商引资类似——笔者注)更有利于社区组织的发展。而社区组织的活跃——那种基于本土控制水平而建立起来的“区域自主权”——可以作为一种地方资源积极促进社区经济的发展。可以说,农民的自主性是农村发展、农民增收乃至农民实现个人价值的重要影响因素。而按照Sharp的研究,这种自主性需要在内生发展的模式下才可能实现。

内生发展理论认为,发展应该是以区域内人的基本能动性为前提的一种均衡发展,作为基本手段的开发要充分注意环境及民众生活质量的改善,其决定权在于现地民众而不是开发主体的政府及企业。宫本宪一(1989)基于日本大量的实证研究认为,内生发展过程中需要注意四个基本原则:区域开发不仅仅是政府和大企業的事业,需要以本土技术、产业、文化为基本平台,以区域市场作为基本对象,让居民的经营能力和创造在其中得以发挥;应该在保护环境的框架内讨论开发问题,保全自然环境和美丽街区是开发的核心目的,在此过程中应该充分尊重本土福祉和文化,并要把本地居民的人权置于一切开发之上;在企业开发过程中不能限定特别业种(比如污染类企业——笔者注),不论如何复杂的产业,其生产环节以及产生附加价值的各个生产阶段原则上都要与区域建立归属关系;要坚决执行居民民主参与制度,自治组织应该代表居民直接参与到开发的资本运作以及土地规划制定过程中去。这四项原则被称为“与中央政府和大企业艰苦卓绝斗争中形成的内生发展原则”。过去那种只考虑经济效益而不顾本土优势的模式显然应该摒弃,要向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模式转变——这其中,核心的问题是要增加农村社会的团结能力、提高农业生产力、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做到与城市及工业的协调发展(张文明、腾艳华,2013)。农民是农村发展的主体,他们的能动性和自主性是内生发展的关键要素,也是提高家庭收入的关键要素。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赋予农民更多的自主权,尤其是经济上的自主权,让农民有更多“选择”的自由,才能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激发生产活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这也是目前我国的相关农业政策中所大力提倡的,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内生动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加大农村改革力度,激活农业农村内生发展动力”,这里讲的“激活主体”“激活市场”“激活要素”的“激活主体”就是主张要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自主性。本文以内生发展理论为视角,利用在上海郊区进行的农村发展抽样调查数据,从农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参与三个方面的自主性来分析农民自主性与农民收入之间的关系。

农民自主性对其收入影响的研究假设

内生发展,是指实现人类共通目标的一种途径、模式及其形式多样的社会变化过程。所谓共通目标,是指地球上的人群及其集团创造出能满足衣、食、住以及医疗的基本要求,并能发现人的种种可能的发展条件这一目标。其中包含了在人们相互协作下变革国内以及国际的不平衡结构这一命题。实现目标的途径、社会形态、生活方式,是不同地区的人群及其集团按其固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的要求,参照外来的知识、技术、制度而自律地创造出来的(鹤見和子,1996)。对于乡村发展而言,要达成这种目标必须要发挥农民自身的自主性——即,自律的创造力成为本土发展的基本动力是自主性可能实现的前提条件。

农村内生发展如何测量是目前为止的一个学术难题。经过大量的分析与研究,我们认为Iacoponi等(1995)学者提出的关于内生发展的九项指标具有标准化和操作性的意义。即:(1)一个自我为中心和发展的本土进程;(2)基于本土可获得的资源(自然的、人为的和文化的);(3)依赖本土生产的具体产品和服务;(4)原始组合的社会关系、市场和将本土特征转换成资源的技术能力;(5)为本土资源提供一个新的动力;(6)管理成本高于处理和转换成本;(7)留于本土的发展优势;(8)对发展进程的本土控制;(9)本土价值的发展。在展开系列实证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参考这九项指标,设计了调查方案和问卷。我们认为,这九项指标的核心是强调农村发展的本土化和自主性,并分别从经济生产、政治参与和社会认同等不同领域进行了展示。这种基于内生发展理论提出的本土化和自主性思考,为解决“三农”问题、破解农村“内卷化”困境及提高农民收入水平提供了一种新视角和新路径。事实证明,该思路及指标的应用意义在诸多农村发展的实践中得到了较充分的验证。如,在我国山西运城永济市蒲州和韩阳两个乡镇发展的“蒲韩乡村社区”的“农民自主合作模式”主张通过建立农民自主的各种互助组织以实现发展;欧盟的“农村地区发展行动联合”模式,即LEADER(Liaison entre actions de développement rural)项目强调“吸收民智”,让农民的自主决策最终参与到地方性的发展政策中来;日本北海道十胜鹿追町“五户合作”和“学习型农业组合”模式主张以学习活动和社区组织为背景的五户家庭建立一种自主的“协同关系”,等等。各种农村发展的实践表明,乡村社会农民主体的建构应是农村发展之本。在农村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农村本地的资源和特色,注重多种形式相联合的农民合作组织发展,不仅要在经济上,更要从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上促进农民的合作与共同发展。

自主性归根结底是人的自主性,本土化也是由每一个个人来共同决定和创造的。在农村则体现在农民个体的身上,只有充分提高每一个农民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促进其收入水平的提升,才可能形成乡村社会整体的发展。因此,本文总的假设认为,农民的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可能存在影响。我们认为,农民的自主性如果确实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那么这种基于收入水平提升的个体发展便较好地展示了乡村社会的内生发展机制——那种自主条件下的个体发展是乡村内生发展的核心表征。

经济自主性与农民收入。农民的经济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部分,一是产业多样化、二是土地流转、三是农业技术经济信息资源的获得。

产业多样化是体现农民在经济上自主性最重要的一个方面。1998年英国莱斯特大学的Lan Bowler通过对爱尔兰西部、地处高原的苏格兰北部、奔宁的英格兰、法国中部及希腊中部欧洲联盟这五个落后地区进行实证研究,认为全球化对于农业本土发展有外在的压力,但作为农业本身有一种内生型发展潜力。该项研究表明,农业多样化的模式是解决农村发展的有效路径(张文明、腾艳华,2013)。宫本(1989)也认为“应该积极推进产业形态的多样化,并建立与区域产业高度相关的在所有生产阶段区域民众均可获得附加值分配的农业企业制度”。在我国背景下,农民的产业多样化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农民的农业生产形态多样化,二是农产品的种植种类即数量的多样化。而这两种多样化的选择都是农民自主决定的。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对于绝大多数农民而言,“种田”是农民的主业,也是唯一职业,是农民收入的唯一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许多地区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产业逐渐趋向多元化,单一的种养殖业在很多地区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可以自主选择从事多种职业或单一职业。如农民可以按照可能的条件和情况选择从事一些农业以外的工作作为兼业手段,以获取更多的收入。这种兼业选择是农民在经济生活中完全自主的行为。与此同时,为了实现自给或者经济利益最大化,农民会根据具体土地生产条件决定种植一种或多种不同类型农作物和理性地判断种植数量,这种“种什么”和“种多少”的個体行为是完全自主的。有时候农民的种植选择还会因由市场的需求而忽视不同作物的补贴标准,这更加凸显了自主性的作用。

农民经济自主性的第二个重要方面就是体现在土地的流转权上。由于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流向城市以及日益高龄化,通过土地流转以实现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稳步推进土地改革,加强土地流转市场制度建设,是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农地权属制度及其流转制度的改革,离不开对农民这一最重要主体的分析和农民主体的认识和制度性态度(吴越、兰婷,2015)。土地集中流转的政策背景是国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即以规模化生产取代传统的农户小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实现农村与农业现代化(郑静波、肖吉怀,2011)。研究表明,农地经营权流转能使农民劳动生产率显著提升(冒佩华等,2015)。而且在土地流转基础上建立的“家庭农场”给农民带来了切实的收入增加和社会地位的提升(张文明、邓辰辉,2017)。简而言之,土地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市场化的发展,同时还能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促进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必须尊重农民自主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只有赋予农民更多土地流转自主权,提高农民在土地流转上的自主性,才能促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规模经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极大增加土地产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水平。随着国家农业政策和农业知识的普及,农民逐渐意识到土地可能带来的价值,尤其是在上海这种寸金寸土的地方,农民对进行土地流转较早就开始了深思熟虑并决定是否流转,记录显示,在1983年上海郊区即发生了土地流转行为。调研表明,这种土地流转过程是基于理性状态下的选择,除了集体流转以外的土地流转行为完全是农民的自主性行动。

另外,经济自主性还表现在农民对外获取农业信息资源的途径上。信息尤其是农业技术和农业生产信息对于农民的财富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因为在信息化时代,一手的信息便是珍贵的资源,可以直接带来个人利益的增长,而获取信息的手段及方式是完全的自主性行为。调查发现,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和种类数量存在较大差异,越是自主从多种途径获取信息的农民,其社会地位和家庭收入相应越高。

综上,产业多样化、土地流转以及农业信息资源的获取可以极大的体现农民在经济生产上的自主性,本文将用这些指标来衡量農民在经济上的自主性,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1:农民的经济上自主性对于其家庭收入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政治自主性与农民收入。内生发展理论强调一种“自下而上”的发展战略,和以前的“自上而下”的外生式发展战略完全不同,主张发挥基层的能动性,通过基层组织或地方精英来推动区域发展。内生发展模型要保证地方经济体系转型过程中的自主权,而它通过强调地方社会行动者的决策过程中心地位和控制并内化外部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来实现,地方领导是在集体授权基础上的能力集合体,而这种能力恰恰是完成本土化的关键所在(Garofoli,2002)。与此类似,Van der Ploeg和Long认为,内生式发展意味着一个地方社会动员的过程,它需要一个组织结构将各个利益集团集合起来,以制定出符合当地需求的战略规划以及资源分配机制,其最终目的是获得地方的发展能力(Barke and Newton, 1997)。宫本宪一(1989)强调内生发展要建立民众参与制度,自治体作为民意的代表具有超越规划、决定资本运作以及土地利用的自治权。因此,按照这一理论,应该充分鼓励村民自主参与村庄的政治事务,通过每一位村民个体投票而达致的民主选举过程是个体政治自主性的核心表征,选举产生的政治精英对于村庄发展的引领作用致关重要性。在我国农村,村民选举是民众参与和民意表达的基本形式。村民在选举方面的这种自主性和积极性是基于对本土事物的关心,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选举等方式表达农民个体的基本诉求以及对村落治理的期待。从其发生机制来看,应该是完全内生的、自主的、独立的,其行动过程应该对村落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作为民主选举的后继评价程序,村民对于村务公开(政治关心)的参与情况是农民在政治上自主性的另一重要表现,是农村直选政治过程中四个民主之外的一项重要保证,对公开内容的关心体现了中国农民的政治意识(張文明,2006),也是体现农民政治参与自主性的重要方面。村务公开与农民事务紧密联系在一起,村务公开一般会将村委会的财务、计划、党务工作、村里的公共事务对所有村民进行公示和公开,这是一种由村民参与管理、实施监督的民主行为,村务公开的透明和民主对于农村内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提高村民自治的质量,改善农村政治生态,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对村务公开是否关心完全属于个体的自主选择,这是一种自觉自发的对本土政治生活参与的表达,与选举的直接参与行动不同,这属于农民政治参与自主性的个体意识维度。

综上,本文将村民的选举参与和村务公开的关心情况作为衡量农民政治自主性的两项指标,提出:

假设2:农民的政治上的自主性对于其家庭收入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社会生活自主性与农民收入。内生发展理论认为,发展不仅需要复原本土经济活动(而不诉诸依赖流动资本),也需要处理与本土社会基础设施和生活质量等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即,无论发展行动的形态如何都应该立足于设计和执行的本土参与过程(从而产生主人翁责任感和领土发展的承诺并要按照本土意愿提供一种机制以控制发展过程——笔者注)。这种行动过程简而言之就是向内看以不断发现、收回或创造领土身份。这一身份的主要来源是文化、历史或物质的(景观/建筑),关注点从地域自治体转向公民团体。身份在农村发展的领土方法中处于中心位置——我们可以将其概化为社会团体,随着身份的确定,可标志与其他人的不同。这会使公民提高类似于“在团体中”的意识(Ray, 1997)——即,地域认同感。因此,我们看到区域内的公民参与对内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活跃的公民参与不仅有利于政治发展而且亦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推力(胡康,2013)。农民更加积极地参与社会活动有助于促进沟通、达成共识、形成一套共同的价值规范,增进农民自我身份认同,构建出健康的农村自组织,形成地域共同体,提升因此而来的社会资本存量,为本土经济的发展提供支持。因此,我们认为农民在社会参与方面的自主性和积极性,也是影响农村发展和农民家庭收入的一个关键性因素。

农村社会活动主要由自律型个体交往和他律型集体交往两部分构成。自律型个体交往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自律型个体交往,就是纯粹出于个人意愿和偏好,自由自主地和他人交往,参与相关活动。鹤见和子(1996)认为,“应该以‘区域作为内生发展展开的基本平台”,在此“区域应该成为原住民及流动人群相互交流、创造共同价值纽带的场所”,这种共同价值就是“传统的再造”,她认为建构这种传统的主体就是“作为精英的区域小民”,即“内生发展就是探索小民的创造性”。这种“小民自创论”如果按照康德的解释即可理解为是一种去“功利主义”行为,可解释为典型的自律性行动。到目前为止,在相对封闭的农村内部进行的个体间交往及社会关系的建构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解为是一种自律性行为(这与带有集体主义色彩的交往不同,后述),这类行为对于区域发展具有最重要的作用。中国农村由于其“熟人社会”的特质,“强关系”的作用远大于“弱关系”,自律型个体交往活动自然而然成为农民进行日常沟通交流、资本互换的重要途径。众所周知,农民在熟人交流中可以通过信息的交流、互惠性规范的建立与社会网络的强化获得更多的资源和社会资本,增加个人收入。即,自律型个体交往,可能对农民家庭收入有积极的影响。

他律型集体交往是社会参与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在农村,社会活动的类型并不仅仅局限于个体间的交往,长久以来因集体主义体制的实施,县乡政府、村级组织等也会以各种名义组织需要村民参与的活动,比如党支部的政治生活会、国家政策的宣讲活动、农民的集体旅游、一些民俗活动等,这些活动因为带有较明显的“官方”或“准官方”色彩,其目的往往是为了达成某个政策目的或者有组织地通过活动来增强社会团结,维持社会稳定。按照康德的解释,这类活动由于带有比较鲜明的倾向性和导向性,对参加者来说即意味着是一种他律性行为,本文把此类交往行为称为他律型集体交往。乡政府组织、村组织、合作社等是农村内部最重要的一些组织,他们往往通过组织各类活动,呼唤村民参加进而将农民们团结起来,塑造集体的价值观,同时也能帮助农民们构建自我集体认同,强化地域身份,促进农村内部社会的发展,提高个体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进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尽管他律型集体交往的发起者并不是自己,而是外生性行动,但是其参与选择却是一种自主性行为。

基于此,本文将用农民的自律型个体交往和他律型集体交往这两项指标来衡量农民的社会参与自主性。本文提出:

假设3:农民的社会参与上的自主性对于其家庭收入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

农民自主性对其收入影响的研究设计

数据来源。本文的数据来自在上海郊区农村进行的农村发展与村民生活状况抽样调查。调查的区域是上海郊区的9个村落,调查过程中,研究者采用了文献、访谈、问卷等调查方法。首先通过文献资料的收集与阅读,获取调查点村落的地理位置、空间结构、土地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及分布状况、产业结构与管理体制等村庄整体的描述性资料,在此基础上根据人口分布情况,随机抽取了上海近郊的九个村落,分别为:闵行区九星村、嘉定区毛桥村、浦东新区塘北村、崇明县强北村、崇明县合兴村、浦东新区牛肚村、松江区香塘村、宝山区钱潘村、奉贤区南渡村。之后,按照各村的门牌号以家庭为单位发放问卷,通过甄别性问题确定被调查者身份,原则上要求户主或者户主配偶回答问卷问题,共发放问卷1361份。通过问卷调查,获得有效回答样本1106个家庭的村民基本信息,以及村民对他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等的评价及感受等数据。研究人员在问卷获得数据的基础上又对部分村民进行了访谈,对问卷获得信息进行了必要的质性检验。经过数据分析以及技术检验,证明调查过程可信,数据充实完整,可作进一步的分析与挖掘。

研究变量。1.因变量。本文对因变量农民家庭收入进行了对数处理,令其呈正态分布。

2.自变量。本文共有三个自变量。第一个是农民在经济上的自主性。调查中可以体现农民经济上自主性的变量主要是被访者从事的农业生产形态、作物种植类型多样化、是否流转过土地(或池塘)以及农业经济技术信息的获得途径。赋值方法为:经济自主性=农业生产状态(专职为0,兼职为6)+种植多样化(水稻、蔬菜、瓜果、水产、花木、杂粮。每种植一种为1,累计叠加)+土地流转(未流转为0,流转为1)+农业技术经济信息获取途径(电视、报纸、书籍、网络、乡镇政府宣传、村委会介绍。每一种为1,累计叠加)。

第二个是农民在政治上的自主性。调查中体现农民政治上自主性的变量为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情况和对村务公开的关心情况。赋值方法为:政治自主性=参与选举(不了解为0,了解为1)+关心村务公开(不关心为0,关心为1)。

第三类是农民在社会生活中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农民平时在村里参与活动的情况与村民之间的交往情况。即,是否参与友人之间的聚会、县(乡)政府组织的活动、村里组织的活动以及合作社组织的活动等。社会参与自主性总得分=私人聚会(不选择为0,选择为1)+县、乡组织活动(不选择为0,选择为1)+村组织活动(不选择为0,选择为1)+合作社组织活动(不选择为0,选择为1)。

具体自变量赋值说明如表1所示。

3.控制变量。根据既往研究对农民家庭收入影响因素的分析与解释,本研究在模型中将控制农民个体自然属性、社会获得属性和主观意识属性的影响,包括性别、年龄、学历、主观幸福感、身份认同感、社会资本(主要包括城市人脉和人际关系),以便更好地解释自主性对于农民家庭收入产生的影响。各变量的定义与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模型设定。在测量农民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上的自主性对其收入的影响时,按照既有的相关理论和研究,还需要考虑和控制农民个体的众多会对其家庭收入产生影响的变量,因此,本文采用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具体模型设定如下:

(1)

(1)式中Y表示因变量,即农民家庭收入;、…分别表示各个自变量和控制变量,、…代表各个自变量的系数,为误差项。本研究首先分别将三个自主性变量一一纳入模型之中,得到三个模型,观察每一个自主性对农民收入产生的影响。然后将三个自主性变量同时纳入模型之中,进一步分析哪些自主性是真正起作用的。同时,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中,本文也考虑了村整体的集聚效应,以回应在自主性条件下个体村民收入水平提升是如何促进村落发展的问题的。之后,本文还对三个自主性自变量之间的交互效应进行了分析,以进一步发现不同自主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这种逻辑关系是否会对单变量条件下的假设产生影响。

农民自主性对其收入影响的分析结果

通过表3可以看到,自主性对农民家庭收入产生了非常显著的影响,经济以及社会参与自主性对农民家庭收入具有提升作用,自主性越强,其家庭收入越高,而政治参与自主性对于收入没有影响。同时,本文还考察了三个自变量之间的交互效应,但是在0.1的置信水平上均不显著,故本研究未呈现该回归结果。

农民的经济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通过模型1和模型4可以发现,农民的经济自主性得分越高,其家庭收入就会越高,假设1成立。这一结论符合一般性的认识,即,经济上的自我控制、自我决策过程常常被认为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而这一结果会带来边际效益的增加。不仅如此,在欧美和日本的一系列实证研究中,也证明农民经济生产上的自主性对收入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农业内卷化的困境主要还是需要通过提升农民的自主创造性来破解,无论是技术的内卷化还是生产的内卷化,都可以通过农民个体自主性的提升得到改善。因此,应该积极发挥农民自身个体的能动性和自主性以达到提高收入、改善生活水平的目的,促进乡村内生发展,从而实现“乡村振兴”的目标。

农民政治参与的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的提升没有影响。通过模型2和模型4可以看到发现,政治自主性对于农民家庭收入的提升没有影响,假设2不成立。关于政治民主与收入之间的关系,Przeworski&Limongi以及Barro等学者做过一系列的实证研究,在诸多研究中都无法证实二者之间的直接相关关系。但是,弗里德曼的一项研究认为,民主制度虽然不会直接对经济发展产生作用,但是可以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他认为(1)人们不仅仅对绝对的生活水平(现在的年收入是多少),也对相对生活水平(与别人的比较)比较关心;(2)在关注相对生活水平时参考的对象①自己过去的生活水平(与五年前比是否增加),②现在别人的生活水平(比如与身边人比较是否有所增加)这两项;(3)①和②的替代性关系是:当自己的生活水平有大幅度提高时往往会忽略与别人的差别,当感受到经济确实的发展,或者认为今后会有比较可靠的增长,或者看到全国性的普遍增长时,会忽略与别人比较而产生的嫉妒,也就是说当感受到自己比别人优越的时候,才会获得相对层面上的优越感,而这种优越感的获得往往不是直接来自收入水平而是来自于政治权利的给予(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们会在优越感的基础上产生对社会弱者的宽容态度并给他们提供经济的或社会的均等机会。简而言之,经济水平的提升可以促进民主的进步,而民主的决策过程也会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环境。调查数据也表明上海农村可以确保经济发展的政治民主情况并不好,村民的回答也证实了他们并不认为政治自主会给自己收入带来什么影响。一般来说,在我国广泛实行的村民自治制度的标志性行动便是农民可以通过直接选举出他们认为的“带头人”或“能人”来按照“民主的方式”管理好村庄,并带领他们致富和发展。但是,在上海郊区农村我们发现二者之间并没有显著的直接关系,这与内生发展理论中强调的“领导者”作用相悖。虽然有些领导集团在这方面一直在创新,但是有局限。這一过程中,领导者并没有很好的把“集体”当成其自身的社会资本,而是过多的把以财政目标为导向的检测及评估作为主要的工作方向,从而忽视了集体组织的“能力建设”,这导致资源的分配“倾向‘输出方式”而不是本土福祉,而这一过程本身强化了领导者社会资本分配的绝对权力,从而将边缘群体排除在外。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领导者确立过程的程式化,农民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普遍对农村选举的走过场和虚假性不满,进而表示对这种选举过程毫无兴趣(张文明,2014)和迟滞,全体居民没有能够较好地参与领导者的产生过程(张文明、腾艳华,2013)。

农民社会参与的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具有显著的提升作用。通过模型3和模型4可以发现,农民社会参与的自主性得分越高,其家庭收入会越高,假设3成立。说明农民越是积极自主参与乡村内部的社会活动,其家庭收入会提升。这种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不同于政治参与,一是由于社会活动的参与完全是根据自身利益诉求而进行的,不是被当成具有形式主义的任务去参与其中,个体村民参与其中是很明确自身需要的。二是在乡村中,只有具备一定“家庭意识”和“家族意识”的个体才会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活动。而这些村民可能会通过较理性的社会交往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本,进而实现较好的发展,赚取更多的财富。Sharp(2002)认为,基于自发的社区交往而产生的组织活跃,可以作为一种地方资源,而这种资源更容易在自立发展的模式下得到利用,促进参与者的发展。奥斯特罗姆认为,在规模较小的公共事物治理和资源利用中,人们之间能够在相互接触中经常沟通、不断了解,并且彼此之间建立信任和依赖感。由于长时间的共同居住和交流,人们之间建立了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互惠的处事模式,个体与个体之间能够就维护公共利益而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为,进行自主治理(吴光芸、杨龙,2006)。这种通过个体间自主交流而获得的治理能力反过来会使得个体的预期收益增加。农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自主的交往活动,不仅可以丰富自身的精神生活,同时也能促进农村内部的沟通,可以极大地促进农民之间的资本尤其是社会资本的流动,从而使他们获得益处。与这一情况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目前,随着农村的空心化、村级组织的凝聚力下降、人口的外流,在很多村落建立村民间的自律性交往已经成为一大难题,而按照村落共同体的相关理论及村落内生的理论,这种基于自发自觉的交往行动无论是对于村落的发展还是农民的收入都是至關重要的——缺少了这种交往,乡村社会是否会成为一个个“凝固的远方”?

结论与讨论

研究发现:第一,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参与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的影响显著;第二,在现阶段乡村政治参与氛围下,农民政治参与的自主性对其家庭收入的提升没有影响;第三,不断提高农民经济、社会参与自主性,改善乡村政治氛围,对于提升农民家庭收入、促进乡村内生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本文认为,农民的自主性在目前条件下会对他们的生活产生一些影响,那些内生的、自发的、自律的自主性行动正在改变着他们的生活,而这种自主亦或成为我国农民个体化的必要条件。

首先,这种自主性是内生的,是真正的“小民创造”,只有具有这种自主性才能带来实质性的个人发展及社区进步。塞缪尔·斯迈尔斯在《自己拯救自己》中提出:“天只拯救自己拯救自己的人。”他认为,国家富强需要每个勤勉、力行、正直的个体,这也是英国资本主义社会的道德基础——国民进步与社区发展不是得益于法律和制度的设立而是得益于每个个体的自主独立行动以及奋斗的积累(鶴見和子、川田侃,1989)。相关讨论可见诸古典经济学、社会学等各个领域,在这里普遍认为(早期)资本主义精神得以确立的核心是个体人的与生俱来的勤勉与自律。到了开始反思资本主义的20世纪末,代表性的观点是瑞典哈马绍财团1977年出版的《另一种发展》(Another Development)一书,该书针对经济发展模式提出了五点主张:(1)发展的目标,不只是财物的无限度增加,而是应该指向满足人们物质的以及精神的基本需求;(2)应该尊重发展方式的多元性;(3)应该是自主的;(4)环保的和健全的;(5)需要应对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鶴見和子、川田侃,1989)。其中,第(3)条认为,自主性是内生性的基础,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同的社会发展是在其独特的自然和文化环境下,在充分激发其社会成员积极性的基础上,使得社会资源的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这些观点认为,在国际经济上自主才能促进发展的主张不是指建立保守的自给自足经济或联盟经济,而是强调国家间的社会分工,即无论国际经济还是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必须依赖“地域经济的发展”。简而言之,如果要集团发展,首先需要实现个体的自主发展。从本文的论证过程来看,农民的个体自主性已经切实促进了他们的生活改善,并可能进一步推动这个群体的发展。

其次,这种自主性是实现农民个体化的必要条件,在诸多自主实践中,影响农民收入并真正体现个体化的是经济生产和社会参与的自主性。然而,被界定为自治的“社区政治”虽然“看上去很美”,但是因为这涉及到国家权力的“地方化”问题,实际上他们还是处于被动的状态,这也可能成为他们反对集体的一个重要原因。我们认为,个体化应该是自主化的结果,并且是已经发生了的结果,而不是贝克式的想象。贝克(2011)认为,个体化论题强调个体化进程的四项基本特征:去传统化;个体的制度化抽离和再嵌入;被迫追寻为自己而活,缺乏真正的个性;系统风险的生平内在化,并指出这是在中国复杂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存在显著的“强迫意涵”。对此阎云翔认为,“欧洲的”个体化理论有两个前提,即“在理论层面,它是与新自由主义对立的;在社会层面上,是在文化民主、福利国家、古典个体主义背景下来界定个体化进程的”,很显然,中国经验的观察与这两个前提并不一致,也就说“欧洲的”个体化并非所谓的“普遍逻辑”,而是有历史和文化局限性的。他在《中国社会的个体化》中提出,这些变化的核心是个体似乎意识到“中国梦”的出现,即个体通过努力改变当前生存状态的个体希望和社会期待。之后,对应贝克等人提出的个体化论题,阎云翔发现中国社会的结构性变迁符合第二现代性时代的许多个体化特征:例如,越来越要求自我的发展、个人幸福和安全感,以及反对由来已久的集体主义道德说教(阎云翔,2012)。这个结论在上海郊区农村得到了较好的验证,自律的个体交往实际上正是融入农民日常生活的最为自主的个体化表征。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乡村振兴的内生发展论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18VSJ020;本文的部分内容曾在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论坛”及中日社会学会成立大会上宣读,得到了包括陈映芳教授、中村则弘教授等学界前辈的指导;另外,本文在哈尔滨召开的《中国农村经济》和《中国农村观察》两刊首届“三农论坛”上宣读,得到了魏万青副教授、华中农业大学李祖佩副教授的指导,并被评为优秀论文,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文的数据分析是我的博士生袁宇阳同学主导完成的,在此亦表示感谢)

注释

[1]近年,围绕土地权的争论认为:只有土地的所有权、经营权、流转权三权统一才能更大程度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自主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农业新一轮发展。之后关于家庭农场、集体农场、合作农场等的相关研究也方兴未艾。

参考文献

胡康,2013,《文化价值观、社会网络与普惠型公民参与》,《社会学研究》,第6期。

冒佩华、徐骥、贺小丹、周亚虹,2015,《农地经营权流转与农民劳动生产率提高:理论与实证》,《经济研究》,第11期。

吴光芸、杨龙,2006,《超越集体行动的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分析》,《东南学术》,第3期。

吴越、兰婷,201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瓶颈分析——以农民的主体性为分析视角》,《农村经济》,第7期。

阎云翔,2012,《中国社会的个体化》,陆洋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张文明、腾艳华,2013,《新型城镇化:农村内生发展的理论解读》,《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6期。

张文明,2014,《上海農村调查》,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张文明、邓辰辉,2017,《乡土上海——都市内的村落延续与内生》,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

郑静波、肖吉怀,2011,《土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绕不开的话题》,《农村经济与技术》,第3期。

[德]乌尔里希·贝克、伊丽莎白·贝克-格恩斯海姆,2011,《个体化》,李荣山、范譞、张惠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日]宫本憲一,1989,『環境経済学』,东京:岩波書店。

[日]張文明,2006,『中国村民自治の実証研究』,东京:御茶ノ水書房。

[日]鹤見和子,1996,『内発的発展論の展開』,东京:筑摩書房。

[日]鶴見和子、川田侃,1989,『内発的発展論』,東京大学出版会。

Barke, M., M. Newton, 1997, "The EU LEADER Initiative and Endogenous Rural Development", Journal of Rural Studies, 13(3): 319-341.

Garofoli, G., 2002, "Local development in Europe theoretical models and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s", European Urban and Regional Studies, 9(3): 228-229.

Iacoponi, L., G. Brunori, M. Rovai, 1995, "Endogenous Development and the Agro-industrial District", In: J. D. Van der ploeg&G. Van dijk, eds., Beyond Modernisation: The Impact of Endogenous Rural Development, Assen: Van Gorcum.

Ray, C., 1997, "Towards a theory of the dialectic of rural development", Sociologia Ruralis, 37(3): 345-362.

Sharp, J. S, K. Agnitsch, V. Ryan, J. Flora, 2002, "Social Infrastructure and Community Economic Development Strategies: the Case of Self-development and Industrial Recruitment in Rural Iowa", Journal of Rural Studies, 18(4): 405-417.

责 编/郑韶武

猜你喜欢
个体化
《风平浪静》黑色影像的个体化表述
探讨个体化干预模式在脐部敷贴法治疗小儿泄泻100例的应用价值
个体化护理在感染科中的护理应用
基于个体化给药软件的万古霉素血药浓度分析
个体化干预提高母乳喂养成功率的效果分析
个体化护理干预在霉菌性阴道炎治疗中的应用研究
胃食管反流病的精准诊断与个体化治疗的进展
孕期个体化补充叶酸预防胎儿神经管缺陷效果观察
食管癌手术个体化输血的可行性研究
个体化治疗实现理想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