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房屋出租收益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19-07-10 17:2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6期
关键词:杨柳青婚姻法租金

【来信】

编辑同志:

2015年7月,我在哈尔滨登记结婚。婚前,妻子杨柳青购买了一套小户型房子,房款总计66万元,其中贷款20万元。2014年1月起,杨柳青每月归还房贷。因该房屋婚后一直闲置,2015年10月,我俩决定将其对外出租,每月的租金刚好与所需归还的贷款金额相抵。

因婚后生活中夫妻之间经常出现矛盾,我二人最终分居。2019年5月,杨柳青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提出,该房屋为她婚前所有,婚后每月还贷的钱也以租金的形式归还,并没有额外占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但我认为,婚后二人居住在由我购买的住房中,这是上述房屋闲置的直接原因。同时,该房屋存在婚后出租和还贷的事实,因此这些租金应该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咨询一下,前妻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有关该房屋的财产分割该如何操作?

读者王瑞龙

【答疑】

根据这一案例,本栏编辑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并特邀黑龙江冰都律师事务所冯春龙律师进行答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都属于婚后财产。而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该案中,王瑞龙与杨柳青之间矛盾的关键点,在于婚后房屋出租收益的归属问题。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而言,婚后财产性收益一般包含孳息、经营性收益及自然增值三类。而房屋租金与存款利息不同,前者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紧密相连,其获得的收益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或劳务,因此可以视作经营性收益,产生的租金收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本案中,杨柳青存在用租金还贷的事实,而婚后房屋出租取得的收益并非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这些租金应为夫妻共有。王瑞龙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条款,与杨柳青进行沟通。若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满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结婚证、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要求对该房屋的婚后租金进行财产分割。

本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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