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门槛提高,拒不认罪悔罪的将从严掌握

2019-07-10 17:27
党的生活(黑龙江) 2019年6期
关键词:方可立功司法解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明确指出,其适用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依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具体而言,一是限定了时间节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判处刑罚;二是限定了罪名,即贪污贿赂罪;三是限定了罪犯身份,即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

对减刑假释从严的情形,《补充规定》第一条明确:“对拒不认罪悔罪的,或者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此外,《补充规定》对被判不同刑期的贪腐犯罪的减刑假释“基刑”和一次减刑的幅度作出了详细具体和更严格的限制。例如,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九个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是对现行司法解释的补充性规定,而非废止现行司法解释。《补充规定》第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意味着,在对上述贪污贿赂罪犯减刑、假释时,现行司法解释相应条款和《补充规定》相冲突的,以《补充规定》为准;对其他罪犯减刑、假释时,仍适用现行司法解释。

(根据《法制日报》报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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