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两企业因排放污水遭处罚

2019-07-11 04:58梁光源
环境 2019年7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局排污口防治法

梁光源

污水超标排放遭处罚

因涉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位于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三板村工业开发区0016号的珠海市新益旺达化工有限公司被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被处以十三万元罚款。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2日,原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珠海市新益旺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有水排出,执法人员对水体进行監督性监测采样。

经检测,该公司通过废水处理站总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总磷为1.79毫克/升,超过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限值:磷酸盐为0.5毫克/升)。水样监测结果确定了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珠海市新益旺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8年4月3日,原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现场依法对其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立案查处。随后于2018年8月28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拾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水污染物的。

处罚结果

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涉嫌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14条第一类的规定,对其立案处罚,处罚人民币陆万元整。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22日,原珠海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到高新区河长办的转办件,反映“威士茂公司产生的油污废水通过地下管网直排入京珠西辅道排洪渠”。接到信息后,环保执法人员立刻展开调查。

经过两天的巡查,发现威士茂科技工业园(珠海)有限公司将清洗车间拖把及少量清洗车间地板的废水,经过管网排入其公司电子注塑车间东侧一个雨水井,含油污水未经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排到外环境。随行监测人员立即对该公司电子注塑车间东侧雨水井、污水井的水进行了采样,2018年5月31日的检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废水超标。

法条链接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禁止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非核定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或者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并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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