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做好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工作

2019-07-11 11:06陈丽芬
卷宗 2019年17期
关键词:廉江保护利用

陈丽芬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对历史建筑的重视程度与保护程度在不断提高。然而这些历史建筑往往分布在广大乡村地区,一些乡村地区的历史建筑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政府及文物主管部门应该提高对乡村历史建筑的重视度,制定乡村地区历史建筑的认定与保护策略,提高对这些建筑的保护力度。本文以廉江乡村历史建筑为例,探讨乡村历史建筑的具体保护策略。

关键词:廉江;乡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乡村历史建筑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区所特有的文化资源,独特性和唯一性是乡村历史建筑的特点。乡村历史建筑往往能够反映我国乡村社会的发展情况,反映特定区域的人民生活状态、建筑特色等,还能体现一定的民风民俗、乡村风貌,是乡村历史变迁的主要见证者。我国新发现的历史建筑越来越多,这其中,分布于乡村的历史建筑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因此,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廉江乡村历史建筑概况

廉江市南阔北窄,全境地势北高南低,地形以丘陵为主。全境地形分为三部分:北部高丘,中部低丘,呈扁平起伏,南部和西南部濒海地带属浅海沉积平原及九洲江冲积平原,地势平缓。

根据第三次全国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结果,廉江市不可移动文物422处,包括池塘井泉、宅第民居、坛庙祠堂、典型风格建筑、水利设施等,它们是廉江民风民俗、民间信仰的真实见证,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其中宅第民居、祠堂颇具当地特色,灰塑、木雕装饰精美,部分保存较好;池塘井泉、堤坝渠堰、桥涵码头是因为人们为了生活、生产和出行的需要而必须兴建这类设施,它们往往在日常生活中发挥较大作用,在修建之初就考虑到它们的坚固耐损程度,所以保存下来的比较多。其他古建筑类则多是城堡、炮楼,对研究当时社会治安情况也有一定价值。另外的一些典型风格建筑或构筑物主要是民国时期建起的洋楼、民居,它们多带有中西融合的建筑元素,具有代表性。

这些乡村历史建筑的特点:一是格局、分布受到本地区自然环境、地理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廉江的南部和西南部沿海地带不可移动文物多,如良垌镇的不可移动文物达92处,且类别较齐全,北部山区不可移动文物较少,如和寮镇只有4处,且多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南部和西南部地势平缓,且水路交通方便,人们生活较富裕,所遗存的古建筑较多,古建筑中的民居宅第、祠堂等颇具地方特色。在清末民初,因社会动乱,多盗贼扰民,所以在安铺、营仔、青平、车板等沿海镇的民众为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修建了大量的城堡、炮楼等防御建筑。北部山区多属革命老区,所普查到的不可移动文物多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中部地带虽然大镇多,但普查到的不可移动文物相对较少,如石岭镇。二是价值较高,尤其是宗祠类建筑,保存相对较好。无论是建筑格局、内部装饰还是构件雕刻等,都带有明显的地方特色。三是民居占相当大的比例,分布面广,但保存状况堪忧。四是年代集中,大多数建筑属清末至民国时期,明代以前的建筑少见。

2 遭到破坏的原因分析

2.1 自然力破坏因素

遍布于廉江境内的乡村历史建筑大部分是在清末民国期间建造的,这些建筑历经一个世纪的风雨洗礼,遭到水灾、火灾、生物破坏、污染等,自然腐蚀、风化,损毁严重,现状不容乐观。

2.2 人为破坏因素

人为破坏的因素很多,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点:一是受到人们生产生活活动的影响,村民在内生活,圈养猪鸡,堆放柴草等;二是在一些特殊的时期被人为拆除,如在破四旧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拆除;三是个别村由于群众保护文物的意识薄弱,违规对其进行了重建,改变了原貌;四、年久失修,村民搬离后再没有对建筑进行维修保护。

3 做好廉江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建议

3.1 完善保护法规,明确使用者要求与规范

目前,我国有关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法规当中,多以城镇类为主,而对于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相对较少。因此,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乡村历史建筑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还要制定地方性质的保护规范,这样就能够很好的结合地区特点,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作用。

乡村历史建筑保护法规中首先要对建筑的具体保护措施做出规定,如有违反规定者,应当进行处罚;如有对建筑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应该进行表彰和奖励。另外,保护法规当中要明确乡村历史建筑的使用者,只有满足要求的人员及单位才能使用,这样可以避免乡村建筑物因使用不当所带来的损失。

3.2 登记建筑产权,明确修缮权责

在以往对历史建筑的保护过程当中,由于建筑产权的登记不明确给建筑物的保护带来了很多不便。 我国目前对历史建筑产权的登记不太明确,这是导致很多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乡村建筑物的认定完成之后,应该登记建筑物的产权,建筑物产权所者在享有建筑物产权的同时,也具有对建筑物进行修缮的责任。在建筑物保护的过程当中,如果建筑物发生损害、破坏都需要进行修缮。乡村历史建筑物产权的登记,不仅明确了修缮权责,而且还能够避免产权纠纷案件的发生。

3.3 发动群众力量,提升保护意识

乡村历史建筑的位置决定了其保护力量的主体,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乡村居民才是保护乡村历史建筑的主要力量。为了能够发动群众的保护力量,要通过多种方式向居民介绍历史建筑保护的重要性,例如开展专题讲座、利用广播或网络进行宣传、印发历史建筑保护宣传单和保护手册等,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提升鄉村居民的历史建筑保护意识,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有积极意义。此外,如果需要还可以在乡村建立历史建筑保护组织,帮助政府或文化保护人员开展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还可以在乡村内部制定一些规定,违反规定者要进行惩罚。

3.4 多种渠道融资,充实保护资金

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必须有充足的资金做保障。在我国市场经济的条件之下,仅仅凭借政府的资金补助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政府要积极的调动各种市场因素,拓宽融资渠道。例如,政府可以建立乡村历史建筑保护的公共资金,鼓励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个人进行投资,可以通过公益慈善的方式来筹集保护资金。总之,在乡村历史建筑保护资金的筹集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多种市场因素的作用是参与调解,这样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才能够得到持续的资金支持。

3.5 修复历史建筑,设立保护标志

对乡村历史建筑进行保护之前,可以适当进行修复,修复的原则是不对原有建筑物的外形、高度和色彩等做出重大调整。对乡村历史建筑的修缮必须合理开展,不能因为修复而导致其价值下降,丧失保护意义。此外,乡村建筑物在认定保护之后,要在建筑物的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将建筑物的名称、价值、保护单位、保护日期等进行详细说明,标志要显眼,利于判别。

4 结束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乡村面貌也发生着重要的变化,一些历史建筑的生存空间在逐渐变小。为了保留乡村历史建筑物的历史价值,在注重发展的同时也要制定相应的乡村历史建筑认定与保护策略。我国应该完善乡村历史建筑的保护法规,制定地方性质的保护政策,拓宽保护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应急救灾保护体系,这样才能保护好乡村历史建筑,让这些历史财富能够留存下来。

参考文献

[1]陆地.建筑的生与死――历史性建筑再利用研[M]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4:57-61.

[2]刘晖.论现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体系的完善[J].华中建筑,2018,(3):16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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