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任妈妈的女高工只能待岗吗?

2019-07-12 10:55大海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3期
关键词:待岗天华年终奖

大海

张晓楠,2001年入职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担任工程师。2011年,受单位委派,到下属子公司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休完5个月产假后,她被单位安排待岗,工资待遇大幅下降,且不告知待岗期限。万般无奈,她愤而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一般而言,员工自己辞职,单位不仅无需支付赔偿金,甚至还会向员工索赔。那么,张晓楠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产假归来被迫待岗

1977年出生的张晓楠,在2001年7月底刚上大四的时候,就成功应聘到甘肃省一家名叫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单位做工程师,从事产品研发,并于当年9月顺利转正,转正后月工资为7330.52元,包括岗级工资1615元、岗位津贴2640元、效益工资1075元、特贡津贴300元、基本津贴1540.52元以及其他补贴160元。

张晓楠对工作认真负责,加上能力突出,于2011年7月,受公司老板陈猛委派,来到南京的子公司工作。当时陈猛亲自找她谈话:“南京的子公司现在急需人才,公司决定派你去。”张晓楠欣然答应,但提出一个问题:“我到南京去工作,这边的社保怎么办?我的合同是跟这边签订的……”陈猛说:“这个你放心,公司人事部给你开了工作转移证明,南京公司会重新和你签一份合同。”张晓楠一听放心了。

2011年8月初,张晓楠来到南京,依旧担任工程师一职。8月31日,张晓楠的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子公司——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同年10月8日,张晓楠与天华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了迅速跟上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张晓楠经常主动加班。任职刚满三月,上司卢洋便对她表示了肯定。不久,她的职位由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2015年11月,张晓楠得知自己怀孕了,但她并未因此耽误工作,也没有把怀孕的情况告知主管领导,只是在工作上更加认真努力。直到怀孕3个月后,张晓楠才和主管说明此事。害怕主管卢洋会多想,张晓楠主动说道:“领导放心,我绝不会因为怀孕而耽误工作的。我到公司已经15年了,这里就像我的家,而你们就是我的家人。”

听到张晓楠这番出自肺腑的话,卢洋当即表态:“怀孕是好事,别想太多。你先回去好好工作。”卢洋的话,让张晓楠提着的心落了下来。

也正如张晓楠所说,虽说怀孕了,但公司的工作她丝毫没有耽误。2016年7月25日,直到临产前夕,张晓楠按照公司的规定申请了五个月的产假,领导很爽快地在请假条上签了字。

产假结束后的2016年12月26日,张晓楠如期归来上班,因为在休产假期间,此前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与张晓楠重新补签了劳动合同,新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到2021年10月7日。

在张晓楠看来,只是暂时离开了5个月而已,继续回归岗位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但刚到单位上班的第三天,张晓楠就接到人事专员倪钰发给她的《待岗通知书》:因部门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张晓楠自2017年1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有关规定发放。之后,公司不再安排张晓楠工作,张晓楠每天前往人事部指定的一张空办公桌出勤。

张晓楠难以置信,质问倪钰:“为什么让我待岗?什么意思?待岗多久?我的职位怎么办?”倪钰无法给张晓楠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答复,只是不断地重复着:“我只是听从上边的安排来告诉你这件事的,至于你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时长之类的我一概不知,如果你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天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辩称,天华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相关人员工作调整,系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张晓楠在签收《待岗通知书》时不仅未提出异议,还依照安排实际履行上述调整超过一个月,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无奈离职愤而起诉

面对公司的无理要求,张晓楠又追问无果,只能暂时听从了待岗安排,希望公司能尽快给自己一个答复。2017年1月1日起,张晓楠开始在人事部指定的空办公桌旁边,每天按时按点的出勤。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她便询问待岗的事情,得到的回复要么是不知道,要么是将责任推给总公司。而公司的克扣远没有停止,先是被取消了1月份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特贡津贴,2月时又被取消了效益工资。

而2017年3月的一天,张晓楠从同事口中偶然得知,除了自己,所有同事都发了2016年的年终奖。张晓楠跑去理论,被告知其2017年1月出勤不是满勤,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所以克扣了其去年的年终奖。

面对此番毫无逻辑和道理的解释,张晓楠有些哭笑不得,她知道,公司这是想尽一切办法逼她离开。

张晓楠不再去纠缠,开始收集自己在天华公司任职的证据。3月17日,张晓楠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公司无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产假工资及停岗后正常工资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3月29日,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张晓楠向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状中,张晓楠要求天华公司支付自己产假工资17222元、2016年年终奖25327元及停岗后工资28293元,天华公司和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自己经济补偿金150896元,并为自己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同时,张晓楠向法院提供了与天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及收入证明》《劳动关系转移证明》等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请求。

“2017年天华公司为全员发放了2016年年终奖,却以我2017年1月存在旷工为由扣发,但我在2月发薪日却足额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请问我哪里有旷工缺勤一说?”在法庭上,面对张晓楠掷地有声的反问,天华公司代表卢洋一时无话可说。张晓楠继续反问:“请问贵公司是甘肃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吗?两者是关联公司吗?”卢洋点点头。张晓楠说:“我到天华公司工作是按照碧莲设计研究院的指示和安排,并非你们所说的出于个人原因。而贵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及请假单均显示,我参加工作时间是2001年8月,现在我要求经济赔偿以16年工作年限计算。另外,你们刚刚说,2016年4月27日,天华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讨论利润下滑、任务不饱和的应对措施,确定了裁减、调岗和待岗人员名单,我是两名拟待岗人员之一,是吗?”卢洋点头,并称:“在职人员如何分配是公司的权利。”“既然4月份就已经确定我是待岗人员之一,为什么12月26日我产假后回来上班,公司却和我如期签订了合同?哪个单位会和一个待岗人员签订两三年的劳动合同?而且续签的合同上面写的职位依旧是高级工程师?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个所谓的会议根本就不存在。”对方顿时哑口无言。

而天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辩称,天华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相关人员工作调整,系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张晓楠在签收《待岗通知书》时不仅未提出异议,还依照安排实际履行上述调整超过一个月,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张晓楠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光华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作出人员调整决策,是其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同时,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天华公司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人事部门空白桌椅处待岗,不安排任何工作,同时降低工资待遇,且不告知待岗期限,上述行为使我当事人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下降,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已经达到一般劳动者无法容忍的程度,进而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公司行为不具合理性。”

两审判决公道自明

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8月,张晓楠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在甘肃省参加了社会保险。2011年8月31日,张晓楠递交申请,声明因工作需要,自愿在南京天华公司长期工作,申请在南京建立社保,并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手续。2011年10月8日,天华公司与张晓楠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5日至12月25日,张晓楠经天华公司同意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29933元。天华公司在张晓楠产假期间全额负担了社会保险费,张晓楠因此在产假期间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原实发工资。法庭认为,张晓楠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已由生育津贴弥补,收入水平并未下降,故对张晓楠有关补发产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并非张晓楠工资收入的固有组成部分,天华公司对此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没有强制性的履行义务,故法庭对张晓楠有关补发年终奖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29日,天华公司向张晓楠送达《待岗通知书》,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待岗的行为,使张晓楠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天华公司的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法庭认定天华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张晓楠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天华公司赔偿收入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2017年1月至3月17日待岗期间工资9354.77元。

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与南京天华公司是关联企业,张晓楠自2001年8月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后直至2017年3月离开天华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6年。张晓楠有关年终奖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其月工资只能认定为7330.52元,经济补偿金为117288.32元(7330.52元/年×16年)。上述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应由张晓楠最终的用人单位天华公司负担,张晓楠要求碧莲设计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晓楠要求天华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依照民事诉讼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条款,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天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晓楠工资9354.77元、经济补偿金117288.32元,为张晓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驳回张晓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对这一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同并提起上诉。

张晓楠上诉请求判令天华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17222元、2016年年终奖25327元,天华公司及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

2019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晓楠及天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的公司和主人公姓名均采用了化名)

《请您断案》答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百度百科词条“抑郁症”的介绍:“迄今,抑郁症的病因并不非常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生物、心理与社会环境诸多方面因素参与了抑郁症的发病过程。……成年期遭遇应激性的生活事件,是导致出现具有临床意义的抑郁发作的重要触发条件。然而,以上这些因素并不是单独起作用的,强调遗传与环境或应激因素之间的交互作用,以及这种交互作用的出现时点在抑郁症发生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倪欣露主张邻居洪敏在非施工时段装修发出的噪音及震动与其患抑郁症存在单一的因果关系,依据不足,但洪敏房屋违规施工的行为,使得相邻方在非施工时段不能正常作息,侵害了倪欣露的休息权、健康权,也是不争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洪敏委托他人装修施工时,陈明、倪欣露作为相邻方对其施工时段内发出的噪音、震动等,已尽到相应的容忍义务。但对非施工时段发出的噪音及震动,则再无容忍义务。鉴于倪欣露确实因此遭受健康损失,尤其经多种因素的交互作用,致抑郁症病发,同时装修产生的噪音、震动和污染,也于2017年10月初停止,且持续时间不长,洪敏可适当补偿倪欣露的精神损失。

法院还认为,洪敏确认部分装修工程交由他人完成,非施工时段的噪音及震动,是否系由宜润装饰公司施工产生,倪欣露也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因此,原告主张宜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在洪敏房屋装修过程中,接受相邻方的投诉,并及时出面协调和制止,已尽到服务管理职能,且其并非侵权人,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洪敏赔偿倪欣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接 P56 断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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