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19-07-12 09:41沈孝丽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8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职责税务

沈孝丽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粮食收储企业作为国家粮食系统权责的传承者,担任着国家粮食采购的职责,其不但担负国家粮食保存和采购管理义务,同时还需要负责按照最低的价格向社会群众收购粮食,所以其职责在于把代理国家执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当作主体,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稳定发展。所以,国家对粮食收储企业税收方面,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核心目标在于引导粮食收储企业稳定发展,并担负起国家给其的重任,从而使其能够实现长远发展。

一、粮食收储企业税收现状

从粮食收储企业自身角度来说,其税收筹划目标有两点,一个是通过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企业自身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我国粮食流通体系的全面改革,粮食收储企业由之前的国有企业更改成有限企业,呈现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特性,不再依附于国家部门的引导和支持。然而,现阶段我国粮食收储企业时常会出现毛利率水平不高且微幅盈利等现象。粮食收储企业怎样才能提高自身效益,是其重点关注的内容。增值税税负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将会给企业成本效益带来直接影响。所以,企业需要借助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合理筹划,减少自身税负,在降低企业税负成本的同时,给其创造理想效益。另一个是通过增值税税务筹划,减少纳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人自身具备依法纳税的职责,企业需要对增值税政策有全面了解,自觉形式纳税职责,防止偷税、漏税等风险出现。

二、粮食收储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

(一)满足国家宏观调控要求

要想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自身价值充分展现,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及市场稳定发展,把中储粮当作核心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应该继续享有相关政策。作为中央储备粮的实物管理部门,中储粮旗下的各个部门均按照相关标准不可从事任何一项商业性行为,其担具的职责在于中央储备粮管理和轮换。所以,在没有经济收益的状况下,国家不可对各个粮食收储企业加以税务压力,而通过颁布一系列优惠政策,让粮食收储企业实现稳定发展。

(二)提升企业整体效益

随着粮改的出现,各个领域的粮食收储企业年均效益总额均得到了提升,但是在效益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以账面数额为主,或者来源于国家补助,并不是企业自身运营获取的结果。例如,固定资产折旧时间的延长让年均折旧费用得到降低,从而实现账面效益的提升;国家提供的补偿政策,能够将轮换价格风险进行掩饰,让各个粮食收储企业不会面临过多市场风险。所以,要想充分发挥宏观调控能力,各个粮食收储企业均要享有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降低企业税收压力

结合当期情况来说,各个粮食收储企业储备粮库均是在粮改以后由中央部门投资建立,其在当前设备采购及引进等方面逐渐优越。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新粮食库及设备优势将不再凸显,取而代之的则是为了保证其原有功能而需要全面维修和管理,使得维修费用逐渐增加。所以,从某种角度来说,在国家下一次大规模修建和维护粮食库之前,各个粮食收储企业需要面临较大成本支出,所以不易于增加其税务压力。此外,部分粮食收储企业还会面临财政贴息等状况,资金压力比较大,所以,需要得到国家上的优惠政策支持。

三、粮食收储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结合国家有关部门对粮食收储企业增值税免征的相关标准,对担具粮食收储职责的企业销售粮食均可以免征增值税,而对所开展的其他业务,除了政府粮食食用植物油销售活动之外,均需要按照相关标准征收增值税。在进项税抵扣方面,应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相关标准,于2002 年开始,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粮食收储企业,在采购所需设备或者免税农产品的过程中,其进项税抵扣率应该由之前的10%更改为13%,如果采购的农产品来源于小规模纳税人,则需要按照上述标准获取一定的优惠抵扣率。但是,在此过程中,粮食收储企业在落实上述相关标准的过程中,还要注意三点内容。首先,每年年初都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源申请,由税务部门审核通过之后,才能明确免税资格,对没有经过税务部门审核的,不得免税;其次,享有优惠政策的粮食收储企业,应该分别对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及进项税额进行核算,并按照线管要求进行应税及申请免税资格;最后,每年年初都要向税务部门提交免税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并由税务部门核查和明确免征额。

(二)所得税

结合相关省市、自治区等对粮食收储企业所得税提出的政策标准,对县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发放给粮食收储企业的相关财政补贴,均包含在可指定应用者范畴内,经过税务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在对企业纳税额度核算的过程中,适当进行纳税额的修改,直至为零。但是针对粮食收储企业获取的其他经济补贴,则需要按照有关标准并入该企业应纳所得税范畴内,征收相应的所得税。结合相关标准得知,并按照粮食储备财政补贴本质,粮食收储企业在采购、营销及保存等各个粮油过程中获取的财政补贴,都可以当作纳税条件项目予以申报处理。

(三)其他税种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得知,截止到2010 年,对中储粮总部门和下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运营中心储备粮油业务中所涉及了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中企业及下属粮库运营中心储备粮食业务自用的房地产、土地免征房产税等。除此之外,结合财政部门发布的《有关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得知,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等财政补贴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结合上述标准,粮食收储企业在出现上述贷款现象时,都可以免征印花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粮改政策的颁布和实施,粮食收储企业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执行机构,在稳定国家粮食市场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意义,国家给予粮食收储企业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其健康发展。基于此,各个粮食收储企业应该根据国家提供的优惠政策,全面转变运营理念,迎合时代发展需求,更好的担任国家宏观调控职责,并给其运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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