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若干问题

2019-07-12 08:31梁长翊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4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金融机构资金

梁长翊

在200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小额贷款行业进入了高速增长期,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计,截至2018年9月份,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8332家,贷款余额高达9721.45亿元。但自2013年开始,受经济下行等因素的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就显得比较突出,如何面对可持续发展的障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前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作一剖析,提出些许建议,以期抛砖引玉,帮助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在可持续发展中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一)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定位不清,立法缺失

市场经济讲究的是法治经济,市场主体行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地开展。自《指导意见》颁布以来,至今已过去十年,目前无更高层次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指导意见》,对于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存在到底是一般企业法人还是金融机构的争议,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结构与一般公司相同,但是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是经营贷款业务,与普通公司不同;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的金融机构也显著不同,制度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没有金融业务方面的经营许可证。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初衷是支持“三农”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因为没有高层次的立法,使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处处受到牵制。

(二)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融资难

作为经营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指导意见》,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两种公司形式,注册资金上要求并不高,如有限公司不低于500万和股份公司不低于1000万元,但明确不能吸收存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小。小额贷款公司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很显然无法吸收到足够的资金,现行融资渠道也十分有限,《指导意见》列举的有由股东缴纳的出资资本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捐赠资金、融入资金也限制为不多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就目前来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捐赠资金相当的少,对于不多于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方面融入的资金,由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进行风险等因素考虑后,向提出请求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入资金也不积极。虽然从2013年瑞安华峰发行第一笔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债,但至今私募债尚处在探索阶段,还不具备进行广泛推广的条件,同时股东的资金也有限,很难维持小贷公司经营所需的长久资金需求。

(三)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较高

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工商企业的纳税标准相同,不执行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纳税标准,如所得税征收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有明显的差异,前者所得税是按存贷利率之差来征收的,而后者的所得税是对全部贷款的利息收入征税。又如综合税率:目前福建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综合税率为6.40%,比较实行“营改增”前的税负反而增加了。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相关的财政补贴来看,还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较高,经营往往处于困境。

(四)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外部竞争加剧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外部竞争主要来自于银行业务渠道的拓宽、网络贷款平台金融公司威胁。特别是互联网借贷服务,互联网借贷服务受到越来越多客户青睐,其特点是将小额借贷与互联网联起来,小额借贷的双方根本不要见面,在网络平台上就可以完成借贷手续,比较而言,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能力难以满足客户需求。同时随着商业银行对普惠金融的重视程度加深,正依托其自身庞大的资金规模和实力,加大其在小微企业贷款上的投入,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竞争进一步加剧。

二、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解决路径

(一)应加快推进立法

一个行业要发展,在法治经济下,必须有法可依,应尽快制定《小额信贷法》,特别是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并且要给予明确的政策上支持,这样才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长远发展,鼓励其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核心竞争力。既然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法律上就应当明确其为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政策,“又存又贷”,使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立法区别对待小额信贷与普通商业贷款,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

(二)拓宽融资渠道,健全相关融资制度

为破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受限,应着力以下几点:只要经营状况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可以扩大融资比例,在对其进行融资时,应当为其提供更好的优惠政策措施;改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质量,可以利用向股东定向借款、同行业资金拆借、回购资产转让业务等途径;还可以专门设立再融资基金,再融资基金建立是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再融资需要,由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以此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当然还可以引导地方政府注入一部分农村扶贫资金,来加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规模;对于扩大融资渠道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债券,有条件的可以参照《上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进行更大范围试点,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三)减轻税负,完善各项配套政策

企业的生存,很大程度上与税收政策有较大的关系,税收部门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的税收优惠,从而减少其纳税额,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制度,对考核评价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我们在政策上要切实贯彻减轻小额贷款公司负担,在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法律定位后,应当要和其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享受相同的政策。在其他配套政策方面,如在政府补贴上、私募债发行等方面给予优惠,切实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负担。

(四)积极作为,有效应对外部竞争

在“互联网+”和普惠金融的大背景下,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在其熟悉的范围内加大创新金融产品,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升市场占有份额。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避开与银行的正面竞争,立足于当地的特色产业,稳健地开展业务。如沿海小贷公司可以立足海洋产业,为海洋捕捞业、海产品加工业提供信贷产品。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互联网网贷平台建立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可凭借经验帮助互联网网络信贷公司降低成本,如筛选借款人,监管借款人的还款情况,承担贷款到期的收集和债务催收等工作。可以说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平台的合作是未来发展新趋势。

结语

总之,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确实碰到了不少的问题,但根据问题导向,必定能够克服,相关部门应当主动作为,针对立法、融资、税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把脉,力争早日制定出良法,配套相应的政策措施,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当主动面对竞争,想出良策,只有这样,小额贷款公司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和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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