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化发展治理结构研究

2019-07-12 09:41郭兰英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9年8期
关键词:集团化经营科技

刘 琨 郭兰英

根据我国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战略布局,北京是我国的科技创新中心,将大力发挥其科技人员积聚、科研能力强、科技成果研发与转化的体制机制比较健全的显著优势,主要发展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北京地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早、规模大、整体实力强,在2018 年北京工商联发布的民营企业百强中,近60%的企业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近40%的企业实行多元化经营,23%的企业为集团有限公司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营科技企业实行集团化发展,有利于集团内部企业明确战略方向、优化业务组合,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防范集团企业整体的运营风险,培育集团核心竞争力。但如何保障或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步地发展,需要有关理论的指导、国家政策的扶持、对新技术的不断研发、市场的不断拓宽和企业不断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本文从企业治理结构视角对民营企业的集团化发展做些探讨。

一、集团化发展中民营科技企业治理结构现存的问题

1.内部产权界定不尽明晰。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从北京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历史看,许多民营科技企业成立初期,多为集体经济、股份制经济,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创办的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在集团化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体制机制不能很好适应集团发展的一些问题。譬如企业产权不明晰、所有权缺位、对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才的激励不到位,对民营科技企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不能产生积极的影响,甚至成为制约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因此,明晰企业产权,处理好各企业所有者权益和经营者权益的关系,是民营科技企业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

2.对企业监管力度不够。民营科技企业由于其从事的是高新技术研发业务,具有高精尖难的特性。在企业治理结构方面,有的管理当局过分倚重技术,对市场开拓、维护或需求,对资金的预算、筹措与使用,对技术的成本、价格与市场价值不能科学测算,使得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不能达到应有的高度,甚至不能达到投资人满意的程度。更严重的是这些企业的管理层在决策中往往具有绝对的控制权和影响力,对来自企业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和相关中层基层部门的意见,重视不够,使得企业对高层管理者应有的监督和制约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从而不利于防范企业的经营决策风险。

3. 集团的管理体制问题。现代企业集团实行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主要有四种:其一是为了充分利用生产条件,生产与原产品用途不同的新产品;其二是为了充分利用客户资源,满足客户的新需求而生产新产品;其三是为了防范生产过程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供应发生风险,产品销售渠道和客户出现流失,而在与企业核心业务有关的整个产业链上进行布局,不断向上游领域发展和向下游领域深入;其四是实行多角化经营,向与原产品、技术、市场无关的经营范围扩展,在做强做优基本业务的同时,充分发挥其资金、管理、品牌、信用、市场资源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向新型的或其他盈利更高的行业发展,既可以降低自身所从事行业的经营风险,又可以从其他成长性高和营利性高的行业获得经营收益。但随着集团化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复杂,对不同业务之间的协调、资源的合理配置、融资方式、投资决策、绩效评价、利益分配、集团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协调等诸多问题,不能从战略高度进行制度与流程的科学设计、认真执行与严格监控,就会出现企业大而不强、反受其害的问题。

二、集团化发展中民营科技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1.明晰企业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在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化发展的进程中,一方面要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要根据集团章程的具体规定,合理地进行股权设置与分配,明确划分集团核心企业与各成员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在集团企业内部做到各企业产权结构清晰、经营权限自主、平等、互利、合作,利润分配政策合法合规。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研发人员是决定企业生存和发展最重要的元素,是第一生产力,应充分发挥好科技人员的能动性,建立相应的报酬激励制度,奖励核心科技人员以相应的股权,使科技人员不仅获得短期的劳动报酬权,更要获得公司长期的所有权,体现其用技术成就企业的市场价值,这也是民营科技企业治理结构应有的一种特色,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和科技进步。

2.发挥监事会的作用。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不断发展,就必须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约束作用。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企业内部职工组成,代表股东权益,对董事会、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对企业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认真执行公司的经营业务,正确地决策,以保障公司健康有序地发展。西方国家的研究和实践均表明,现代企业在加强董事会权力的同时,也应当同步地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权力以及监督机制的运行,以预防董事会及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与企业所有者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3.优化集团管理模式,释放各企业经营活力。现阶段北京地区的民营企业集团,主要集中在农业、建筑业和批发零售业,在更具发展潜力的计算机、互联网、人工智能、信息科学、能源、基础材料、生物医学与人类健康等领域,尚未得到大力发展。2019 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再次重申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各地方政府紧跟着出台了大量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政策,各行业主管部门也出台了在本行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意见。在民营企业内部应不断探索适用本企业健康发展的管理模式,在集团化发展的共同目标下,由集团企业协同运作,将主体利益与集团利益有机衔接,实现资源效用的最大化。具体措施,一是优化业务结构,实现集团企业经营业务整体的合理对接或丰富与补充,降低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和市场化风险;二是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既要发挥核心企业或母公司的主导作用,又要引导成员企业不断自主创新,发挥自身的特殊作用,创立每个企业应有的品牌价值,共同孕育集团企业的优秀文化,为集团企业的长盛发展奠定基础;三是做好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在融资方式、投资决策、绩效评价和利益分配等各方面,处理好企业与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共赢,处理好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目标的关系,实现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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