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执法是最有力的安全保障

2019-07-13 09:37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13期
关键词:肇事罪公共安全公交车

陈侃

统计数据显示,乘客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互殴,都会造成车辆失控,发生撞车的概率接近70%,严重威胁人员及车辆的安全。执法机构必须切实有效地强化法治措施,加大惩处力度。从严执法,是公交车运行最有力的安全保障。

今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旨在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维护提供更有力的保障。《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意见》还规定了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刊记者采访了上海的检察官及学者,了解了上海司法机关贯彻实施《意见》的情况。

厘清案件性质  明确司法概念

在《意见》发布之前,法律理论界对于乘客与司机发生冲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尤其是对于闹事的乘客应当定性为“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共识,乘客殴打、干扰正在驾车的公交车司机,进而引发重大事故,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乘客的殴打、干扰行为足以使司机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从而直接引发事故;其二,乘客的殴打、干扰行为尚不足以使司机失去对车辆的有效控制,但引发后者擅离岗位,导致车辆失控,间接引发交通事故。

主要的争议集中在第二种情形,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首先是关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造成了伤亡实害结果,且行为人对该结果具有过失,则成立交通肇事罪。在此前提之下,上海司法界进一步判断并明确:如果该行为同时产生了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对此具有故意,那么就不能只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从这个层面上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结合上海市检察机关近期办理的案件来看,某些犯罪嫌疑人殴打、干扰司机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而且具有高度危险性。试想一下,一辆在道路上失去控制的公交车,其可能造成的危险是否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有相当性?答案显而易见。

既然关乎公共安全,那么另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就是公共安全的概念与范畴。传统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指的是故意或者过失地事实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有两点值得讨论:其一,何为“公共”?对此,国外刑法理论界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我国长期以来认同的是“不特定和多数人”的概念,公共危险指的是针对不特定和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但近年来也有学者提出,“公共”指的是“不特定或多数人”,“或”与“和”一字之差,范围不同。理由是,如果采用传统观点,那么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物,以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等安全都不属于公共安全,这缩小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围。如何准确定义概念、精准适用法律,是每个司法办案人员需要考虑的问题。

司机回击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类似问题曾经在2018年的“10·28”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后被提出讨论。这看上去似乎是一个答案比较明确的问题:乘客抢夺方向盘,干扰、殴打司机等行为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显然属于不法侵害,司机在受到袭击之后做出反击的行为属于应激反应。然而,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表示,司机在被乘客殴打后进行反击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首先,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都是载有众多乘客的,即便没有乘客在车上,也涉及其他车辆的运输安全。因此,受到乘客袭击的司机如果擅离岗位、意气用事,就意味着对车辆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将车上乘客以及道路上其他车辆的安全置之不顾。这样的行为,无论如何都是不符合正当防卫“以正对不正”的立法精神。其次,即便是先停车再对乘客进行反击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众所周知,成立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存在现实性的、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如果司机停车之后,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或者说闹事乘客已经停止了自己的侵害行为,则很难认定为正当防卫。

对此,《意见》中给出了明确的规定:驾驶人员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的过程中,与乘客发生纷争后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厮打、互殴,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因此,上海司法界明确:作为掌控着全车乘客甚至更多人的安全的公交车司机,遇到无理取闹的乘客时,采取更为理智的方法而不是立刻进行回击才是正确的。

那么,驾驶人员的利益如何受到保障呢?《意见》第五条规定,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遭到妨害安全驾驶行为侵害时,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公交车安全成为普法宣传重点

刑法是制裁违法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问题都需要依靠刑法来解决,公共安全秩序的维护亦是如此。上海检察机关将公交车安全作为普法宣传的重点之一,向社会传递这样的信息:通过每一个人的努力,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乘客与公交车司机的争执可以说是非常的愚昧无知,也非常令人痛心。不管是作为司机还是乘客,在遇到矛盾和冲突时都应当克制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言行。对于司机而言,从乘客上车的那一刻起,他所掌握的就不仅仅是手中那个小小的方向盘,而是所有乘客的人身安全。也正是从那一刻起,他需要优先考虑的,是以安全为重。尽管从某种程度上讲,人们在事后开启“上帝视角”来要求司机冷静面对乘客的殴打等无理取闹的行为有些苛刻,毕竟任何人在受到无礼对待的时候都会有苦衷,有委屈。但换个角度来看,一旦与乘客纠缠不清导致发生重大事故,使其他无辜乘客遭殃,那么那些人去何处申冤?

普法教育就是要让司机明白,先停车,再解决乘客闹事的问题,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悲剧的发生。另一方面,对于乘客来说,也必须三思而后行,即便对司机的态度不满,也可以选择事后投诉的办法来解决。

法治社会谁都不能任性。如果发生不测,闹事的乘客也难以保证自己“幸免于难”。对于处于同一车厢的乘客而言,面对这样的突发情况,应积极劝阻。《意见》第四条规定,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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