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2019-07-13 09:37柏维春
检察风云 2019年13期
关键词:公权力执纪监察

柏维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深刻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经验,不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构建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纪检监察体制,为新时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坚实的体制保障。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为反腐提供保障

纪检监察体制是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重要形式和实现方式,对于监督效能具有关键性作用。

第一,在监督结构上,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紧密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协调配合,党员监督、干部监督与公职人员监督全面覆盖,执纪监督与执法监督相得益彰,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第二,在监督对象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第三,在监督形式上,既有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又有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形成了全方位的权力监督格局。第四,在监督制度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律制度格局,为纪检监察法治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第五,在监督实效上,既有执纪审查与执法调查的相对分工,又有执纪与执法的紧密衔接,有效提升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效能。第六,在监督保障上,通过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纪律检查工作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党委定期听取和审议同级纪委和监委的工作报告等,实现了党对国家监督体系的集中统一领导。

制度转化为实际还需处理好几个关系

要把科学合理的纪检监察体制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效能,还需要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

一是如何处理好加强党委领导与纪委监委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关系问题。在宏观和整体上,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但是,在地方、基层及部门,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如何体现,同级党委的领导与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关系如何处理,同级党委的领导与纪检机关对同级党委监督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等等。

二是如何处理好执纪执法监督与履行效能监察职能的关系问题。在原有纪检监察体制下,在中央政府及县以上政府中设立行政监察部门,专责行政机关的效能监督。在新的纪检监察体制下,实践中的效能监察职责主要通过纪委执纪监督来履行,纪委的监督主要是党纪监督、政治监督,属于党内监督。监委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但实践中侧重的还是查办腐败案件。从实践和长远看,强化对公权力合理运行的效能监察与保持对腐败的压倒性态势同等重要。

三是如何处理好党和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关系。党和国家监督对于公权力来说,理论上还是属于自我监督或内部监督,因为其监督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在政治组织和各国家组织间的内部配置。从对公权力监督的必要性、科学性、人民性的意义上讲,在理念上认可与重视社会监督,在体制上强化与固化社会监督,在机制上丰富与创新社会监督,对于提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治理效能无疑至关重要。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体现

国家治理包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两个方面。国家治理体系集中体现为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集中体现为国家制度的执行能力,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治理制度体系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是治理制度转化为治理效能的决定性因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求有完备的制度体系、科学的制度内容,也要求有依靠制度即法治而非人治的治理理念、协调的治理主体结构、先进的治理方式,更要求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持续深化纪检监察改革,既有效提升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也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提升。

首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党领导国家治理的能力。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国家监察体制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中央及各级国家机关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这个根本目的,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通过制定实施《国家监察法》、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政治巡视与巡察、向各级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人员、加强党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全面领导等制度机制,强化了党对腐败治理的全面领导能力。

其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依法治理腐败的能力。習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用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下来,为成立监察委员会及实施国家监察提供了宪法依据。在此基础上,出台国家监察法,作为我国首部反腐败专门立法,为国家监察提供具体明确的法律保障。监察法明确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定位、职责、监察范围、权限、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建设成效卓著,五年间,党中央以党章为根本,修订颁布党内法规90余部。2018年,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全年共印发中央党内法规74部。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修订完善,为强化党和国家依法治理腐败进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再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党和国家对公权力严格约束的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一步实现了对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使党内监督得到切实加强;建立国家监察制度,由行政监察拓展为国家监察,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纳入监督范围,在法律制度体制层面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和把公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党的十八大之后,我们党在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切实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和努力,目的就是要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幸福。纪检监察体制制度的人民取向,体现了人民意志、人民主体和公众参与,使腐败治理呈现民主化这个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义。

最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显著强化了党和国家建设协调高效监督体系的治理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反腐败工作要在决策部署指挥、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更加协同高效。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的协调衔接,推动了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推动了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顺畅运行,推动了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形成了以党内监督为主、其他监督相贯通的监察合力,党和国家协调高效的腐败治理能力显著增强。

采访:文涛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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