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与中国法治

2019-08-07 10:02程姜燕
都市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垃圾分类解决措施

摘 要:2019年7月1日,上海市正式实行《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违法行为查处规定》,率先在全国实行“垃圾撤桶,定点定时,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是基于城市生活产生的垃圾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提出来的,无可厚非。但是,真正实行起来,却困难重重。上海市政府率先在全国试点,效仿日美,进行垃圾处理,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

关键词:垃圾分类 失信惩戒 解决措施 绿色原则

2000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的通知》,确定了我国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开启了垃圾分类的序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垃圾分类仍然没有成效,以上海市为例,根据上海市绿化市容局于2016年8月发布的《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成效调研报告》,小区虽然设置有分类垃圾桶,但是垃圾混杂率高达80%,分类垃圾桶成为摆设,在调查过程中,超过50%的民众在平时没有注意垃圾分类,而仅有13.3%的调查者能够正确区分垃圾分类。由此可见,我国垃圾分类虽然经过了十多年的发展,但是仍然处于发展的低水平阶段。本文在垃圾分类问题设计存在的问题之后,用法律手段尝试针对提出了解决此类问题。

一、垃圾分类中的法治问题

(一)绿色原则对于垃圾分类的要求。作为民法指导原则,绿色原则的适用却仅局限在两个方面,很难真正意义上的指导公民生活,在垃圾分类上更是鞭长莫及。环境保护是民法的基本价值,和公序良俗、自愿平等一样重要,即使不能直接适用,也可以在法律解释上有所展示,更加可以成为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则的适用依据。实际上,即使在垃圾分类这种显而易见的环保问题上,绿色原则也很难真正的发挥作用。“无权利则无救济”,尽管垃圾分类问题日益严重,但是由于现实种种问题,使得绿色原则如纸上谈兵,难以真正实践。

(二)政府通知对于垃圾分类的处理。在垃圾分类这种实际问题上,法律原则可能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但是政府通知加上查处规定,却可以一定意义上规范居民生活。《上海市垃圾分类查出规定》直接将一些违反分类方法投放垃圾的行为,直接处之行政处罚。并且针对原来国务院对于垃圾处理不当只是惩罚企业、法人而导致垃圾分类很难真正实施的情况,将普通公民纳入了行政处罚的目标人群中。当然,上海市政府的处理措施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目的在于培养公民垃圾分类环保意识。尽管该通知在7月1日正式实施,并且执法部门在上午就开具了3张《责令改正通知书》,但是其真正效果如何,还未可知。更有甚者,在撤掉垃圾桶之后,直接将垃圾扔在地上,采访到:“有垃圾桶,我就扔在桶里;没有,我就扔在地上。这就是我的素质”等等。处理垃圾分类问题,道阻且长。

(三)垃圾分类处理办法脱离生活实际。纵观上海这个干垃圾湿垃圾的分法,逻辑混乱,难以自洽。比如既然菜叶算湿垃圾为什么粽子叶就算干垃圾?大家不都是叶子吗?为什么鱼骨算湿垃圾为什么猪牛骨就算干垃圾?大家不都是骨头吗?官方的说法是大骨之类的东西过硬,容易损坏终端设备,但我觉得对于大型的粉碎设备来说这应该不算事吧?另外从是不是易腐烂的角度来定的话,葡萄干,蜂蜜,咸鱼这类几乎很难腐烂的东西难道还要划成干垃圾?虽然用经典的猪能不能吃来判定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但包括我在内的很多人应该没实际养过猪吧?也很难一一都设身处地的为猪着想。不得不说这个垃圾分类的特例实在太多了,简直比我当年学高中化学的时候特例还多。横向对比的话,这种分类工作真是一种难度很高的工种,不培训都上不了岗的那种,这让普通家庭来做确实有困难。

二、配套解决垃分类的法律策略

垃圾分类在欧美国家,已经是平常事。我们的邻国日本,更是在垃圾分类上有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值得效仿。东京的垃圾分类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当初只分为可燃垃圾和金属、玻璃、塑料等再生资源。后来分类越来越细,如一个烟盒必须分成塑料膜、锡纸和硬纸盒;塑料水瓶分成瓶盖、瓶体、包装膜。东京大田区的垃圾分类手册就有30页,一共列了500多项条款。日本的垃圾处理属于市、町、村等地方自治体业务范围,东京以区为单位,回收的日期各不相同,但分类方式大致一样。但是是不是完全适合我们国家,却不一定。以下针对我国垃圾分类处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条针对性改善策略。

(一)失信惩治制服。日本能实现如此繁琐的垃圾分类并非一日之功。首先是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条文之多,量刑之重,堪称世界之最。与垃圾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分别有《废弃物处理法》《关于包装容器分类回收与促进再商品化的法律》《家电回收法》《食品回收法》等。市民一旦被举报违法,将受到严厉制裁。如在马路边乱扔垃圾被“抓现行”会被处以10万日元罚款(折合人民币6500元左右);在垃圾收集区乱扔垃圾,处罚则更严厉。据《废弃物处理法》第25条14款规定:胡乱丢弃废弃物者将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万日元;如胡乱丢弃废弃物者为企业或社团法人,将重罚3亿日元。且日本法律规定公民有举报胡乱丢弃废弃物者的义务。日本对于垃圾分类有着世界上几乎最严苛的处罚,我国未必都可以适用。但是上海市政府的做法却值得学习,上海市政府发布的垃圾分类查处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就表明: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直接将垃圾分类和个人信用挂钩,倒逼市民养成分类习惯。

(二)配套相应规章。2018年7月2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这就是为了垃圾分类,让分类好的垃圾收费相对下降,没有分类好的垃圾收费提高。但是我国垃圾分类的事业还在艰难起步,因为仅仅是一两部法律的颁布,几个规章治理办法,很难真正的全面的解决问题。曾经也是一窝端的美国,现在却已经有了成熟的体系。美国不同的洲有不同的法律,其对于垃圾分类也有自己的规定。并且为了配套法律, 美国环保局制定了上百个关于固体废物、危险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贮存、 运输、处理、处置回收利用的规定、规划和指南等,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固体废物管理法规体系。

(三)垃圾分类,产业化经营。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垃圾回收可能只是意味着分类。但对于一个城市,这需要构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既包括对垃圾的前端分类,又有后端的回收利用、掩埋处理和降解使用。但是我国对于前端分类,其实是没有多大的动力,仅仅靠行政强制是不够的。“地方政府将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进行统一设计和规划,确保分类之后的垃圾均有相应设施处置,最好的方式就是交给一家大的综合性服务公司,把垃圾清运和回收利用的两个功能合二为一,而政府则购买服务即可。”这样既有效的控制前端分类,有可以增加就业。

结束语

垃圾分类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程,垃圾分类能够保护珍贵的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问题,构建绿色环保的社会环境,人们只有养成了垃圾分类的习惯,在生活意识到节约资源的重要性,才能够不断的提升自我修养,从自身出发,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此外,垃圾分类还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通过不断的进行垃圾回收利用的技术研究,实现垃圾的“变废为宝”。

参考文獻

[1] 贺剑.绿色原则与经济法学[J].中国法学,2019,02.

[2] 政府、企业和公民:中国环境治理的责任困境[J].谢秋山,彭远春.天府新论. 2013(05)

[3] 日本垃圾分类和焚烧发电对我国的启示[J].张嫄.现代城市研究. 2013(04)

作者简介:姓名:程姜燕,性别:女,出生年月:1994.06.11,籍贯:江西省九江市,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单位:湖南工业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学位:硕士,职务职称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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