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税收公平原则视角下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2019-08-09 14:49段晓峰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年11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段晓峰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关系公民财产收入的法律被提及得越来越多。选择分类与综合相混合作为我国经济转轨特殊时期的税制模式,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扩大税基,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改革费用扣除制度,体现制度政策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并尽可能做到量能负担原则;加强征管力度,加大逃税成本,树立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在减少税款流失的同时,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分割器调节收入差距,重铸再分配格局,实现缩短贫富差距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原则;税制模式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9. 11. 053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9)11- 0121- 02

0      前    言

个人所得税起征至今30多年来不断地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依然存在很多方面需要加以完善,其中公平性的相关改革是纳税人最为关注的。

1      税收公平观

从权利公平角度而言,权利主体的地位和受到的保障要平等;机会平等至少保证人在信息的知情权和受益上要保持平等;规则平等则意味着社会规则、法律体系等条条框框针对每一个不同个性的人而适用的平等;分配平等,至少在權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共享上面要照顾到每个人,使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取利益[1]。从法律的角度讲,社会之一般公平观有诸多方面的内涵,当然也涵盖了司法公平、税收公平。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存在,每个人都身在其中,规范平等的司法环境是每一个人所希冀的;而税收作为国家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人财产的手段,每个人也都希望能透明公开、平等合理地承担税负。个人所得税作为与公民有最直接联系的税种,当然备受瞩目。

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应在税收中赋予所有纳税人平等的地位,并将税负合理的分摊到每个纳税人身上。随着全球经济往来日渐加深,人才交流更加频繁,趋于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背景下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代表了税收公平原则的时代性。

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意思是收入能力在一定级差内的人承受相同的税收负担[2],但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是很难做到去衡量绝对的收入相等。对于经济能力的衡量标准大致的可以分为:以所拥有的财产为准,或者以消费水平为主,抑或是根据收入水平来测定,所以横向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排除特殊阶层的大面积免税,税收不是部分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是这个国家全体公民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普遍课征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体现[3]。在现在的全球化背景下,不光是税收公平原则在一国之内落实,更应该力求税负不因国籍不同而失去平衡,即在法律上要求内外课税的同一性。

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就是指根据获取经济的能力不同而应该缴纳所对应的税额。纵向公平的具体体现是税法在面对不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时,应该如何进行控制和干预才能体现公平性。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为例进行说明,在累进税率的模式下,经济收入高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比经济收入低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比例更高,这就需要通过税法的调整打破了高、低收入者最开始的初次分配格局,而税法调整的后果就是形成了新的再分配格局;而比例税率的模式就会使得高、低收入者负担相同比例的税额,并不会改变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从此处的差异就可以看出实行累进税率的模式比实行比例税率的模式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内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对于收入分配的观念也从均等分配向公平分配过渡,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必须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责。再者,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未发育健全,良好有序的税收体系可以打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氛围,为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助力。

2     个人所得税是公平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如今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同时也是税收体系的完善阶段,初次分配更需侧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再次分配时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调节以追求公平[4]。政府通过税收等政策措施,对收入进行再次分配,以避免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再次分配是对收入的再次调节,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现在,我国个人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很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税法作为国家直接干预个人财产的手段,其主要功能是为了调节高、低收入造成的差距,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本法律工具。

3      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的缺失

由于税制修订过程中一直无法综合可虑和全面兼顾,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公平现象加剧,这种情况即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多元化和收入多样化的现状,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1   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的缺失

随着经济结构的巨变,个人收入的分布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已经不能很全面的囊括当今的所得形式,也就难以衡量评估纳税人的经济收入水平,这样就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扣除、分别规定税率的办法。显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所得形式方面受到了限制,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式而缩减了税源,并且在应税所得范围内也因为税级税率等差异而有违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

3.2   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的缺失

从税收公平的视角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制度上存在缺陷。例如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难以考虑到家庭,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收入大体相同的家庭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

猜你喜欢
个人所得税
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累进税率在税收筹划中的应用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探讨
浅谈我国个人工资薪金纳税筹划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
网络红包之个人所得税问题探讨
整体变更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浅析
浅析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