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家政立法的“绿线”和“红线”

2019-08-13 03:46张震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7期
关键词:家政人员信息

张震

家政是一个古老的行业,也是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行业。近些年来,围绕节假日用工、服务价格调整、服务质量等发生了诸多有关家政服务的纠纷。究其原因,是因为家政行业虽然属于市场管理的范畴,但不可避免也会碰到市场“失灵”的时候,这就需要通过法治力量筑起社会管理的“篱墙”。从国内情况来看,由于地域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家政服务法律规范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地方立法要责无旁贷地担起先行先试的职责,“创新发展先行者”的上海最近启动了关于家政的地方立法工作。

什么是家政?

立法离不开规制范围和基本概念。说起家政,大家第一反应往往就是保姆、钟点工。但现在社会发展迅速,分工越来越细,比如代人遛狗算不算?家庭教师算不算?外卖服务算不算?要回答上述问题,就要分析家政的核心要义:1、服务对象是居民。包括户籍和非户籍(含外籍)在上海居住生活的人,可以是家庭,也可以是单身(家庭的特殊形式)。2、服务行为的主体是自然人。不排除未来以机器、工具等完成家政服务的可能,但法律规范所针对的行为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所以家政服务立法服务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服务内容是家庭劳务。不包括经营活动和其他非家庭劳务活动。家庭的劳务活动,即家务,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家政活动的重要因素。4、服务特征是具有替代性。即这些事情本身家庭成员也可以做,但雇佣了家庭以外的人来做。5、服务形式是上门入户式服务。入户,但不等于家政服务仅限于在室内,代为遛狗、接送孩童上下学,实质上属于上门后行为的延伸,实质也是入户服务。而快递服务,因不具有入户服务的特性,哪怕是进入客户的室内,也不能算是家政服务。6、服务是有偿的。义务的、无偿的公益性服务,不是立法调整的范围;而有偿,即可以是雇主直接支付报酬,也可以是政府提供有关补贴(长护险)。

为何要立法?

立法不是为了立而立,而是要解决实践中的现实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才能纲举目张。那么,有关家政立法最迫切的问题是什么?一项针对市人大代表的调查文件,揭示了其中的奥秘。参加问卷的324名人大代表,有195人认为是“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规范”,占60%;其次有91人认为是“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提升、发展”,占28%。窥一斑知全豹,从代表问卷的结果不难看出立法攻坚的难点有两个:一是如何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让广大群主家政用得更放心、更安心;二是要提高家政行业水平,吸引更多的人从事这个行业,提升服务的质量。形象地说,立法就是要画出两条线,一条是“红线”,即怎么管理和约束从业人员和行为,这是社会管理的底线,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划定的禁止性行为;一条是“綠线”,即怎么服务从业人员,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最大边界。立法,就是怎么把这个“红线”画得更紧密、妥帖,把“绿线”画得尽可能大一些。

应如何画线?

“红线”。家政是特殊的入户式服务,与居民密切接触,为保证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立法必须要画出红色底线。1、健康。在从业审查上,由于地方性立法的权限,条例无法设置从业许可或上岗资格,但从保障公众安全的角度,可以明确家政从业人员在患有传染性疾病时,不得从业。反推就是家政从业人员具有向雇主自证健康的义务。在从业活动上,家政从业人员有保证雇主人格权、健康权、生命权及财产权的义务。2、安全。基于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家政从业人员有配合行政监管的义务。具体来说,就是有向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必要个人信息的行政义务,主要包括身份的基本信息、受到过的刑事制裁、行政处罚以及从业经历等。以上信息有些可以是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但从业人员是否履行诚实义务是衡量、判断其能否获得公益性公共服务的一个前提。同理,立法还可以通过设置备案管理模式,要求家政服务机构报送相关经营信息和从业人员的信息,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信用监管。行政管理部门在家政行业管理中,应当引入事中事后的信用监管,这既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也适用于家政从业人员。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信用分类管理,以及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黑名单)制度。对已经进入“黑名单”的从业人员和家政服务机构,可以限制和约束其继续开展家政服务。

“绿线”。政府扶持政策是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许多部门都有涉及家政的优惠政策,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有社会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民政系统对养老护理等专业人才有补贴,工会系统对家政从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互助保障计划,税务系统有对小微企业的减免税政策等。5月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还确定了三项新的鼓励措施:鼓励从业,鼓励家政企业进社区,提高家政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加快建立岗前健康体检、第三方认证等制度,促进家政服务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等。这些政策都极大地扩展了“绿线”的范围。地方立法如果及时将这些政策体系化,以法制的形式让这些惠民举措落地,可以大大增强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辅助线”。在确立基本的“红线” “绿线”之后,再通过其他“辅助线”,就可以基本勾勒出家政业法制的基本框架。

一是基本数据收集问题。在立法中可以明确,基于公共安全、企业社会责任的考虑,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可以进行必要信息的收集。对于家政服务机构,立法可以设立信息报送的行政义务,违反该义务可以设置行政处罚。具体地说,一些基本经营信息可以通过从法人库调用,减少企业报送信息的负担,企业向平台报送的主要是涉及家政服务的人员信息。立法对于家政服务人员,不宜简单地设立强制性的信息报送义务,而是应当鼓励其向平台主动报送本人的相关信息。这种信息是其获取相关公共服务的必要前提,以此鼓励其信息上传,这样就可以让散在机构以外的家政服务人员信息透明化。

二是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问题。在社会管理中,政府不能包打天下,尤其是在面对大量“社会人”的时候,更应当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但在立法中需要注意的是,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不是着力于一个特定组织。行业组织不应当是特指,与家政服务相关的可以有几个甚至更多的行业组织。同时,还要避免政府的公共服务只通过行业组织单一渠道来实现,以防授权性垄断,造成事实上的“二政府”。

三是持证上门问题。立法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要不要规定家政服务持证上门,其实问题的根源在于这个证是什么证,各方看法不一。有的观点认为这个证应当是“资格证”,有了“资格证”以后人员才能从事家政服务。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地方立法不能设定行业准入资格,所以“资格证”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也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基本点背离,无法实现。有的观点认为这个证是“服务证”,主要起到证明人员身份的作用。但是证明人员身份一定要通过证件的形式实现吗?这个证如果政府发,则政府要承担信用背书;如果是企业发,证明力又如何,服务人员变更服务机构怎么办、证件有效期怎么办?传统的证件式管理思维还有必要吗?其实,任何一个“服务证”都仅仅起到信息查询、信息证明的作用,在现代科技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家政服务平台的信息披露和查询予以完成。如果雇主能在公共服务平台上方便地查询到有关人员信息,这个“服务证”在立法层面不提也罢。

四是菲佣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现行有关政策,外籍人员在我国从业应当获得工作签证,而目前对菲佣并没有普遍开放工作签证,菲佣在国内为我国公民服务尚处于非法状态。目前,只有境内的外籍人员可以雇佣菲佣(或其他外籍家政服务人员)。那么在立法中是否就把这扇门给关了呢?其实,从立法前瞻性来看,可以考虑在法规中的附则里规定,“外籍人员依法从事家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既尊重现实,也为未来政策的拓展留下空间。

家政立法千头万绪,画好其中的“红线” “绿线”和“辅助线”,道不远却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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