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与制度完善

2019-08-13 06:17赵俊娟贾夕婕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赵俊娟 贾夕婕

摘 要:河北省在社会建设方面取得过很大的进步,但由于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是新增设的部门,其具体职责还在讨论中,通过分析河北省社会建设立法中存在的立法质量参差不齐、部门利益膨胀等问题,提出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应该有目的、有计划、坚持原则地行使自己的职权。

关键词:河北省社会建设委员会;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立法;河北地方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18-02

作者简介:赵俊娟(1979-),女,汉族,河北井陉人,硕士,中级编辑,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法学》编辑部,编辑,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贾夕婕(1989-),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硕士,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法学》编辑部,编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2019年1月4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增设省十三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的决定。根据全国人大对“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责规定:研究、拟订、审议等方面的有关议案、法律草案,开展有关调查研究,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第一,所负责的立法内容涵盖了社会建设的五个方面: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群團组织、安全生产。这五个方面此前已有法律法规,现在都由社会建设委员会来统一修改审议,需要新增的法规,则由它研究、拟定。第二,除负责研究、拟定、审议议案、法律草案以外,还要进行相关的执法检查,这种检查应该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所以作为地方人大,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应当如何统筹这五个方面的地方法规或条例,并且除做好研究、拟定、审议相关地方法律工作之外,还要做好这五个方面的执法检查工作。因为河北省人大建设委员会还在完善当中,我仅就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一、河北省社会建设方面的现状

根据2018年1月25日在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河北省近五年来,在社会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全省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达到30548元和12881元,分别增长51.1%和57.9%”[1],人民的收入增多了,经济条件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而在脱贫方面,“全省五年累计脱贫497万人,贫困发生率由2013年的9.84%降低到1.86%”[1],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政策发挥了很大的效用。“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提高17.5个百分点”[1],入学率有了显著提高,教育事业更是不断发展。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养老、医疗保险实现制度全覆盖”,为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更进一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分级诊疗等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陆续铺开”,人民寻医问药更加便利。“建设保障性住房101.8万套”,进一步改善了人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不断提升”,公共安全和应急机制更加完善。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社会建设方面的进步,不再一一列举,从以上数据和现状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方面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新时期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们应该在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立法的同时,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因此作为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此背景下应该抓住机遇,完善相关制度。

二、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立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河北地方特色相结合

所谓地方立法的“有特色”原则,就是要在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省(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来制定具有本省特色的地方立法,突出个性和差异性[3]。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地方特色”就是“从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需要规定什么就规定什么,使地方性法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真正对地方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起到促进和保障作用。”[4]一部分地方社会立法没能掌握住“不抵触”与“地方特色”相应的度。若是将“不抵触”过分夸大,就会导致在立法的过程中束手束脚,所制定的地方社会立法也会丧失“地方特色”。而若是过于突显“地方特色”,则很容易制定出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社会立法。

(二)注意关注公众参与立法的问题

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体现了公众参与、民主立法的原则,但是当前地方立法也存在着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立法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立法规划不科学、自主立法意识不够强等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也在随着不断提高,因此,我省在社会立法的过程中也要特别关注公众参与的问题。

(三)注意防止出现立法质量参差不齐

地方立法虽然是适用于本地区,但是立法的过程也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每个环节都与立法的最终质量息息相关。从立法规划,到法案起草、搜集意见,到审核通过直至正式颁布实施,其中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最终形成的地方法规质量出现偏差。

(四)注意避免部门利益膨胀问题

地方人大常委会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机构,但是实践来说法规的立法规划多是有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来提出,法规的起草工作也大多交由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政府和其相关部门。这就容易导致地方立法的过程中,以本部门自身的便利为首要目的,而脱离了立法的初衷。地方社会建设委员会所涉及的管理内容纷繁多样,既包括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又包括社会敏感问题安全生产等,因此在社会立法过程中更容易遇到。这就需要今后地方社会建设委员会积极去设法避免这一问题的发生。

三、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如何行使职权

经过上述分析论述,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一定要注意避免以往地方立法中经常出现的这些问题。那么怎样才能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建设委员会的作用,使社会建设工作不断进步和发展呢?这是我们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那么,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要如何才能充分行使其职权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应当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原则

地方人大的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有限制、附条件、依职权行使的。“不抵触”是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的前提,只有那些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地方人大立法才是合法有效的。“有特色”是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的灵魂所在,只有在不抵触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充分关注本地特色,才能制定出适应当地省情的立法。“可操作”是地方人大行使立法权的有效途径,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立法,才能真正的在当地顺利贯彻实施[5],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河北省的社会建设事业也有了飞速的发展,因此,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作为新设立的人大部门,更需要掌握好河北省的省情。既要坚持好“不抵触”,充分领会中央立法的精神,避免与宪法等上位法形成冲突和抵触,同时,也要做到发挥地方“特色”,在充分了解河北省社会建设实际和进行深入省情调研的基础上来实现“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在这一过程中,更要注意立法的“可操作”性,河北省人大建设委员会在社会立法工作的中,要坚持管理向服务转型的观念,在经过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后,制定出具有时代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地方法规。

(二)应当增加立法规划渠道,减少部门利益本位现象

上述分析中已经提过,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立法规划的提出都是由地方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承担的,这就难免的造成立法规划受到部门利益的影响,所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的部门倾向性。在河北省社会建设立法中想要避免这一现象,就必须拓宽法规的立项、起草渠道,将法规的从立项直至公布的全过程透明化,建立多元化多开放的立法机制。河北省社会建设委员会,除了要充分发挥自身在社会立法工作中的带头和主力作用,也要充分吸取社会公众、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收到的最新资料、数据随时更新,不断进步和完善社会立法。

(三)应当增加公众参与社会建设立法的方式

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社会建设立法,既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也是立法为民理念的体现。在河北省社会建设立法的过程中,要实现公众积极参与,首先要做到信息公开。社会建设委员会是2018年全国人大新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尚有不少民众对于社会建设委员会的职能和范围不甚理解,因此信息公开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民众对于社会建设委员会的构成、职能范围、以及现有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才能在日后的社会建设立法工作中积极参与,建言献策。

其次是要丰富公众参与社会建设立法的形式。现有常见的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主要有立法调研、书面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委托起草法案以及列席和旁听等。落实到河北省,以后在河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规划立法时,要主动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不能简单的走形式,建立起完善的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特别是对于社会建设方面的立法,所制定的每一个地方规范都是与本地区的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这就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充分发挥网络和新媒体的作用,通过网络宣传、直播、大数据等形式,将公众参与立法的方式不断丰富,使其更加简单、快捷、有效。

(四)应当严格把关社会建设立法质量

如何处理好立法质量与立法效率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每个地方人大在地方立法过程中都在思考的问题,特别是社会建设委员会这样一个新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所涉及的地方法规“立”“改”“废”工作将会是一个庞大的工作量。面对如此庞大的社会立法工作,河北省社会建设委员会更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立法模式,不管是“联合立法”“专家立法”又或是“委托立法”,都要坚持法规草案的质量不能降低为底线。以河北省社会建设委员会为主导,建立一支具有专业立法知识的高素质队伍,专门负责相关的工作,保证对法规草案以及相关资料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以便后续对法规的修改和完善,确保最终颁布实施的地方社会建设法规的质量标准。

四、结语

社会建设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现实问题,关系到我们身边每一个人,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系民生,更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做好社会建设工作,特别是如何做好地方人大的社会建设立法,是一項基础的、长期的工作,值得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改进。

[ 参 考 文 献 ]

[1]选自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许勤所做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

[2]左权.地方民生立法的建构路径及其基本架构[J].理论月刊,2013(04).

[3]谢浩然.解放思想 创新立法机制[J]. 人民之声 ,2008(05).

[4]田亦尧,赵燊.改革开放以来地方环境立法经验总结助推新时代高质量发展[A].第十四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论文集[D].2018-09-27.

[5]胡正明.我国宪法司法适用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