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其挑战

2019-08-13 06:17姚宇波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校园欺凌

摘 要:校园欺凌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已构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交融的内含校园欺凌界定、应对处置程序、责任界分等多方面的完整的规制体系。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随着立法、政策的深入实施也同样面临着来自言论自由、正当法律程序以及反对监护人责任的多重法律挑战,从而引发新的讨论与思考。

关键词:校园欺凌;美国立法;反欺凌法;反欺凌治理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26-02

作者简介:姚宇波(1996-),男,汉族,宁波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在联邦及州政府、法院等多主体共同参与下,形成了层次鲜明、实体法与程序法交融的校园欺凌治理体系。然而治理过程中势必面临诸多法律挑战,但坚持不懈地推动反欺凌的立法仍是一项重要工作。

一、美国反校园欺凌法与政策评析

美国各州的反欺凌法存在较大差异,但各州的反欺凌法一般包括4大内容,一是概念界定,主要包括欺凌的定义、适用范围、欺凌行为的方式、特征等,二是反欺凌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规定,三是反欺凌的行为、应对措施、问责制,四是其他内容包括被欺凌者的的权利救济途径。

(一)校园欺凌行为的规制范围

各州法律对于欺凌的规制范围有所差异。一个或一系列行为在某些州构成欺凌,在其他州却不是。根据美国联邦政府给出的范围,校欺凌仅指学生朋辈之间的负面行为,不包括老师对学生的欺凌。有的州对校园欺凌的范围认定上十分广泛,包括损害学校财产行为,例如佛罗里达州的《反欺凌法案》规定:“(a)“欺凌”是指系统地,长期地对一名或多名学生造成身体伤害或心理困扰,并可能涉及:戏弄、社会排斥;威胁;恐吓;缠扰;身体暴力盗窃性骚扰或种族骚扰;公开羞辱;破坏财产。”又如最早立法的佐治亚州规定,导致干预学生教育,产生大幅度破坏学校有序运行效果的行为可被认定为校园欺凌,以上两州的反欺凌立法中对于校园欺凌的范围界定都对联邦政府的一般定义有所突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校园欺凌的行为方式也得到不断的丰富。网络欺凌在2006年之后被纳入法案,有的州为网络欺凌制定了单独的政策,有的州则是将网络欺凌加入到特定的欺凌行为中。地域范围上,有13个州对于校园欺凌的理解不再局限在校内,而是扩展到了放学途中、校外,使得“严重或破坏足以造成敌对学习环境的校外行为”定性为欺凌行为,从而受学校管辖处理。①

(二)主体责任界定

美国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中,大体明确了政府、学校、学校职工的法律责任。美国政府的主要职责是1.制定具体的反欺凌方案;2.任命反欺凌工作人员;3.在网站上进行相应的法治教育宣传,开展在线课程,教授学生预防欺凌的措施,如何保护自己以及适用的法律。发生校园欺凌事件时,由各学区任命反校园欺凌协调员,他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各个学校反欺凌工作的进行以及帮助完善反校园欺凌的具体措施;另外,政府还负责学区内的反欺凌教育、培训;在特拉华州,反欺凌法规定,特拉华州教育部每年需要准备一份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年度报告,总结欺凌行为的发生率;对学校的职责,在美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中,学校肩负着重要的任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在新泽西州的反欺凌法中提到,每个学校成立专门的安全小组,从而更好地应对欺凌现象,负责学校内部的发展、维持良好的校园环境。其主要被赋予了及时报告、处理欺凌事件、培训学生及老师的职责,该小组是由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反欺凌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在特拉华州的反欺凌法中亦有类似的规定,该法B部分第2条D款规定,每个学校都需要成立一个负责协调校园欺凌防治的委员会,该委员会的职责是对学校制定的反欺凌方案进行设计、审批以及监督,在成员组成上,包括学校专业反欺凌人员、行政人员、学生团体的代表,学生家长以及工作人员;对校园职工的职责。学校教职工也同样参与反校园欺凌的工作,要尽到报告的义务,及时对校园欺凌进行调查与处理,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将受到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校园欺凌的预防及应对程序

各州在立法上大体确定了预防性规定、报告程序与应对处理程序。以马萨诸塞州为例,该州立法规定各类学校都应提供以实证为基础,并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欺凌预防指导课程;该州要求各学区、各类学校与教师、学校工作人员、专业人员、行政人员、学校医护人员、食堂工作人员、体育教练、校车司机等人员充分协商,制定欺凌的预防和干预计划,且要求“预防计划”每两年更新一次。预防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i)禁止欺凌、网络欺凌的描述和声明(ii)为学生、工作人员、家长、监护人和其他人报告欺凌的明确程序(iii)规定可以匿名举报欺凌或报复行为,且不得对报告者采取懲罚行为(iv)明确规定及时回应、调查欺凌事件的程序(v)针对欺凌者的纪律处分行为(vi)针对受害者的安全感恢复程序与保护程序(vii)欺凌事件报告者的保护程序(viii)通知程序(ix)针对蓄意诬告者的惩罚措施(x)提供咨询服务。在报告程序上存在两种立法模式,采强制报告模式的州一般在其立法中规定,目睹或知道学校欺凌行为的学校官员有向学校当局报告的义务;采鼓励模式的州一般规定,主动向上级报告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免于承担欺凌行为引发的其后的赔偿责任。在应对处理程序上,各州依据校园欺凌行为造成的后果的危害程度不同,规定采取不同的方式,总体而言,如果欺凌行为涉嫌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学校会按照民事或刑事法律将程序处理。否则将依据该校的反欺凌政策对其进行处理。

二、美国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挑战

(一)校园欺凌与言论自由

美国反欺凌法对于欺凌事件认定的宽泛化,一方面导致了学校权力的扩张,突破校园的地域限制,使得对校外欺凌、网络欺凌具有了管辖权,另一方面,伴随权力扩张,学校经常面临涉嫌侵犯学生言论自由权等宪法权利的法律挑战。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严格限制了公立学校惩罚某些发生在校外的欺凌事件(语言欺凌)的能力,而学校为了处理校园欺凌事件,不得不对学生的宪法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在汀克尔诉得梅因独立学区案中,法院裁定:“在没有证据证明禁止自由发表意见是避免严重干扰学校纪律或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这种做法是不被允许的”,学生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做出严重干扰学校运作中适当纪律的要求的行为,则不被支持,由此,该案确立了“实质性干扰”原则。这似乎表明学生的言论自由在校园内受到一定限制,恰如贝瑟尔学区诉弗雷泽案中,法院表明,“公立学校学生的宪法权利不会自动与其他环境中成年人的权利对等”,认为无干扰性言论与干扰学校工作或侵犯其他学生权利的言论或行动”之间存在实质性区别。但是,由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另一个案件打破了“校园内”的地域限制,学校组织校外活动时,一名名叫约瑟夫·弗雷德里克的高中生在路边展示了一条写有“非法药物”的宣传标语,学校因而对其纪律处分,多数意见认为并未侵犯该同学的言论自由权利,这表明,尽管学生在校外,学校仍有能力惩罚学生不适当的言论。因此总结:学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学校有权限制学生言论表达。具体而言,言论若对学生的权利或学校纪律造成实质性干扰,学校就有权惩罚学校内外发生的不恰当的言语或行为。

(二)学校问讯、搜查与程序正当

在美国,当欺凌事件为严重的暴力威胁或袭击时,由于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加剧并上升到犯罪的级别,执法人员将参与学校对欺凌事件的调查,调查的重点由执行校规校纪转向对犯罪证据的采集,因此相关的程序与规则必然发生变化。

当学校对欺凌嫌疑者进行调查、问讯时,只需要提出该学生有违学校纪律行为的证据,即只需要合理的理由。学者认为,学校实际上扮演替代父母的角色,这与以惩罚为目的的执法人员不同。②提出的问题是,在学校管理人员与警察共同参与调查、问讯的案件中,是否适用“米兰达规则”?即学生在办公室被学校领导与警察问讯时,是否应当被告知权利。2011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J.D.B案中明确:未成年嫌疑人的年龄应该成为拘留状态分析的要素。未成年人由于经验的欠缺,在判断自己能否自由离开,即判断自己是否处于“拘留状态”与成年人不同。那么,当未成年学生在办公室受到学校管理人员与执法人员的讯问时,能否认定为“拘留”状态,从而得以获得“米兰达规则”的保护。肯塔基州最高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院裁定,学校管理人员在对学生进行问讯时,不需要告知他们拥有的权利,而在涉及警察介入或可能犯罪的情况下,米兰达警告是必要的。对此,学者有不同看法,认为如果执法人员在协助学校进行调查时,那么调查活动应遵循学校的规则。

(三)对家长責任法案的质疑

威斯康星州莫诺纳共同市议会批准了一项家长责任法案,该法案规定:可以对那些向他人实施欺凌行为的孩子的父母罚款114美元。如果父母被认为在对孩子进行教育和监管的责任范围内疏忽大意,那么父母就需要为孩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③长期以来,各州均有相关法律规定父母对青少年行为负责,例如1903年,科罗拉多州将“助长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犯罪化。④加州法律要求父母对子女进行合理的照顾、监管、保护和控制,若未能尽到上述职责的父母将被判以轻罪;马萨诸塞州规定,父母有义务合理、谨慎地防止他们的未成年子女故意或疏忽而对他人造成伤害。学界提出了质疑,通过这样的方式有可能让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更加脆弱。欺凌者之所以做出不当行为,家庭占据很大的因素,原来的亲子关系就很脆弱,若进一步对父母追责,效果有可能适得其反。有批评人士指出,这只是限制言论自由的另一种方式,对于直言不讳的年轻人来说,其父母将会因自己孩子的做法而受到处罚。⑤

三、结语

纵观全球,校园欺凌已是全世界的中小学教育的顽疾,如何以法律的手段治理该问题成了立法者关注的问题。美国近20年的法律治理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经验,如在欺凌行为的认定、欺凌行为的方式等对我们进一步了解欺凌行为有重要意义,在应对欺凌事件中,注重受欺凌者的心理重建与社会关系的恢复。大量的实体法及程序法规范,于我们而言有着启示意义。当然,我国具有独一无二的国情,美国的反欺凌政策亦存在诸多问题,我们必须吸取“美国经验”,从而更稳健地走出“中国路径”。

[ 注 释 ]

①Victoria Stuart-Cassel,Ariana Bell,J.Fred Springer,Analysis of State Bullying Laws and Policies,2011.

②Patchin,J.W.,Schafer,J.A.,&Hinduja,S.,Cyberbullying and sexting:Law enforcement preceptions.FBI Law Enforcement bulletin,2011.

③Sutton,J.R.(1981).Stubborn children:Law and the socialization of deviance in the puritan colonies[J].Family Law Quarterly,15(1):31-64.

④Geis,G.&Binder,A.Sins of Their Children:Parental Responsibilit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J].Notre Dame Journal of law,Ethics&Public Policy,1991.

⑤Tyler,J.E.&Segady,T.W.(2000).Parental liability laws:Rationale,theory,and effectiveness[J].The Social science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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