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方式下知识产权共享及利益分配机制

2019-08-13 06:17石浩鑫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利益分配权利保障协同创新

摘 要:在当前这个科技兴国,知识强国的时代,协同创新显得尤为重要。自“2011计划”以来,我国涌现出一批批产学研协同创新联盟,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政府等共同参与创造智力成果,却也因此引发了各个创新主体因投入与利益分配不匹配而导致的问题,即知识产权如何共享,利益分配方式,等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共享;利益分配;权利保障

中图分类号:F204;F27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44-02

作者简介:石浩鑫(1995-),男,甘肃庆阳人,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协同创新基础理论及其存在的必然性

(一)协同创新理论现状

创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通过不断的创新,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国家竞争力增强。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得在其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提出“创新”概念,认为创新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即执行新的组合。德国教授赫尔曼·哈肯认为协同是各元素间的相干能力,其性质是在整体运行中各元素的合作、协调。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哈肯又提出了协同学理论:在整体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相互配合、相互协调,诸多相关力量聚集为一个核心性的总力量,达到超越原单个功能相加总和的强大的新功能,从而产生1+1>2的协同效应。[1]

到目前为止,国内关于协同创新的理论主要集中在几个方向:①区域协同创新运行机制研究。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高创新竞争能力,主要集中于科技成果的转化;[2]②协同创新主体合作创新的意义、政府政策支持、资源配置、人才培养、问题破解。③多视角、多领域、全方位的对各个国家急需的战略性问题、科学技术尖端领域的前瞻性问题和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公益性问题进行协同创新研究。比如:邹晓东、陈艾华的“面向协同创新的跨学科研究体系”张瑜的“基于产学研创新联盟的网络型协作机理研究”邵云飞、何伟及刘磊合著的“高校协同创新机制与人才培养培养模式研究”等一系列著作。

(二)协同创新的必然性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科技人才的培养都离不开科技创新,驱动的战略地位越来越重要,现实需求越来越迫切。随着环境复杂性的增强,全球化的发展,当代创新模式已突破传统的线性和链式模式,呈现出非线性、多角色、网络化和开放性的特征,并逐步演变成以多元主体协同互动为基础的协同创新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创新能力特别是科技的协同创新能力日益成为当前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是评价一个区域乃至一个国家经济增长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世界经济论坛指出,竞争力是一个集合,决定着一个经济体生产力水平的各种制度、政策和因素,更富有竞争力的国家将有可能在中长期获得更为迅速的发展。WEF将全球竞争力指数作为其主要的竞争力指标,认为世界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即要素驱动、效率驱动和创新驱动。在发布的《2011—2012全球竞争力报告》中,WEF指出,中国仍处在效率驱动型发展阶段,而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已处在创新驱动。所以协同创新是我国科技界目前新的重大任务。

二、知识产权共享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能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时代的“大爆炸”可以称之为“脑力风暴”。在Polanyni提出隐性知识之后,知识被分为显性知识和隐形知识。通常人们对显性知识有比较直观的认识,如课堂传授的知识、著作等。Polanyni认为隐形知识是个人技能的基础,人们可以从教科书中学习各种知识却无法讲他们串联起来形成隐形知识。而这里所说的知识产权共享中的“知识”指的就是“隐形知识”[3]。

知识产权,源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曾一度被中国大陆学者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力财产权”,而在中国台湾地区,更被直接翻译为“智慧财产权”。1986年《民法通则》首次使用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从此以后,“知识产权”一词就成为中国学术界规范术语。①“知识产权”的法律解释: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法》,所以对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缺乏严格意义的法律解释,即便是在我国已经加入的有关知识产权的两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即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简称WIPO公约和1964年乌拉回合谈判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也只是以列举的方式对知识产权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因而对知识产权概念的把握主要来自于学者们的学理解释。②“知识产权”的学理解释:国内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大多采用归纳模式,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就其智力创作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4],另一种也是更通用的一種则认为除了“智力成果”以外,知识产权还包括“工商业标记”产生的权利。[5]由此可见,定义“知识产权”的关键,在于确定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6]

知识产权共享,从理论上来讲,是协同创新主体即高校、企业、科研机构及政府等在合作共同开发的科研项目中,对于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而取得的所有权、使用权、薪资及奖金等各种利益的共同享有。但是在客观操作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并不是被协同创新的主体完全共享,技术成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应该是提供技术研发的一方主体所有,其他协同创新主体只有使用权。所以在共享过程当中存在很多问题。知识产权大致分为三类:①在著作权当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第11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以上两个法律条文,在著作权当中,协同创新主体中的企业只有在其自己主持,自己承担责任的时候才能视为著作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协同创新主体之间一定有一个双方或多方合同,以便于成果的共享,至于如何约定成果分享,利益分配等具体性问题根据创新主体之间的约定。②在专利权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合作完成的知识成果双方都可以申请专利,申请专利的个人或者单位是专利权人,其他主体可以免费使用,这一情况是不同于著作权中的规定的。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于其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转化率是比较低的,企业可以直接投入使用,获取利益,而高校美名其曰拥有知识产权,却无法将其转化成即得利益。

三、知识产权共享中协同主体间利益分配问题及解决方式

协同创新是人、财、物的一种集合,集合各种优势攻坚同一科研难题,在整个过程中,前期的合作创新过程是比较明了的,到了后期的智力成果分配上存在着一些矛盾。

(一)知识产权共享中利益分配的问题

1.创新主体之间签订合同约定不明确,在纠纷发生后无法依据其做出裁判。在当前的协同创新大力发展经济的背景下,各区域政府大力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科研项目,企业和科研机构为了获得政府的资金支持,积极形成协同创新联盟,所以只是针对前期协同创新问题做出了具体的约定,但是问题的核心在于知识成果共享的利益分配,创新主体间本就依托利益建立起协同关系,所以最后的利益分配约定不明,无疑是导致创新进展缓慢、协同关系解除及引起纠纷的根本因素。

2.因创新成果而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不明确。在我国协同创新知识产权共享的普遍做法中,所有者是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利益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其实对于这种合作知识成果的所有者,法律有规定。著作权中,一般作者是权利人,未参与创新过程的人不是权利人,除非法人或者企业主持或者受其意志支配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才能成为著作权人。在专利权和商标权当中,协同创新主体共同拥有所有权,具体就是有关专利法和商标法当中所规定的合作完成知识成果的权利享有,法律所规定的独占使用、排他使用、知识产权转让等的具体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所有与实际应用中是有出入的。

3.创新主体参与度相差大,不能确定后期利益分配占比。知识产权创新过程中,企业与拥有人才资源的科研机构、高校签订合作创新合同,约定企业给予创新过程中资金等的支持,或者约定知识成果产出后,企业将知识成果商业化、产业化,前提是享有知识产权,所以并不是所有创新主体都对知识成果产出有重要贡献,协同创新主体所作的贡献并不同,有些甚至并没有参与,那么究竟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二)如何解决知识产权共享中的利益分配问题

1.协同创新是为了聚集不同方向的人、财、物,凝聚力量,提高效率,以达到1+1>2的效果,所以不同的创新主体要提供自己的优势,汇集人、财、物。另外,知识成果产生之后,面临的是权益的分配,如何分配,分配标准,分配多少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达成协同创新协议时写入合同,达到合同权利义务明了,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清晰,促进各方协同创新效率提高,协作创新联盟的稳定。

2.明确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者,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依照前文提到的法律规定确认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一般情况下,知识成果主要是因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发挥主要作用而产出的,则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就应该是高校或科研机构,企业仅拥有使用权。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所有人去管理和應用知识产权,但不能对企业的权益造成影响。当高校与科研机构作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时,协同创新主体应当恰当管理知识产权,避免其因管理而发生问题;在研发过程中,协同创新主体的商业秘密也应当由高校和科研机构管理保护。当企业是知识产权所有者时,企业也应当严格管控知识产权,并给其他创新主体经济补偿。对于其他协同创新主体,可享有一定的权利。

[ 参 考 文 献 ]

[1]邹晓东,陈艾华.面向协同创新的跨学科研究体系[M].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

[2]杜玉霞.区域科技协同创新信息服务平台的理论界定——以盐城市区为例[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18(03).

[3]韩经纶.知识共享于风险防范[M].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5.

[5]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

[6]刘国涛,马凤玲.知识产权战略学[M].知识产权出版社,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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