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思考

2019-08-13 06:17阮澜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关键词:版权人工智能

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已成为渗透到生活各个方面的新课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作品、是否享有版权保护以及谁享有版权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基于此,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出发,围绕我国版权法中的版权主体研究人工智能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35-01

作者简介:阮澜(1998-),女,福建莆田人,江南大学法学院,学生。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和特征

人工智能开发的传统观念是研究人类如何产生智能,然后让机器学习人们的思考方式。而“人工智能创作物”即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物,除了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外,它和人类的创作的物并无其他差距。在形成“人工智能创造”中,人类的作用主要是创造人工智能,而不是直接创造。

二、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的讨论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作品

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要由机器人独立完成,不是基于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抄袭或模仿。也就是说,它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价值和社会评价不存在问题。[1]人工智能通过对人类作品的模仿创作的作品,是人工智能自我学习而来,不是对人类作品的汇总、分类等“物理拆分”,它是人工智能自我思考和自我创造的产物,而不是人类作品的抄袭。以AlphaGo为例,它战胜了围棋大师李世石,但是它背后的设计者却并不一定会下围棋,由此可判定人工智能具有独立创造的能力。[2]因此,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作品。

(二)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受版权保护

如果确定创造人工智能是一项工作,这项特殊工作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利益平衡的选择,虽然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有其缺点,既浪费时间、金钱和精力,但是不保护的后果更为可怕。科技对生活的改变往往只是一夜之间,对于未来来说,一切皆有可能。到那时,一个被人工智能垄断而没有版权甚至产权的世界将无法承受工业,市场,经济,社会甚至人类本身的命运。

1.法律纠纷与社会纷争不断

如果属性和权利没有明确定义,将触发大量的版权法律纠纷,这将影响现有的版权制度。例如,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将成为一种新型的“孤儿作品”和“无作品作品”,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使用。人们不愿意为版权付费并使用人工智能直接创作;人工智能的产生受到侵犯,造成经济损失,无处捍卫权利……这不利于刺激新作品的创作和新人工智能的发展,也不利于版权市场的合规性和稳定性,这将扰乱市场经济秩序。[3]

2.人类心智与文明基础将受到挑战

如果版权的衰落伴随着人类退出文学创作领域,也许这是我们文明退化的开始。人类不愿意学习,思考和创造,并使用人工智能来创造。如果是这样,它将导致对技术理性和人类命运的大规模伦理讨论。

(三)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所有者?

1.人工智能系统本身

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应成为版权主体。首先,人工智能不具有意向性、自由意志和法律人格的伦理性基础,人工智能系统本身不能自己主张权利、不能维护权利,也不能承担其创作物的侵权责任。其次,版权法调整的不是人与机器、人与动物的关系,保护这种机器主体没有意义。[4]试想,如果科技水平足够发达,人工智能有了自己的思想,人类侵犯其版权,人工智能向人类主张停止侵权和赔偿请求,法院是否立案,立案根据是什么?人工智能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该保护他们的利益?

2.人工智能学习对象的作者

人工智能学习对象的作者也不适合作为人工智能创作的主体。人工智能學习对象的作者被起草为违反工作分配原则的创作者。人工智能学习对象的作者可能是没有付出半点劳动却享有版权,我们没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拟制将未参与创作者视为作者。

3.人工智能系统的制造者和所有者

人工智能创建的主体应该是人工智能系统的制造商和所有者。一方面,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研究是一个漫长的时期,在研究过程中人工智能的创造者或所有者坚持不懈,投入大量时间和资金成本,最终使人工智能技术广泛运用,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完成具有实质性贡献,理应获得回报。[5]制造者和所有者付出了劳动、投入了金钱,应该得到回报。另一方面,创作可以被视为人工智能的演绎作品,因此属于制造商。制造商通过人工智能的所有权享有人工智能创建的所有权,从而成为版权主体。

三、小结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既定的法律产生了影响,也改变了人们对传统概念的理解。在鼓励知识进步与创新的大前提下,人工智能的创作物由于其独特性和创造性而成为作品,并且值得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伦理和法律的双重要求。

[ 参 考 文 献 ]

[1]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J].社会科学文摘,2017(12):76-78.

[2]杨晓楠,赫然.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法问题的思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1(05):7-12.

[3]熊琦.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J].知识产权,2017(3):3-8.

[4]王小夏,付强.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7(17):35.

[5]尹卫民.论人工智能作品的权利主体——兼评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J].科技与出版,2018(10):1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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