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

2019-08-13 08:53
教育界·上旬 2019年6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东东监护人

案例概要

一天下午,某幼儿园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家长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张老师闻声立即前去阻止,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两位小朋友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张老师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里还是非常生气,突然他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明明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评析

校园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尤其是幼儿园的儿童,自制力还未养成,对危险事物还不了解,或者是家长学校安全教育不到位,更容易发生意外。经常有家长临时有事不能准时接孩子放学的,如果孩子在学校出了事该由谁负责呢?以此案来看,事发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幼儿园老师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那么,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有法律人士指出: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该《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来看,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幼儿老师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幼儿老师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所以,幼儿老师和幼儿园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教育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和过错,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幼兒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幼儿东东的侵权责任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幼儿东东的监护人对明明进行了伤害赔偿。

专家建议,幼儿园应多进行幼儿之间的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早期性格和品德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们掌握合理解决矛盾、人际交往的初步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自己孩子的语言和行为,发现幼儿有不良的语言和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认真地说理教育;要定期举办家长培训班,让家长们了解和掌握教育孩子的理念、方法、技巧和策略;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的联系,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另外,家庭生活中也要避免争吵。“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这句话是有根据的,孩子在幼儿时期会有模仿行为。父母在孩子面前如果总是温文尔雅,有事情讲道理的形象,孩子遇到问题自然会选择温和而不是极端的方式,也更难以出现暴力倾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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