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作为法律证明制度的价值研究

2019-08-18 15:27梅元芝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公证价值

梅元芝

摘 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证制度是意向重要的信用保障法律制度,本文将从公证的性质及制度价值入手,对实现公证制度价值的改进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希望可以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公证;法律证明制度;价值

公證机构作为行使公证职能的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物的司法证明机构,是国家设置的专门性机构,只针对合情合法、真实有效的民事行为和相关活动给予证明和公证,因此该机构职能的有效发挥在维持社会秩序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公证的性质及其作为法律证明制度的价值

1.1公证的性质分析

目前,学术界关于公证的性质问题尚未形成统一论调,其中比较主要的观点有三:其一,公证为国家公权力。其二,公证是社会权力的体现。其三,公证不具有权力性质,而是一项法律证明服务,是法律的一种职能体现。而我国《公证法》则是从职能和义务的角度对公证的性质进行阐述,将其阐述为一种独立的法律职能和公共职能:首先,公证机构具有非政府性特征,其运行相对独立,公证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其次,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员在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不仅与律师职能存在差异,同时也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再次,公证具有公益性特征,公证机构主要针对的是司法领域内证明的特殊公共利益。

1.2公证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明制度的价值分析

如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公证制度在市场调节和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为司法机构辅助证明的价值也逐渐突显出来,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保证信用、促进公正环境的形成。在相对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公正有序的环境十分必要,同时良好的信用也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基础。就实践来看,保障信用的方式多种多样,如签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证明制度,公证机构具有权威性,其程序既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也获得其所提供的保障,基于此,公证制度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公平,提高信用度,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二,保障私权力,避免法律纠纷的出现。私有权力也属于公证制度的保障范畴之内,这样带来的好处就在于降低了社会民事关系纠纷发生的几率。在民事行为中,弱势一方可以借助公证制度的监督,并获得法律咨询、审查等方面的服务,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保障双方按照规定或是公证书中的条款行事,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由此可见,公证作为法律证明制度能够起到减少社会矛盾的作用。

其三,提供公正、可靠的证据依据。公证制度作为法律证明制度能够避免违约、延期、拖欠等现象的出现。公证是一项依法进行的证明活动,一旦其中一方出现违反行为,另一方完全可以根据公证制度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相应公证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强制另一方执行。

2公证价值实现遭遇的问题以及改进建议

2.1公证价值实现遭遇的问题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持续贯彻落实,我国法律体系也得到了持续的补充和完善,受此影响,我国公证制度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就实际情况来看,仍旧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立法缺失或是滞后。我国《公证法》在2006年才正式实施,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比存在严重滞后,目前,我国公证制度虽然已经具备清晰的框架,但在很多方面仍旧存在不足,如公证制度性质现今仍旧未能明确,导致公证机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同时,配套规定不完善,很多程序的申请渠道以及执行措施都未做出清晰规定。

其次,受到行政权的冲击和限制。随着我国《公证法》的不断修订,我国公证机构的法律地位虽然逐步明确,受行政机关的约束也在减小,但在实践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干预公证机构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由于很多事务的决定权都把我在司法行政部门手中,导致公证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成为行政部门的“下级部门”。

再次,司法排斥。公证是一种前置性、预防性的司法程序,而在我国,很多基层法院对公证制度都持有排斥态度,导致公证制度的价值难以得到充分发挥。一般情况下,法院认为只有其作出的判决裁决文书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通常对公证机构出具证书的合法性表示怀疑,在这样的情况下,很多债权人在公证之后,往往还需要向法院起诉才能获得强制执行。

2.2促进公证作为法律证明制度价值有效发挥的改进建议

首先,对公证立法进行补充完善。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证作为法律证明制度得到有效实现的根本,因此必须对公证相关的立法体系进行完善,尤其是法律法规中与公证文书效力相关的条款,为公证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提供充实的依据。就目前而言,公证依法实行还有一段不短的路要走,因此为了保障公民利益,应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公证的相关事项,并通过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强制性公证解决各类社会关系矛盾。

其次,保障公证的独立性。可以预见到,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公证机构以来行政机关的情况将一直存在,但应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提升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如此才能突出公证机构的中立性、服务性、公正性以及权威性,逐步确立公信力。

再次,对监督制度进行完善。为了保障相关机构能够严格按照我国《公证法》的相关内容进行整理、公证机构和工作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公证机构的责任严格的落实公正流程,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证法》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效力以及证据力,在确保我国公证事物处于法律监督的基础上,提升公证效率和质量。

最后,建立完善的公证失信惩戒制度。在法律领域,权力和责任存在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公证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在重视法律效力的同时,注重责任惩戒,避免权力被滥用的情况发生。对此,一方面要明确公证机构及人员负有的责任,同时构建失职惩戒制度,并对公证法律责任制度进行完善,为公证制度价值的实现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3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公证作为法律证明制度所体现出的价值将越来越大,为了保障这一价值的发挥,应针对现阶段我国公证立法滞后、实践缺位等问题,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为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1]施珂芸.我国公证制度的问题分析及其改革策略[D].华东政法大学,2014.

[2]张卫平.公证证明效力研究[J]. 法学研究,2011,33(01):9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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