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2019-08-18 15:27黄宏达于亚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

黄宏达 于亚楠

摘 要:网络购物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许多便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便是其中之一。本文此进行阐述,并对其法律规制提出建议,以期创建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网络经济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网络购物;格式条款;法律规制;消费者权益

一、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概述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则是指经营者以网络购物平台为媒介未与消费者协商而事先拟定的条款,消费者作为不利的一方只有两种选择:要么走开,要么接受,从中可以看出,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事实上即为一般合同格式条款在电子商务中的表现形式。

当前,格式条款被广泛运用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它的运用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然而也带来了诸多弊病。现实生活中,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不甚合理,商家往往故意含混其辞或用晦涩难懂的语句来表达条款内容,造成消费者难以理解或误解的后果,这些弊端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经营者丧失了许多潜在的交易机会,久而久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不利,因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的网络购物环境,对其订入网络购物合同规定一些条件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我国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成为了新兴的产业部门,然而相关立法却并没有跟上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目前尚没有专门关于网络购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立法,处理相关法律纠纷主要的依据还是《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把这些法律中涉及格式条款的法条电子商务领域中予以运用,显然是不合理、不准确的,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基于此,近年来我国加快了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进程。国务院办公厅在2005年1月8日颁布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同年4月1日又实施了明确电子数据及签名有效性的《电子签名法》[1]。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但是,这部法律并没有引起法律界人士的注意,没有被业界充分认识、理解和适用。此后,《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了网络经营者制定格式条款的条件。

目前,我国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除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电子签名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于格式条款都有相关规定,关于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了,但是这个体系非常不完善。由于我国条款的理论研究不够成熟和完善,缺乏与格式条款相关的专门立法,很多规定也不够科学,内容过于简单、浅显,没有涵蓋对格式条款所需要规范的全部内容。

三、完善我国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规制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从2005年开始施行,该法的内容主要涉及了以电子数据或其他电子通信手段形成的电子合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开始实施,是第二部涉及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但这些立法还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需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状况,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活动,以达到使网络购物有法可依的目的。

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状况,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活动,以达到使网络购物有法可依的目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的内容,明确经营者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明确提请消费者注意的程度,明确格式条款的生效要件;第二,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规定“冷静期制度,”即消费者在法定期间内,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就期间设置、费用负担及例外情形等问题做出规定;第三,规定“异常条款制度”,即对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极大损害的条款不能订入合同,即使订入合同也不能发生效力。

(二)行政规制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7条:“行政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管理和监督。”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规制进行规范:第一,加强行政机关对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监督,对消费者反映的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严重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条款勒令经营者限期改正,情况严重又不改正的可以依法取缔[2]。第二,可以由行政机关制定网络购物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范本,以供经营者参考。另外可以在国家及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针对网上购物格式条款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格式条款的审查监管[3]。第三,对于行业主管部门不合理的保护本行业内部企业利益的情况,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对其管理权限进行排除和限制,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三)司法规制

目前,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不够健全,造成部分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对于网上购物格式条款及电子商务认识不清,片面的作出有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判决,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规制。

第一,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先审查当事人争议的格式条款是否已订入网络购物合同中,对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格式条款认定为无效,就其它格式条款含有的对消费者不公平的内容予以规制。

第二,法院应当赋予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相应的自由,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合理的解释格式条款的自由,以便于法官平衡交易双方的利益。

第三,保持司法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司法机构与行政机构形成利益链条,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法研究报告——电子商务法论丛[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232.

[2]牟莹.浅析网络购物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08 (4):95.

[3]李欣.网络购物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研究[J].特区经济.2011,(7):44.

作者简介:

黄宏达(1994~ ),女,蒙古族,内蒙古呼伦贝尔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于亚楠(1995~ ),女,汉族,黑龙江哈尔滨人,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猜你喜欢
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网络购物
网络购物中格式条款的规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微商营销在大学生消费市场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社区智能快递寄存柜的现状及发展对策
从西方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政策看用户信息消费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