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仲裁程序中第三人的追加

2019-08-18 15:27王翔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第三人意思自治仲裁

王翔

摘 要:不论是诉讼案件或是仲裁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案件还涉及其他相关人,并且影响案件的事实审理和责任认定的情形。在诉讼案件中,案外人如果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该案外人便可作为第三人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此为诉讼第三人。“仲裁第三人”这一说法便是参照诉讼第三人的称谓而来,但我国《仲裁法》并没有确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也没有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规定,随着经济纠纷的复杂化,仲裁案件涉及“第三人”的情况越来越多。

关键词:意思自治;仲裁;第三人

一、问题由来

由于纠纷和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某一特定仲裁案件涉及的争议可能会和案外人产生利害关系,因此,仲裁第三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司法实践中,由于某些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并没有对仲裁第三人制度进行规定,且该案外人和案件当事人之间也没有仲裁协议,而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审理裁决权限来源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因此,在案外人没有和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没有选择该仲裁机构对其争议进行解决的情况下,即便案件审理涉及案外人并且该案外人可能在实质上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仲裁庭也不得将案外人追加进仲裁程序中,否则将违背案外人的意思自治。本案申请人意识到无法将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中可能面临不利后果,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寻求其他权利救济途径,表面上看似乎在该仲裁案件中处于下风,实则在今后的权利救济中及时把握住了主动权,并避免了如果仲裁申请没有得到支持,在继续主张权利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程序障碍。

二、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实践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在案外人没有和仲裁案件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案外人不得作为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即案外人或者当事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不会得到支持,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也无法主动追加第三人。当前的实践中,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仅在案外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签订了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方合乎法律规定。因第三人撤销仲裁裁决、第三人仲裁裁决执行异议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一)合法的实践:以当事人合意为基础追加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

我国已经有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将追加第三人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三)同一仲裁协议的案外人申请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加入审理的,是否接受,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四条  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

(一)无仲裁协议的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成为共同申请人、共同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的,须经案外人、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仲裁协议。是否接受案外人加入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广州仲裁委员会已经对追加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进行规定,明确了只能由当事人申请追加,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决定,而不能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主动追加。值得注意的是,追加的前提是要求第三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或者在申请加入之前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否则就是程序违法,仲裁裁决将面临撤销风险。

(二)违法的实践:将非合意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

非合意第三人是指没有和仲裁案件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本案中仲裁机构将非合意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不仅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降低了仲裁案件的保密性,更是违反了《仲裁法》的规定,法院对该仲裁裁决部分撤销是合理合法之举。

三、小结

对于仲裁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第三人这个问题,答案不是一概而论的,应分具体情况进行解答:

案外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有仲裁协议。若案外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在三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情况下,经任何一方申请,应当可以进入仲裁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还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是,该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于第三人制度进了规定,否则将面临程序违法的风险。另外一个问题在于,案外人和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是否可以主动追加第三人?笔者认为不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是其自由,是否主张权利是其自由,如何主张权利也是其自由,仲裁机构、仲裁庭均不得不当干预,在具体案件中,仲裁庭可以视情况予以释明,由当事人主动进行选择。

案外人和仲裁案件当事人没有仲裁协议。这种情形下,案外人不可进入仲裁程序,除非案外人、原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仲裁协议,并且受案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了第三人制度的前提下,第三人方可加入仲裁程序,且仲裁机构和仲裁庭不能主动将第三人追加进仲裁程序。

综上,只有在满足了第三人和當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有第三人制度的双重条件下,第三人方可经申请进入仲裁程序,目前在大多数仲裁机构处理的案件中,如果第三人与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追加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面临着障碍。针对这一现状,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纷争,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要及时评估案件审理情况,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与该案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而且案外人的加入会影响胜诉率,可以申请该案外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帮助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对于仲裁庭而言,案件经审查确实涉及案外人的实体利益时,如果仲裁案件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仲裁庭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果当事人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若仲裁规则规定了仲裁第三人制度制度,可以允许当事人根据仲裁规则之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如果仲裁规则没有规定仲裁第三人制度,且案外人掌握的证据不属于仲裁庭依职权自行收集的证据范围,仲裁庭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由当事人补充举证或者自行决定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第三,对于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该案外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可以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提供适当担保,执行法院才会裁定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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