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实务分析

2019-08-18 15:27袁媛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5期
关键词:瑕疵发展方向

摘 要:公证遗嘱是法定的遗嘱形式之一,遗嘱公证是一项重要的公证制度。作者结合工作实务经验,总结了当事人对公证遗嘱的误解,提炼出撰写遗嘱应注意的事项,分析了遗嘱公证在各公证处的现状,并对遗嘱公证的发展方向提出了多轨制的设想。

关键词:公证遗嘱;瑕疵;发展方向

一、公证遗嘱和遗嘱公证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法定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顾名思义,是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我国《公证法》第11条明确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公证遗嘱指的是一种遗嘱的形式,而遗嘱公证则是一种公证事项。公证遗嘱最大的特点应该是其法定的优先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实践中当事人对公证遗嘱的误解

笔者在接待当事人的过程中发现,很多咨询遗嘱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误解,认为办理遗嘱公证可以省去身后事。

有些家庭并没有纠纷,老人怕自己去世后,子女办理继承财产手续会繁杂,出于为儿女省事的想法,想办理遗嘱公证。他们认为遗嘱经过公证,在自己百年以后,遗嘱继承人就可以拿着遗嘱公证书直接去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过户。他们混淆了遗嘱和继承公证,这是不同的公证事项。

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由此可见,继承房产需要的是继承权公证书而不是遗嘱公证书。所以,办理遗嘱公证并不能省去身后事。

不过到了2016年,凭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房产不再是必要条件。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不动产继承不再需要强制进行公证。所以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废除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

实践中,虽然新法律的施行,但各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并未立即将法律落地。所以仅凭遗嘱公证书就办理不动产继承的想法,在一些地方并未实现。正确认识遗嘱的作用,才能正确的选择是否立遗嘱。

三、撰写遗嘱应注意的事项

不管是经公证的遗嘱,还是其他的法定遗嘱形式,为了使遗嘱能够顺利地使用,无争议的生效,笔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总结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要写立遗嘱的“年月日”。如果没写年、月、日,属于形式要件瑕疵,是否必然導致无效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判例。

(2)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写准确。实践中,出现过因房屋位置不准确,导致遗嘱不被房管部门接受的情况。

(3)夫妻遗嘱最好分开立。

(4)自书遗嘱尽量手写,不要打印。

(5)遗嘱中处分的必须是自己的财产。如果涉及共同财产,可以表述为“上述财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部分,以及我可能继承取得的部分,均由谁谁继承”。

(6)遗嘱中不要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7)遗嘱中要给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的人预留一定份额的财产。

(8)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成为见证人。

目前我国对遗嘱公证无效或被撤销的条件没有加以明确规定,遗嘱公证无效及被撤销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但司法经验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四、遗嘱公证的现状和发展方向

(一)遗嘱公证的现状

据统计,1991年至2013年,全国各公证机构国内遗嘱办证数量增加了约3.5倍。2013年,办理遗嘱公证最多的是广东省,达到24092件,全国人口最多的河南省仅办理了1778件。通过数据我们可以看到,遗嘱公证的数量逐年增加,但并不快速,笔者认为有多方面的原因:

1.承担责任大

相较于涉外公证而言,遗嘱公证费时费力,一旦做错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巨额损失。所以公证员在办理时非常谨慎。

2.收费低

全国大多数遗嘱公证的收费在每件400元以下。这个收费标准是根据17年前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由各地制定的。相较于律师按财产标的收取起草遗嘱的费用,公证收费实在是低廉。收费低,耗时长,责任大等因素,造成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热情不高的现状。

3.遗嘱内容简单

由于收费低、责任大等多种原因,实践中很多公证员不愿意费太多的精力在遗嘱的撰写上,各地公证处基本上采用三段式遗嘱。三段式遗嘱内容简单,继承,主要内容是:我是谁,我有什么财产,我去世以后财产给谁。

(二)遗嘱公证的发展方向

由于公证服务有一部分的公益性质,所以全国各地公证处在特定节日都会举办为老年人免费办遗嘱公证的活动。这本是一项为人民服务的好事,但是由于以上几个原因,具体执行时可能会遇到执行层面不够积极的问题,特别是在公证机构的性质由行政体制全面改为事业体制,合作制公证机构出现之后,考虑到生存问题,一些地方出现办理免费遗嘱需要等待较长时期的情况。

笔者认为减少老百姓的负担是好事,但是一味的免费未必是好事。简单粗暴式的免费可能会导致三段式遗嘱盛行,这种遗嘱虽然内容齐备,但是对于一些复杂的案情不能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鉴于此,笔者建议可以实行免费遗嘱和特需遗嘱并行,政府购买和公证机构免费并行,三段式免费遗嘱代书和收费复杂遗嘱代书并行等多种模式,给不同需求的当事人设定不同的公证遗嘱服务,以适应当事人多元化的需求。

参考文献:

[1]王亚明,公证遗嘱法律保护的若干问题探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01)

[2]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业务发展报告[J]中国公证,2015(04).

作者简介:

袁媛(1983.9~ ),女,满族,河南郑州人,硕士,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法律公证、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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