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探讨

2019-08-26 06:52郭玉香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立法知识产权大数据

郭玉香

摘 要:信息时代下,数据的类型越发多样,且规模十分巨大,大数据理念与大数据技术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应用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加,与之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与争端不断出现,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紧迫感更是越发增强。通过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想要通过立法进行相应知识产权保护也具有一定难度。本文将分析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难点,并就如何更好进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提出合理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立法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得到了广泛关注,特别是数据滥用等现象频发,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越发频繁的背景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刻不容缓[1]。在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上,立法是一个较为有效的途径,但立法本身需要一定时间周期,且大数据本身看不见、摸不到,与之相对应的技术也较为抽象且往往无法转化为实际的及时成果。现阶段,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紧迫感不断增加,鉴于此,探寻出更好进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路径十分必要和重要。

一、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概述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紧迫感不断增强,且随着大数据技术应用范围的不断增加,应用价值的越发鲜明,这种紧迫感也会不断凸显[2]。现阶段,社会上关于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忽视越发高涨,而立法保护无疑是最为有效的一种途径,其对于很多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争端的调节也具有重要意义。欧美在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力度一直较高,这与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有密切关联,国内想要对大数据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也要从立法建设层面入手。可以看出,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呼吁相关立法活动的开展,而立法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但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面临着很多挑战,特别是现实性制约因素的影响,这也是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整体进程十分缓慢的重要原因。

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难点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虽然刻不容缓,但系统性难度较高,一些难点性因素也一直在发挥着制约性影响。一方面,大数据技术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之中,且大数据领域内知识产权争端数量不断增加,相关立法活动在开展上需要保持同大数据应用间较高的一致性;另一方面,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较为牢靠,但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间具有明显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也要求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能与既有法律法规及制度相冲突。此外,国内缺乏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实际经验,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侵权标准细化等在操作上都有很大难度,这也影响到了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活动的开展。

三、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具体策略

(一)结合大数据应用与发展进行立法研究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应当同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间保持一致,立法活动的开展,以及具体法律法规的出现也要以促进大数据技术更好发展和大数据技术的更好应用为目标。正因如此,在立法层面首先要对大数据应用的主要领域,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基本形式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立法框架以及立法方向的确定。且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大数据应用与发展速度会不断增加,大数据应用与发展的趋势也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较好考量。借助在大数据应用与发展上进行科学的分析,并结合大数据应用与发展趋势进行立法尝试,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方向性会越发明确。而结合主要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争端进行立法尝试时,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的指导性功能也能够越发鲜明,这对于增加立法本身的意义与价值也有很大帮助。

(二)遵循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

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不能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冲突,因此,遵循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也成为了一个基本原则。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与制度对于创造性成果的保护力度十分巨大,但一些低质量的知识产权也不断出现。大数据知识产权在确定上不能过于盲目,相关标准也要更为严苛,特别是现阶段较为成熟的大数据技术,依托知识产权申报时间先后进行大数据知识产权明确的做法不能在沿用。参照以往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特点、状况与需求进行较好结合也十分必要。保障了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与既有法律法规不冲突的情形下,在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层面进行一些创新,特别是结合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难点进行立法层面的兼顾也能够增强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的实际有效性。

(三)借鉴国际上相关法律理念与经验

国内在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上应当对国际上相关法律理念与经验进行借鉴,特别是国内缺乏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经验时,借鉴国际上相关法律理念与经验的做法十分可行。例如,2016年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并基于《数据保护指令》进行了被遗忘权的确定,这也为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上也可以引入被遗忘权,但被遗忘权的引入也要结合国内大数据知識产权保护实际,确保被遗忘权的应用符合特定适用情景。国际上的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一般与《侵权责任法》有密切关联,国内也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尝试,使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立法能够更好指导大数据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争端的解决。

四、结语

国家层面需要给予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足够重视,并在科学分析相关难点性因素的基础上,积极从立法等角度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尝试。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技术会得到越发广泛的应用,且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因此,在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上增加各项投入,积极进行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从立法上给予持续性的支持,保障也显得越发必要。立法机关更是要具有前瞻性的进行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性立法,借此从根本上对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

参考文献:

[1]何隽.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立法:挑战与应对[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03):45-46.

[2]连丰,车晓蕾.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8(07):35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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