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章莹颖案看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2019-08-26 06:52江斌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克里斯滕森章莹颖沉默权

2017年6月9日,27岁的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分校交流学习期间,误上了一辆黑色轿车,自此失踪。2017年6月12日,美国警方根据监控录像记录对黑色轿车的车主,该校物理系博士生克里斯滕森展开现场盘查,6月15日,联邦调查局和警方将克里斯滕森带到警察局展开讯问,6月30日,联邦调查局宣布逮捕克里斯滕森。7月3日,举行了首次法庭聆讯。7月20日,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联邦地区法院正式以涉嫌绑架章莹颖的罪名起诉克里斯滕森。10月3日,联邦大陪审团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克里斯滕森。后经一再延后,一直到当地时间2019年6月11日,确定了7男5女的陪审员名单,由他们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6月12日,章莹颖案在伊利诺伊州皮奥利亚联邦法庭开启第一天定罪阶段的审理,在当天,该案检察官描述了章莹颖被害的残忍细节,被告律师承认被告杀死了章莹颖。陪审团在6月24日裁定,克里斯滕森绑架和谋杀章莹颖罪名成立。7月8日,案件进入量刑阶段,陪审团最后将进行匿名投票,以决定是判处被告死刑还是终身监禁。该案引发了海内外华人的极大关注,从被害人失踪至今已经过去了两年多的时间了,虽然被告已经认罪,但被害人的尸体仍然没有找到,而被告极有可能最终不能被判处死刑。一些国人甚至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效率产生极大的质疑,在这个案件当中可以看到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许多特征。

一、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犯罪嫌疑人在被害人失踪的三天后就被警方找到,但是至今两年多过去了,尽管犯罪嫌疑人已经当庭承认是自己杀害了被害人,但是拒不交代被害人的下落,而警方及法院似乎对此毫无办法,这里就体现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美国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来自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

而提到沉默权,不得不说的是“米兰达规则”,沉默权最初仅在审判阶段被适用,也就是当法官在询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无需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这被称为“审判沉默权”。而随着现代警察制度的确立,审判和侦查职能的分离,警察需要在案件被法官审理之前对案件进行侦查,需要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那么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权保持沉默?在上个世纪中期以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仅限于审判沉默权,而米兰达原则的确立,则正式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也可以享有沉默权。这是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Miranda v. Arizona)的案件中所确立下来的,故而被称为“米兰达规则”。米兰达在1963年劫持并强奸了一名18岁的女孩,随后警方找到了他,他也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并写了一份供认书,法院以此为证据以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米兰达在狱中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认为警察在审讯的过程中违反了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不得强迫被追诉人自己作证的规定,最终法院判米兰达胜诉。自此,美国联邦法院要求警察在审问犯人前都要先说上一段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可以拒绝回答任何问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将成为对你不利的呈堂证供。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辩护,如果你没钱聘请律师,我们将免费为你提供律师”。相信这样的话我们并不陌生,因为在许多美国包括香港的影视剧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警察在抓到犯罪嫌疑人后首先就会说这样的话。

可以說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对抗式诉讼模式的体现,其理论依据来自于对于人的个人尊严的尊重,认为这是个人生存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因为刑事诉讼可以被认为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抗争,相比较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而言,国家机关的权力强大,有必要对这些权力进行约束,以保障个人的权力。所以,沉默权可以看成是用于维持政府同个人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客观的需要。沉默权的引入一方面可以较好的保护犯罪嫌疑人身权利及人格尊严,避免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出现。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沉默权也给警察破案带来极大的阻碍,比如章莹颖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拒不交代犯罪过程,给联邦调查局和警方办案带来极大的困扰和不便。哪怕案件到了今天,在联邦调查局和警方已经掌握了大量的犯罪证据与事实,犯罪嫌疑人也已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仍然可以拒不交代被害人的尸体下落,使得一直想要带女儿回家的章家二老继续备受煎熬。

二、关于陪审团制度

在章莹颖案中,我们看到在2017年10月3日,美国联邦大陪审团正式决定以“绑架致死罪”起诉犯罪嫌疑人,而在2019年6月11日,确立了由7男5女构成的陪审员名单,由他们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制度。当然在美国,民事案件当中也允许适用陪审团。陪审团是需要满足一定要求的非专业人士,一般由选民名单或者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中挑选。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随着殖民地的扩展,陪审团制度也被传入美国,且陪审团制度在美国获得了更好的发展,形成了美国自己的特色。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体现了美国联邦宪法当中,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除一些特定情况下,公诉必须经由大陪审团起诉,否则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第七修正案规定在习惯法的诉讼中,当诉讼争议金额超过二十美元时,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受到保护。

美国的陪审团分为两类,第一类叫做大陪审团,由16-23人组成。大陪审团负责审查检察官提起的犯罪指控,审查相关的证据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第二类叫做小陪审团,小陪审团通常由6-12人组成,在刑事案件中负责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也即案件的事实部分。而在民事案件中,小陪审团决定原被告哪一方赢得诉讼。大陪审团出现在庭前审查阶段,而小陪审团则是在诉讼阶段。章莹颖案中,是由联邦大陪审团决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而小陪审团则决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是否适用死刑。

三、关于美国的死刑制度

死刑制度在美国是一个受到争议的话题,虽然目前美国一部分州仍然保留着死刑,但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却越来越少,比如章莹颖案中,需要全体陪审团成员一致同意适用死刑,被告才有可能被适用死刑。而从美国社会现实来看,这一可能性并不大,因为美国国内许多民众是反对死刑制度的,而陪审团正是民众的代表。

1967年美国联邦法院曾经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由于美国国内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以及一些保守派人士的極力反对,在1976年美国联邦法院又恢复了死刑制度。但其后,美国联邦法院对死刑的适用和范围进行了限制。比如在1977年,库克诉佐治亚州案中(Coker v. Georgia),联邦最高法院裁决对于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中,被害人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对于被告施以死刑是违反宪法的。在其后埃蒙德诉佛罗里达州案(Enmund v. Florida)以及提森诉亚利桑那州(Tison v. Arizona)案中,对于在发生死亡的重罪当中,被告对于杀人并没有意图,或者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告并没有对死亡表现出完全的冷漠,法院裁定在这种情况下针对被告适用死刑是违反宪法的。联邦最高法院还确立了针对精神病患者、智力发育迟缓的人、以及在犯罪时不满18岁的青少年执行死刑是违反宪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在这里法院所进行的违宪审查并不是针对死刑本身是否违反宪法来进行的,而更多的是针对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规定“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刑罚”来进行的审查,也就是说在这些案件中,法官要确立的死刑的适用是否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表明是因为死刑立法的不完善导致了死刑的不公正适用与任意性适用。

因为美国有两套法律体系,联邦法律体系和州法律体系,目前,美国已有19个法域废除了死刑,但是仍然有34个法域仍然保留着死刑制度,可以说并不是绝大多数州已经废除了死刑,章莹颖案所在州伊利诺伊州已经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但是因为案件是在美国联邦法院进行审理,所以仍然有对被告适用死刑的可能。该案目前陪审团已经认定被告克里斯滕森绑架和谋杀罪名成立,下一步就是要由陪审团来裁定是否适用死刑,但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如果要适用死刑的话需陪审团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只要12个陪审员中的任何一个反对就无法对被告适用死刑,而只能是终身监禁。所以章莹颖案被告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其实并不大,而即便是被告真的被判处死刑,距离死刑的执行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作者简介:

江斌,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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