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内涵分析

2019-08-26 06:52赵学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6期
关键词:种类原则

赵学奎

摘 要: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法中所研究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的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自实施以来,为治安的稳定也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内涵进行深入分析,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完善提供足够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行政法中所研究的一项比较重要的处罚,它是行政处罚的比较重要的一个部分。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运用比较广泛,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一项处罚规定。要想了解什么是治安处罚,就必须要理解它的内涵,也就是他的概念和特征。对于治安管理处罚的概念虽然学术界有些不同,但是一般认为,扰乱公共安全、妨害公共秩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对社会的安定,公共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尚且不构成犯罪,不能用刑法来进行处罚的情况,满足上述的情形,由公安机关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的目的是维护治安,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就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或手段,我国的治安管理规定了以下几种方式:

1.警告

警告,从字面意思来理解就是严厉的训斥,对行为人严厉的批评。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最轻微的一种方式。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进行的一种严厉的谴责和告诫。是一种较为正式的处罚,通常是以书面的形式来出现。虽然处罚程度比较轻微,但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适用的对象是违反了治安管理,但是危害结果比较的轻微,并不需要进行一个比较严重的处罚,其目的是对行为人进行批评和教育,让其以后不再犯类似性的错误。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适合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的情形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罚款

罚款是治安处罚中的财产罚的一种。当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时,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要求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上处罚金,这也是一种不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方式,没有对人身进行处罚,仅仅是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能做出罚款的处罚。数额较大的罚款金额做出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只能做出5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当场做出的简易处罚决定,最多只能做出200元以下的罚款。罚款做出的罚款金额和罚款程序都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罚款和罚金是一对较容易混淆的概念。罚金是一种刑事处罚,是当行为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时候才适用的处罚方式,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来做出的。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的处罚方式。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行为人做出的。罚款的处罚程度要比罚金较轻。

3.行政拘留

这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是当行为人做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对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这种处罚方式是对行为人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对自然人来说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方式。它是当行为人做出的违法行为,靠警告或者罚款不足以对行为人做出惩罚时而适用的一种较为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行政拘留只能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能做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是没有资格对行为人做出行政拘留的决定的。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是指行为人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撤销或者终止行为人从事某种需要特定许可证的行业资格或者权利。这是一种限制资格的行政处罚方式,目前我国有部分行业需要有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才可以合法经营。例如:经营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等。

三、處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即无论做出什么样的处罚决定都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我国宪法规定我国要实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行政法的六大基本原则中最基本罪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行政原则。依法行政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法律优先,一个是法律保留。法律优先是指行政机关在立法方面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走法律规定的程序。法律保留是指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的行政法规就不能做出规定。除非有法律的授权。在行政执法方面也是如此,必须严格法律的程序和法律的规则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公安机关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来主观臆断,只能完全依照法律来处理违法的主体。当然,法律规定有例外的情况的或者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除外。

1.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

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是指行为人做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公安机关要根据他们所做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性给予公正的处理。要做到处罚的力度和所犯行为的过错性大体一致。这方面有点类似于刑法中所讲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做出的决定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来。只能考虑相关因素,不能去考虑不相关的因素。切实保护好行为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将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了宪法,也体现了我国对于人权的重视和保护。宪法是行政法的上位法,任何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尊重和保护人权是指,无论行为人做出什么样的违法事件,他们首先是一个人,一个人就有作为人应该有的权利。不能够受到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对待。触犯刑法的人尚且有人权的存在,更何况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于行为人不能够公平的对待,致使他们的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国家对人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政府就是为人民服务的,他们要让人们感受到政府的温暖,感受到他们受到政府公平的对待,也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支持政府,让社会安定、和谐。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一部法规都有其存在的目的也就是意义,有的是为了惩罚犯罪有的是为了预防犯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目的就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教育是最主要的目的,惩罚相对于教育来说是一种手段。惩罚是为了让行为人记住,做出为法定的行为就要付出法律的代价。教育是为了让行为人知道以后不能再做违法的行为,每一个人都应该为社会的安定,公共秩序的安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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