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实审流程中涉及申请人修改的单一性判定

2019-08-27 08:32罗扬杨勰
经营者 2019年13期

罗扬 杨勰

摘 要 本文基于专利审查实践,结合实际案例,对实审流程中涉及申请人修改的单一性判断问题进行了讨论。分别讨论了涉及“不同类型的独权”“独权与假从权”和“独权不具备创造性”情况下的单一性判断方法,提出在不同的记载情况下,严格遵从“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的审查方式,对于在审查实践中提高审查效率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 单一性 独立权利要求 特定技术特征

一、引言

单一性法条是保证审查效率、保证申请人的付出与收益相匹配的重要法律条款,因此,在审查实践中准确判断单一性,对提高审查效能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注意到,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审查员对于单一性的判断仍然存在理解不充分、逻辑不清晰等问题,因此,本文从专利法出发,结合实际案例,针对实审流程中的检索前、检索后、申请人修改等阶段进行单一性分析讨论,以期帮助审查员加深理解、提高效率。

二、单一性基本概念和审查方法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但是,“总的发明构思”表述较为宽泛,《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34条对“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进行了解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件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由此可见,单一性审查是以特定技术特征为依据、以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对象进行的。

三、单一性判定的案例分析

单一性的审查对象为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包括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定、不同类独立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定以及从属权利要求的单一性判定。

本案例涉及一种等速万向节的密封结构、组装方法及辅助工具,原始申请文件具有4组独立权利要求:

独权1:一种等速万向节,设置有内密封罩,外防尘罩的边缘扣入筒体凹槽。

独权2(假从权):所述等速万向节的组装方法,包括安装内密封罩以及将外防尘罩的边缘扣入筒体凹槽等步骤。

独权3(假从权):一种用于等速万向节外防尘罩的安装工具,其从轴向压紧外防尘罩,具有缓冲弹簧,可缓冲对外防尘罩的安装冲击力以避免其被损坏。

独权4(假从权):一种用于等速万向节外防尘罩的收口工具,具有环形凸唇,环形凸唇在锥形套的挤压下将外防尘罩的边缘挤压扣入筒体凹槽内。

(一)检索前的单一性判定

前述权利要求2~4实质上为独立权利要求,下面进行技术特征分析:

(1)外防尘罩、轴向压紧:独权1~4;(2)内密封罩:独权1~2;(3)利用弹簧缓冲对外防尘罩的冲击力:独权3;(4)外防尘罩的边缘扣入筒体凹槽:独权1、2、4。

可以看出,所有独权均涉及技术特征(1),但等速万向节具有外防尘罩和外防尘罩从轴向压紧安装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技术特征(2)~(4)均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因为独权1、2、4均具有技术特征(4),因此三者之间不属于“明显不具有单一性”,而独权3对现有等速万向节及其安装工具的贡献在于技术特征(3),因此,独权3与其他独权之间明显不具有单一性。

(二)检索后的单一性判定

通过检索,获得对比文件1(D1),公开了内密封罩的等速万向节;对比文件2(D2),其公开了外防尘罩的边缘扣入筒体凹槽以防止脱落。独权1、2的技术方案在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的情况下不具有创造性,独权3与其他独权之间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独权1、2分别与独权4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独权1和独权2及其从属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独权3与独权4分别与独权1、2之间不具有单一性。

(三)申请人的一通答复及单一性判定

申请人将独权1、2及其从权合并为新的独权1′:“一种等速万向节的安装方法”,限定“使用辅助工具对外防尘罩进行安装和收口”,并将原独权3、4的主题名称修改为与独权1′一致,其原技术特征作为附加技术特征进行限定,形成从权1′和从权2′。

内密封罩和外防尘罩收口的安装方式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在此基础上,简单限定使用辅助工具不具有创造性。下面进行特定技术特征分析:

独权1′:无创造性,无特定技术特征。

从权1′:有创造性,特定技术特征为“使用具有弹簧缓冲的工具进行安装”。

从权2′:有创造性,特定技术特征为“使用锥形套和凸唇的工具进行收口”。

在獨权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两个从权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基于对比文件1、2,针对申请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新的独权不具备创造性,其两个从权之间不具有单一性。同时,考虑到如果申请人将独权1′删除,基于从权1′和从权2′的技术方案分别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仍然不具有单一性,将导致审查程序延长,故将该问题作为“提醒”写入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四)申请人的二通答复及单一性判定

申请人在答复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将从权1′和从权2′的技术特征全部补入独权1′中,形成新的独权1〞,此时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再存在单一性问题,该申请得到授权。

四、结语

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授权后并不会给公众利益带来直接损害,针对单一性的审查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灵活性,审查员可以根据专利申请的实际情况,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审查员可以放松对单一性问题的审查标准。虽然不同的审查方法有不同的逻辑,但他们都具有同样的法律基础。审查员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应注意认真思考具体采取的审查方法的逻辑与法条逻辑是否相符,避免落入思维误区,造成针对单一性问题的错误判断。

(作者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