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平台法律责任分析及完善建议

2019-08-30 07:35朱秋泓
山东青年 2019年6期

朱秋泓

摘 要:外卖平台作为互联网时代与实体餐饮行业结合的产物,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中国的外卖平台自2011年产生以来,一直保持高速发展的趋势。2015年,我国外卖平台销售额超过400亿元,三年之后,该数额又翻新五倍。当前我国外卖平台用户规模已经接近两亿人口,保守估计,外卖市场交易额现已占据餐饮行业的10%。与网络餐饮平台相对的是外卖平台立法滞后的问题。央视315晚会上曾爆出“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具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我国随后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修改部分条款,以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食品安全。当前立法还应明确外卖平台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形式,制定出较为完整的外卖平台运营监管体系。

关键词:外卖平台;不真正连带责任;居间合同

一、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现状分析

据调查,我国有将近90%的人群曾经使用过外卖平台点餐,有70%的人在点外卖时遇到过食品安全问题。当前我国外卖平台市场几乎被饿了么、美團、百度等外卖平台垄断。2016年,央视315晚会曾经曝光饿了么商家涉嫌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通过外卖平台提供的商家图片,根本无法想到这些网络店铺并没有实体店,那些光鲜亮丽的食品图片甚至可能是从苍蝇乱飞的作坊当中生产出来的。不良商家往往属于无证经营,且食品大多使用地沟油生产。但令人震惊的是,即便饿了么曾经被爆有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但随着外卖平台的不断发展,饿了么并未受到严厉处罚,至今仅被行政处罚15万元。与之相类似的还有百度外卖平台事件,北京市曾检查出16家百度外卖违法商家,案涉商家采用过期食材,均无相关牌照。根据调查视频,商家甚至出现手抓菜品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并不仅存在于个别地区,据《新京报》的统计,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餐馆广泛分布于我国各大城市,其中包括上海、杭州、苏州等一线城市。

此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与外卖平台对商家监管不力、我国的相关立法缺失是不可分离的。当前,我国并没有直接涉及外卖平台的立法。由于外卖平台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及食品安全等问题,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条文对此予以规定,但涉及到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也仅能从这些较为零散的法律条文中找到依据。但这类条文的规定具有模糊性,往往不能够针对性地解决外卖平台的的相关问题。比如,《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所规制的主体为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并要求其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相关资质,但是实践中外卖平台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尚未明确。再比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外卖平台本身就属于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是否还可以认定为属于“利用网络”侵权就难以断言了。由此看来,因为监管的不完善和立法解释的缺陷,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

二、外卖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种类研究

(一)外卖平台法律主体地位探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外卖平台在我国可以将其粗略被认定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根据2016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是服务提供方,也可以认定成是纯粹的交易场所,虽然其与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均有合同关系,但与两者之间不产生直接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仅能够向销售者追偿,不能够向平台本身主张赔偿。

这一规定不完全适用于外卖平台。外卖平台与其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同,不仅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也与消费者人身安全紧密联系,因此,理论上外卖平台应当承担更为严格的责任。如果外卖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可能导致消费者无法追偿的情况。互联网信息并不具有完全意义的对等性,消费者固然可以从外卖平台获取店家相关信息,但由于外卖平台懈于履行审核义务,往往不能够确保商家信息真实、合法,加上对于不法商家来说隐匿地址十分容易,即便消费者获取相关信息,也不代表着能够找到商家进行追偿。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来说,应当选择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式来设定外卖平台的责任。因此,将外卖平台认定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暂不可取。

(二)外卖平台法定义务探讨

尽管将外卖平台直接认定成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并不可取,但在明确外卖平法定义务的方面,可以参照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予以认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对外卖平台设定了严格的资质审查义务,这是与互联网特性所契合的。互联网时代信息具有极大的不对等性,消费者所获取信息极易偏离事实。而外卖平台的中介性质又决定了其对信息对称的要求性较高,因为只有确保消费者所获取信息与商家的真实信息相符合,外卖平台才能够履行其与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义务。虽然现状之下外卖平台更多与商家联合,使得消费者处于信息天平上的弱势地位,但是这并不妨碍外卖平台本身应当保持两者信息的对等性。

外卖平台的产生给信息不对称提供了可能与便利,且这种信息不对称是难以消除的。在实体店当中,顾客可以通过亲自体验的方式来确保获取信息的真实性,但一旦采用外卖平台订餐,这种信息的真实性就一定得到不同程度的削减,可能体现在描述的局限性上,也可能体现在对于商家信息的刻意美化。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外卖是在外卖平台上订的,平台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那么平台当然有义务增强信息的透明度,来保障所售外卖的安全、真实和合法性。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列举了外卖平台的及时报告义务与停止交易义务。及时制止的条件是食品提供方有违法行为,停止交易的前提是商家有严重违法行为。对于外卖平台来说,其能够尽到的义务限于审核商家资质,而并非实地考察商家是否具有获取此资质的资格以及商家是否有违规操作等涉嫌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行为。倘若外卖平台履行资质审核以外的其他义务,那么此义务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将会出现重合。因此,外卖平台在发现商家有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至于是否决定吊销不法商家的营业执照,职权依然掌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手中。而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由于其已经严重侵犯到合同的相对方的具体权利,严重阻碍消费者与外卖平台之间合同的履行,因此外卖平台应当停止相关服务。

(三)外卖平台承担责任的种类

结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外卖平台来说,应当与商家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极特殊情况下可能承担连带责任。商家与外卖平台基于不同的合同内容对于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并因其中一个债务人的履行使得全体债务归于消灭,满足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基本条件。

三、外卖平台相关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外賣平台先行赔付制度

随着饿了么、百度外卖等被曝光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这些平台先后设置了先行赔付制度,规定因平台上商家提供食品不符合要求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用户可以通过外卖平台先行赔付。但这种先行赔付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暂不具有良好的可操作性,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不仅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还可以主张十倍赔偿。但先行赔付制度仅仅是赔偿损失,但不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垫付。对外卖平台来说,严格执行资格审查是根本,完善先行赔付制度是保障。

(二)完善外卖平台法律法规

食品安全不仅对于外卖平台有严格要求,对于政府部门、商家甚至消费者也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即便外卖平台食品安全问题需要靠平台严格监管和实体餐饮行业自律才能得以解决,但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也是不可替代的。当前立法应当着重解释相关部门法律中的个别条款以明确政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义务。比如,《食品安全法》当中规定外卖平台有即时报告的义务,但在向相关部门履行报告义务之后,政府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处理非法经营商家也是需要及时明确的。

四、结语

外卖平台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业自律性不够与监管力度不足。但这并非无法解决,通过法律解释明确各主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中承担的法律责任,注重外卖平台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合作,就能够促进行业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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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