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无证照的废旧采砂船酿成大祸

2019-09-09 06:11
方圆 2019年15期
关键词:采砂船吕某陈明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检察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王克理等4人涉嫌非法采矿及王克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一案,在潘集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潘集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克理、王克新兄弟二人共同出资26万元购买一艘旧的12寸(泵尺寸)清淤船,2017年4月二人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艘18寸(泵尺寸)的采砂船。为牟取暴利,王克理、王克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被告人丁士超、王新成等人操作采砂船,于2016年、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多次非法采砂共1.296万吨,并全部出售给陈明(淮南市潘集区河道局水政股原股长、区打击淮河非法采砂办公室原成员,另案处理),总计得款45.2万元。王克理、王克新伙同丁士超、王新成为实施非法采砂的犯罪行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淮河淮南段非法采砂,并向陈明行贿,通过陈明通风报信来逃避查处。该集团私挖滥采河砂的行为,破坏了淮河流域整体生态环境,破坏河道原有形态,对河床及堤防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王克理等4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另外还指控,2017年11月,王克理购买一艘无证照的废旧采砂船,欲在淮河流域进行非法采砂作业,并聘用无船舶操作资质的吕某等3人在船上工作。2018年1月28日,经王克理安排,吕某3人操作该采砂船驶至八公山区钱湖码头附近时,吕某不慎落水溺亡。经调查认定,船舶所有人王克理未按照船舶檢验管理规定,擅自使用报废船舶改造船舶;未按照船员管理规定,聘用无资质人员上船操作,忽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在未满足安全航行条件下进行航行,遇到紧急情况应急处置不当,应当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王克理的刑事责任。潘集区检察院同时对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陈明5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克理、王克新、丁士超、王新成4人赔偿因非法采砂给国家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45.2万元;判令包括陈明在内的5名被告人承担因非法采砂所产生的淮河生态修复费用383.86万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法庭将择日宣判。(文:吴贻伙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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