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对我国生态文明城市建设的影响

2019-09-09 19:27王凤毓范钰彬赵新月刘伟
环境与发展 2019年7期
关键词:发达国家

王凤毓 范钰彬 赵新月 刘伟

摘要:随着城市生活垃圾量日益增长,人们逐渐重视垃圾资源化问题。发达国家依靠着各自完备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扩大了垃圾资源利用率,建立其自身循环型生态经济网。我国通过对发达国家经验的学习、借鉴,不断探索着适合我国国情的垃圾处理道路,为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提供助力。本文通过分析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产生的影响,寻求适合我国的垃圾分类方法。

关键词:发达国家;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生态文明城市建设

中图分类号:X1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72X(2019)07-0-02

Abstract:With the increasing amount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people gradually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 of garbage recycling.Developed countries rely on their own complete wast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to expand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waste resources and firmly establish their own recycling ecological economic network.Through learning from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Chinese experts are constantly exploring the waste disposal road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so as to provide assist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ies.This paper analyses the impact of wast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 in developed countrie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ly civilized cities in China,and seeks suitable waste classification methods for China.

Key words:Developed countries;Garbage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system;Ecological and civilized city construction

1 發达国家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1.1 日本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日本作为世界垃圾分类的成功典范,通过多年的摸索和实践已经形成公民认同、法律齐备、政策到位、社会全方位参与的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其垃圾分类管理的治理机制是以公民参与的动态系统为中心,并加以法律制约、宣传教育、监督惩罚与扶持激励机制共同作用于这个系统,从不同的方面促使公民与公民团体发挥能动作用[1],充分体现了环境善治的特点。首先,日本垃圾管理体系责任明确是日本垃圾分类管理成功的基础[2]。日本对企业责任、销售者和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应履行的责任分别进行了规定,如《废物处理法》《家用电器回收法》《建筑及材料回收法》《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等等[3]。其次,使大众参与垃圾分类回收是垃圾分类必备条件,而日本对其民众从孩童时期起就开始了垃圾分类的教育,从小养成垃圾分类及处理的好习惯,这也是日本垃圾回收利用顺利实施的主要原因。

1.2 瑞典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瑞典的垃圾回收利用率一直居全球领先水平,瑞典环境部管理居民生活垃圾以能源化、资源化为重要导向,其中再利用、减量化是最终目标[2]。其回收制度大致分为三步:消费者对垃圾进行清洗并且分类并运送到收集中心,然后由专门垃圾收集服务人员将分类好的垃圾运送到区域中心进行回收利用,未被回收的垃圾则会进行焚烧或者再生利用,最后剩下的垃圾才以填埋的方式解决 [4] 。

瑞典垃圾分类中首创生产者责任制度,引导企业负责从产品生产到处理的一条龙[5]服务。产品生产前就对生产商提出要求:销售产品前,必须有完善的回收处理流程和设备,并在产品的说明上详细标注如何在使用后回收产品。这在另外一个角度完善了垃圾分类体系。

1.3 发达国家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经验

1.3.1 详尽的法律管理系统

详尽的法律管理系统对一个国家的垃圾分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瑞典的垃圾分类都拥有详尽的法律条约规定,可充分利用经济、法律、社会和行政手段促进垃圾分类的开展,改变仅由政府独立承担责任的局面,实现了极高的公众参与度。从而达成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的良好合作关系。同时,严格的法律也为垃圾分类的进行提供了保障[6]。对于不按制度进行垃圾倾倒回收等问题有着很严明的惩罚制度,如罚款,甚至有的则实行“连坐”制度,若社区内一人不按规定倾倒,全社区住户都需要多收费。使人们在主动与强制间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1.3.2 深入人心宣传管理系统

对于垃圾分类的管理,深入人心的宣传管理系统也是不可或缺的。不仅日本在垃圾分类方面对儿童从小就进行教育,瑞典也是用一代人的时间普及垃圾分类[5]:他们率先把垃圾分类这一概念引入小学,教育孩子如何进行垃圾分类,再通过孩子告诉大人,彼此促进监督,使得垃圾分类的观念能影响一代又一代人。宣传管理系统在面向其国人的基础上,也面向着国际大众。日本的旅馆中有用日语、英语、汉语、韩语等不同国家语言翻译出的垃圾分类介绍图,且在其官网上也能查到针对不同垃圾如何分类投放的引导信息。

1.3.3 人性化的分类管理体系

人性化的分类管理体系是对垃圾分类管理体系的查缺补漏。首先,日本对独居老年人和仅有老年人构成的家庭及住有残疾人的家庭提供免费上门回收垃圾服务。这样的服务制度在给予行动不便人士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提高了公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使“强制垃圾分类”更容易深入人心。再者,信息的公开化也是人性化中的一种,信息公开不仅可以提高公众参与度,也可以表现出国家政府对其的信任程度。

2 我国部分城市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2.1 我国创文明城市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完善有效的垃圾分类体系的现状,于2000年6月,建设部选定北京、上海、广州等8个城市作为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进行垃圾分类收集的尝试和探索,10多年来,又有许多城市加入,但收效甚微。在文明城市评选条件中,除政治、经济等,环境方面占了很大比重,内容涵盖大气、水、噪声、污染物排放、绿化覆盖率等多项指标要求[7]。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大计,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内容”,故而垃圾分类势在必行。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89年12月26日實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国务院1992年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2007年4月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可以看出我国相关法律管理体系也正逐步完善。

2.2 我国部分城市垃圾分类现状

2.2.1 威海垃圾分类处理现状

威海作为沿海城市及旅游热门城市,除生活垃圾外主要是水产品垃圾。为此,威海提出了《关于推行垃圾分类收集处理的意见》,内容包括:加大垃圾分类宣传力度,从孩童做起,带动家长参与,调动全市民积极性[8];设立分类垃圾桶;加强媒体宣传;提供免费的分类回收垃圾袋,社区由专人监管,赏罚分明。

2.2.2 上海垃圾分类处理现状

上海垃圾分类试点覆盖广泛,且仍在不断扩大范围。垃圾分类期间强有力的宣传活动的开展极大地调动了市民对生活垃圾分类减量的知晓度,认同度以及参与度,使得“垃圾要分类,资源不浪费”观念深入人心。上海针对垃圾分类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管理办法》,垃圾分类工作与废品回收工作相结合,设置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点的管理员兼顾废品回收人员,所回收废品贵管理员所有,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提高垃圾分类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

2.3 我国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的问题

2.3.1 宣传力度不够,垃圾分类观念未深入人心

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对于垃圾分类或环境保护的理念从幼童时期开始,并是持续一生的行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范围,并能影响身边的人及下一代,调动人民群众对于垃圾回收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借助媒体、广告进行宣传,提高公民对垃圾分类的认知度以及参与度。垃圾分类收集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方能实现,而民众由于个人短视性和对垃圾分类收集的认知程度不够,往往更倾向于短期的、可实现的个人利益,基于习惯而混合投放垃圾。我国目前的生活垃圾丢弃处于“自愿”阶段,没有相对的奖惩制度,这也就不能更好地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美国的垃圾丢弃收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制性制止了人们乱丢垃圾的行为,从根源减少了垃圾的排放。

2.3.2 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技术支持

明确且严厉的法律法规是推行垃圾分类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的关于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垃圾分类进程不可一蹴而就,应当从实际出发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性存在的差异,设立适合且有效的垃圾分类处理办法。我们的法律体系相对仍旧不健全,需要更多环境保护工作者来修改和补充。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对环境问题进行责任仲裁,群众也能做到有法必依,对我国环境及社会的关系能有一个更准确的定位。除法律体系外,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重视性并不够。执法人员虽经过培训,但专业性并不强,这也为我国的环境治理问题增加了难度。

2.3.3 垃圾分类收集配套处理装备落后

我国许多地区在垃圾分类处理问题上投入资金明显不足,垃圾处理仍停留在简易收运阶段。许多市民抱怨自己垃圾分类没有意义,在家里分类后的垃圾出去又被混在一起,挫伤了居民垃圾分类的积极性。绝大部分住宅区垃圾分类处理箱形同虚设,混装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

3 总结

3.1 法律完备是实行垃圾分类的基础

在日本和瑞典的垃圾分类管理体系中,都有具体、完备的垃圾分类法律体系为其提供坚实的基础。我国也有关于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的颁布,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需要改变政府独自承担的现状,用全面的法律体系将政府、企业、公众紧密联系起来,充分调动社会的各个成分,建立起垃圾分类的统一战线,才能为我国打好垃圾分类的基础。

3.2 宣传是实行垃圾分类的源推动力

传播、宣扬垃圾需要分类、如何分类是推进落实其相关法律的重要步骤。日本在对其民众从孩童时期起就开始了对垃圾分类的教育,瑞典也曾经用一代人的时间去塑造垃圾分类的社会框架。可见我们必须通过长期、持久且系统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一切宣传媒介,对市民进行有效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使得全民从觉悟上苏醒,明白民众本身是垃圾的主要产生者,亦是垃圾分类的重要得益者。提高全民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才可以快速有效的使垃圾分类步入正轨。

垃圾分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以创文标准为基本标准,在制定相关法律体系的同时,加速提高全民垃圾分类回收意识,并加以经济上的投入,以全民参与的形式才能真正做到建设生态文明城市。

参考文献

[1]吕维霞,杜娟.日本垃圾分类管理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55(01):39-53.

[2]陈敏佳,李欢欢,曹妍,邱礼生.日本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成功经验分析[J].智库时代,2018,(51),149-150+152.

[3]日本环境厅.环境白书[M].东京:ぎょうせい株式会社,2000:103-104.

[4]张淑萍,Jenny, st rm. 瑞典居民生活垃圾管理的经验与创新[J].中国农村科技,2015(10):74-76.

[5]高广阔,魏志杰.瑞典垃圾分类成就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J].物流工程与管理,2016,38(9):97-100.

[6]孙新军.对东京垃圾处理精细化的调查与思考[J].城市管理与科技,2018,v.20(04):8-13.

[7]陈灏.我国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途径分析.现代商贸工业 2019,40(07).

[8]钱京.威海市垃圾分类收集及资源处置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13.

收稿日期:2019-05-06

项目资助:由天津市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1813663017。

作者简介:王凤毓(1998-),女,汉族,环境科学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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