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9-09-10 23:22张珂
青年生活 2019年23期
关键词:知情权

张珂

摘要:现行制度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根据现有法律不能够查询,离婚率逐年升高,亟需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趋于多元。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确立了夫妻共同財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建立并不会造成对婚姻的不合理干预,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并不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告知义务;查询权利

引言

由于缺乏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夫妻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使得另一方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在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顺应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潮流,但是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可能存在侵犯一方个人隐私的问题,也有人担心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提出会削弱夫妻感情,但是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完善的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来解决。

一、现行制度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存款根据现有法律不能够查询

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8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在金融机构的款项;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不能向银行提出查询另一方的存款的要求。虽然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如果怀疑另一方隐瞒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法院到银行进行账户查询,但是已经提起离婚诉讼说明夫妻婚姻出现问题,一方极有可能在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将银行存款转移,离婚诉讼期间再申请法院查询银行存款为时已晚。使得夫妻共同财产更加透明化,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

二、离婚率逐年升高,亟需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上升态势,主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妇女地位的显著提升以及婚姻观念的日益开明,人们对婚姻生活品质的要求不断提高,有的当事人通过离婚等方式开始全新的生活。离婚率升高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增多,因为夫妻一方隐瞒婚内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的要求再次分割被隐瞒财产的案件也增加,不仅大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大大浪费了司法资源,因此亟需建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增加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透明度。

三、夫妻共同财产结构趋于多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财产的结构由单一趋向多元,包括彩票、现金、银行存款,股票、金融债券、理财产品、理财保险、公司股权、期权、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一旦离婚,财产争议标的可能达到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亿元。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掌控权并不平等,而不掌握财产的一方由于对夫妻共同财产不知情,在离婚诉讼中分割财产时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婚内夫妻财产知情权法定化,首先有利于保护夫妻双方平等的财产权。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必须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促进两性地位平等。从婚姻本身看,夫妻共组家庭,在婚姻关系中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相互尊重,婚姻才能获得成功与美满。其次是顺应夫妻财产制度立法潮流。婚后共有财产知情权的落实,既体现了婚姻伦理性,适应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又满足了中国百姓传统婚姻心理需求。再者从司法审判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和个人财产界限来看,既可使婚姻当事人明确财产权益的范围,又可使司法裁决夫妻财产权益争议有明确法律依据以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效率。

在部分婚姻家庭中,一方将共同财产据为己有并私自支配,这往往在离婚诉讼中表现为伪造债务证据,转移、变卖、藏匿财产等。另一方却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共同财产存在,离婚财产分割对共同财产不知情一方极为不利。确立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可以大大增加财产的透明度,进而加大离婚成本,降低离婚率。此外,当女方能清楚了解男方财产去向时,无疑增加了男方婚外恋并转移财产的难度。因此,规定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婚外恋。

四、构建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可行性

(一)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确立了夫妻共同财产制。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的基础,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重要保障。其次,我国新《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明确了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而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是必须有平等的知情权,也正是由于有了平等的处理权,才能够使知情权得到制度基础的支持。再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知情权并不违背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循公序良俗和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原则。

(二)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的建立并不会造成对婚姻的不合理干预

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并不会造成对婚姻的过度干预。首先,这一制度建立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之上,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知情权,是以法律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夫妻享有知道共同财产状况的权利,并非无中生有地干预婚姻生活。其次,此制度的构建不会迫使婚姻关系的恶化。知情权是一种权利,而权利行使与否是由权利人在考量是否会影响婚姻的情况下自主决定的,法律并不对此作强制性要求。再者,在实践中,往往是因为夫妻间产生了不信任时才会查询共同财产的情况,是不信任在先,行使知情权在后,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放在首位。

(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知情权制度并不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理所当然地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而正是这种共有的关系,即使夫妻一方行使知情权,也不会造成对另一方独立的财产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http://www.nciic.com.cn/framework/gongzuo/mdfcmblphfikbbnnldnjnnnkpcfpcodb.jsp

民政部关于“关于建立离婚疏导机制的提案”答复的函(摘要)2016年9月6日http://www.mca.gov.cn/article/gk/jytabljggk/zxwyta/201610/20161000002195.shtml

唐晓晴.葡萄牙民法典[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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