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社区矫正制度的探索

2019-09-10 11:31李莉
锦绣·上旬刊 2019年2期

李莉

摘要:社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峻,且越来越呈现低龄化、团伙作案、暴力化的趋势。虽然我国有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但并不完善,且都只是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简单区分,都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制度。

关键词:社区矫正的优化;社区矫正的优缺点;未成年犯罪

中国社区矫正制度在慢慢摸索中也有了一些起色。2001年底,在北京,率先在市司法局成立了“监狱教养工作联系处”,即社区矫正工作的联系机构。主要负责社区矫正中同外界社会力量的联系,利用社会力量进行社区矫正。2003年,最高检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通过文件,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六省市设立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其中主要以北京社区矫正制度模式最为典型。大体分为庭前评估调查、矫正对象衔接、教育管理和解除社区矫正等等管理流程。庭前评估调查是北京试点中独特的做法,是一种基层尝试。该调查主要方式是走访调查,就是通过走访被矫正人之前生活的社区、学校,以及接触的人,了解被矫正人的性格特征、家庭以及邻里关系、社会表现、犯罪背景、犯罪成因、再犯的危险性等。北京模式的另一大特点就是坚持矫正对象的户籍地衔接。即只接受户口在北京的被矫正人。这样大大减少了矫正人员的复杂性,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被矫正人员在刑满前一个月,北京市基层司法所会对被矫正人进行解矫前教育。北京模式的管理相当严格,不仅设立专门为委员机构对被矫正人进行监督管理,还设有专门的人才对被矫正人进行心理疏导,防止由于相对封闭的环境造成被矫正人心理的不健全,监狱干警也全程参与其中,给予被矫正人一种心理上的威慑,更好的促进被矫正人再社会化。

社区矫正并不是哪一个人或者哪一个部分单独就能完成的,它需要多方面的配合。纵观司法实践层面,我国当前社区矫正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客观历史现状限制了我国社区矫正的发展。重刑主义思想限制了社会对于社会矫正制度的接受程度。一方面影响着我国司法工作者及公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同和支持度,另一方面阻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践与发展。从而导致公众参与度不高,社会机构团体建设意识薄弱,社区矫正工作无法达到与社会相适应的高度。第二,司法实践层面社区矫正適用过于保守。作为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者人数也相对较少。第三,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专业化发展受到了阻碍。从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可以看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主要由专职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构成的广泛性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专业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然而,实际却不尽如人意。一方面人员短缺,基层力量配备短缺;另一方面具有年轻化特点,经验不足,专业素质普遍偏低。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对此,李鑫选择了有代表性的加拿大和美国,对其社区矫正发展历程做了大致的梳理,特别是发掘了其在机构设置和制度完善方面可资借鉴的经验以相关的历史教训。对我国具有现代意义的社区矫正发展历程做了回顾,理清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中的不足和经验。理论是基石,只有理论基础发展完备了才能发展技术层面的东西,进而更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峻,且越来越呈现低龄化、团伙作案、暴力化的趋势。虽然我国有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但并不完善,且都只是将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进行了简单区分,都不适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没有单独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因此,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法制度,在立法中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履行“感化、教育、改造”的概念,完善未成年的社区矫正基础设施,为未成年人矫正提供完备的后勤服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隐私保护,防止他们心理发生病态变化。

另外,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犯罪群体,他们就有以下特点:第一,年龄小,无论是心理年龄还是生理年龄都不足以对犯罪行为负责;第二,未成年人社会经验不足,无法区分自己的行为是否达到犯罪标准;第三,相对成年人来说,他们比较脆弱,心理上承受不了和成年人同等的刑罚。所以,我们在矫正过程中要秉持着人性化的理念,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整个过程如果过于严厉,很有可能对他们造成伤害,导致更极端的后果出现。而且,每个未成年人犯罪个体都有其特殊的生活环境、家庭背景,接触的人也各不相同,所以,我们应该坚持区别对待,矫正要更具有针对性,对每个未成年人犯罪个体的背景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制定出适合他们的矫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