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人是如何防火的

2019-09-10 07:22孙守琴
消防界 2019年15期
关键词:火灾

孙守琴

近日,随着电视剧《长安十二时辰》的热播,又将我们的视线拉到了距今1300多年的大唐,剧中对于人物的精彩刻画和服饰道具的精雕细琢生动再现了盛唐文化的恢弘魅力,不禁让人抚掌叫好。其中在一朝一夕的市井生活中,多处着火场景和古人的防灭火措施也非常令人玩味,这不由让我们想透过电视窗口,去了解唐朝人究竟是如何防火的?

唐朝共历21位帝王,统治中原289年,火灾发生起数不胜枚举,给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新唐书·五行志》对此有着详细记载。(文后附节选原文)

通过对这些火灾事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唐朝火灾发生非常频繁,从地域看,城市是火灾多发地区,从西都长安到东都洛阳,再到地方州县,越是经济繁荣、人口发达的地区越容易发生火灾。以唐朝都城长安为例,其人口约为一百万左右。当时长安作为政治、经济中心,集结了诸多豪门权贵,他们在城内安家置宅,繁衍生息,使得住宅较为拥挤。例如《太平广记》中记录郭子仪在亲仁坊的住宅占了全坊的四分之一,更夸张之处在于“家人三千,相出入者,不知其居”。唐朝实行坊市制,坊是居住区,市是商业区。当时郭子仪任三品中书令,其住宅面积已如此之大,更遑论品级比他更高的官员,甚至皇室宗亲的宅邸。如此稠密的住宅,屋舍厨灶连绵,一旦着火,势必酿成大祸。

从火灾发生地点看,宫殿、仓库、寺院等是火灾重灾区。究其原因,一方面,唐代房屋建筑多以木质为主,尤其宫殿、寺院,多采用斗拱结构,以柱子和梁加工,构成朴实无华、雄伟气派的建筑风格。木材属于易燃物,如不慎起火,火灾蔓延速度很快,由于工具受限,灭火难度大。而仓库容易储存一些易燃物,如“甲弩库”“武库”中储存的大量弓弩、甲胄以及其他一些木制兵器,再加上数量多,又长期处于干燥天气,极易燃烧起火。另一方面,唐朝统治者崇尚佛教和道教,许多信众去寺院、道观烧香祈福,也大大增加了火灾隐患。并且由于寺院、道观人数众多,一旦起火,人群不易疏散,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也大。

从火灾成因看,有自然起火,也有人为纵火。大风、地震、雷电等自然原因起火的事件经常发生,并且带来的破坏不小。由于人为原因起火的案例也数不胜数,诸如盗窃、打劫等放火者不一而足。再有战争动乱等引起的火灾,如割据军阀李师道,谋乱之时遣人放火。长达八年的“安史之乱”造成的火灾破坏也极大,叛军所到之处“宫室焚烧,十不存一,百曹荒废,曾无尺椽”(《旧唐书·郭子仪传》)。种种因战乱火灾导致的民不聊生之相如今读来还是不免令人扼腕叹息。

基于火灾导致的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为免更多“付之一炬”的惨剧,减少火灾对人们生产、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唐朝政府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多种措施积极防治火患,通过火情防范、惩罚和救助措施从源头上遏制火灾。

制定相关法律条文,落实防火责任制

由于宫殿、仓库、寺院是火灾多发地区,唐朝统治者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认知,所以在制定相关防火条文时,也有所倾斜。《唐律疏议》中提到:“诸于山陵兆域(皇帝埋葬的地方)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人一等。其在外失火而延烧者,各减一等。”“诸于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诸于官府,廨院及仓库失火者徒二年,在宫内加二等。损害赃重者坐赃论,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延烧庙及宫阙者绞,社减一等。”从这里可以看出皇帝的陵寝、官家仓库、寺院、宫殿等地区的防火情况统治者尤其重视,惩罚也十分严重。

此外,对故意纵火者和见火不救者也颁布了相应法律条文予以惩处。“诸故烧官府廨舍宅若财物者徒三年,赃满五疋(shū,同匹)流二千里,十疋绞,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故意纵火罪性质恶劣 ,根据破坏程度不同,处罚亦不相同。“诸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唐朝将告火、救火的责任以法律形式落实到了每个人,如果发现火灾却不告、不救视为违法,需要接受法律惩罚,官员尤甚。《唐会要》记载:“公卿内臣集于日华门外 ,御使中丞温造不到,与两巡使崔蟸、姚合等 ,各罚一月俸。”此事件发生的背景是唐文宗太和二年十一月,昭德宫失火,御使中丞、两巡使等相关官吏却告而未到,最终因失职而被罚俸。

当时在没有专门消防机构负责灭火时,官员便承担着很大的防火、救火责任,一定程度上相当于消防指挥官,如果因个人失职而导致火势无法控制,甚至酿成巨大损失,那么也要接受相当严厉的惩罚。《唐會要》记载:“元和四年三月,御史台佛舍火,当值御史李应罚一季俸。”元和七年,《旧唐书》记载:“镇州甲仗库一十三间灾,节度使王承恩杀主守,坐死百人。”这些主管官员都因失职而使朝廷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小到罚俸,大至杀头、连坐,可见惩罚之重。

唐朝通过法律形式从源头遏制火患,并通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对平民和官员等个体提出了防火、救火要求,一定程度了有效防止了火灾的发生,在社会安全管理方面为大唐盛世的开创和发展奠定了一定基础。

打造治安消防网络,创新灭火器具

前文提到,唐朝实行坊市制。“坊”是唐朝城市空间的基本形态之一,城市居民按坊居住,坊门定时启闭,实行宵禁。《长安志》卷首《城市制度》:“皇城之东尽东郭,东西三坊;皇城之西尽西郭,东西三坊;(南北每列十三坊)每坊皆开四门,中有十字街,四出趣门。皇城之南东西四坊……南北九坊……但开东西二门,中有横街而已。盖以在官城正南,不欲开北街泄气以冲城阙。”诗人白居易对此也有过相关描述:“百家千似围棋局,十二街如种菜畦。”“坊”的设立使城市格局分明,也凸显出政府管理严格。所以相应的,唐政府在长安城内设置左右金吾卫负责城市治安,其下又各置左右街使一名。《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左右街使,掌分察六街缴巡。凡城门坊角,有武候铺、卫士、骑分守,大城门百人,大铺三十人,小城门二十人,小铺五人。日暮,鼓八百声而门闭;乙夜,街使以骑卒循行叫呼,武官暗探;五更二点,鼓自内发,诸街鼓承振,坊市门皆启,鼓三千挝,辨色而止。”由此可知,街使之下,还有武候铺、卫士、骑等负责城市基本治安,城门、坊口均有固定人数防守,且晚上也安排了武官进行暗探,至此我们基本可以窥见长安严密的治安网络。如果哪条街道、哪户人家起火,可以就近向负责的官吏报案,也相当于在全城打造了一个严密的治安消防网络系统。

在灭火器具方面,除了传统的木桶取水扑火,唐人还发明了皮袋、溅筒灭火。《通典》载:“敌若纵火焚楼堞,以粗竹长一丈,锼去节,以生薄皮合缝为袋,贮水三四石,将筒置于袋内,急缚如溅筒”,“令壮士三五人撮水口,急蹙之救火”。使长度一丈(一丈约等于3.3米)且直径较粗的竹子中间透空,再用生薄皮缝成一个较大的袋子,能储存三四石水,一石相当于120斤,也就是水袋的储水量要在360-480斤之间。再将竹子放入水袋中,紧紧捆住袋口,使用时让三五个壮汉聚拢在水口,快速收缩水袋挤压出水即可达到灭火的目的。通俗的看,皮袋、溅筒就是唐人在敌人采用火攻时发明的一种简易的消防水带,能有效且持续灭火,是唐人智慧的结晶。

改善居民住房结构,消除潜在火患

唐朝许多官员意识到木制或竹制房屋带来的潜在消防安全隐患,对此进行了积极改造,尤其在广大南部地区。对这一措施作出积极贡献的不得不提到一个人,他叫宋璟。此人博学多才,考中进士后进入官场,履任要职,先后历仕武后、唐中宗、唐睿宗、唐殇帝、唐玄宗五朝,辅佐唐玄宗开创“开元盛世”,与房玄龄、杜如晦、姚崇并称唐朝四大贤相,一生为振兴大唐励精图治,令人钦佩。《旧唐书》记载:“宋璟转广州都督时,广州旧俗,皆以竹茅为屋,屡有火灾,璟教人烧瓦,改造店肆,自是无复延烧之患,人皆怀惠,立颂以记其政。”宋璟任广州都督,是在李隆基即位后。唐睿宗时期,宋璟由于得罪了欲要谋反的太平公主被贬为楚州刺史。李隆基讨平太平公主叛乱,即位后升调了宋璟为广州都督。在任期间,得知百姓屡遭火患侵扰,找清缘由后,宋璟大胆对竹制房屋结构进行改革,提出以瓦代竹建造屋舍,大大降低了火灾发生的概率,收获了百姓的赞誉,也取得了一笔不错的政绩。

宋璟之后,还有一名叫韦丹的官员也为瓦屋的改革作出了突出贡献。韦丹在任西南道观察使时,《新唐书》记载:“始民不知为瓦屋,草茨竹椽,久燥则戛而焚。丹召工教为陶,聚材于场,度其费为估,不取盈利,人能为屋者,受材瓦于官,免半赋。徐取其偿,逃未复者,官为之,贫不能者,畀以财。”韦丹在草屋到瓦屋的改革中,可谓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为切实降低住房带来的火灾隐患,他从“教陶”到“不取盈利”“免半赋”,再为贫困者“畀以财”,步步思量,细致入微,切切实实在用自身行动改善民生,值得称颂。

至此可见,在改善居民住房结构,使竹屋、茅屋變为瓦屋的这一改革中,唐朝地方官员做出了不少努力,他们的付出使火灾隐患大大减少,切实保护了地方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

古往今来,人们一向谈火色变,因为火灾带来的破坏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在火灾发生如此频繁的唐朝,且作为中国历史上经济、社会、文化、艺术、外交均达到了高度发展的大一统王朝,唐政府采取制定法律条文、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加强治安管理等手段积极防御火患,地方官员和普通百姓也充分运用自身智慧减少火灾侵扰,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了火灾带来的损失,也为后世加强防火安全提供了范例,产生了深远影响。

参考文献:

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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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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